農民工維權

農民工維權是指農民工被用人單位徵用,完成應盡的勞動義務,但沒有得到勞動契約規定的應得的勞動報酬而進行的維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民工維權
  • 起因:農民工進城打工未享受到合法權益
相關法律,維護權利方法,維權意識現狀,困難環節,注意事項,國家政策,

相關法律

1.農村勞動者外出務工,不再需要辦理就業證卡
2.用人單位應該按時足額支付工資
3.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
4.用人單位不得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5.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勞動法》、勞動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等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1)延長工作時間工資;(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契約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契約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用人單位違反以上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並可責令其按所欠工資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在勞動契約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係後,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契約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6.在非全日制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的小時工資不得低於當地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累計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的用工形式。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具體可以按小時、日、周或月為單位結算。在非全日制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的小時工資不得低於當地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7.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應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勞動法》以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等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應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並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並可責令用人單位按相當於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支付加班加點工資的標準是:(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即正常工作日加點),支付不低於勞動契約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即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勞動契約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的200%的工資報酬;(3)法定休假日(即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以及其他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勞動契約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的300%的工資報酬。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照《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關於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外安排加點的,支付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的工資;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分別支付不低於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200%、300%的工資。
勞動者日工資可統一按勞動者本人的月工資標準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數進行折算。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為20。92天和16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此進行折算。
8.建築業企業應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聯合頒布的《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2004]22號),建築業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最低工資規定》等有關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或剋扣。企業應依法通過集體協商或其他民主協商形式制定內部工資支付辦法,並告知本企業全體農民工,同時抄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企業內部工資支付辦法應包括以下內容:支付項目、支付標準、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以及其他工資支付內容。企業應當根據勞動契約約定的農民工工資標準等內容,按照依法簽訂的集體契約或勞動契約約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資,並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支付方式可由企業結合建築行業特點在內部工資支付辦法中規定。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企業可委託銀行發放農民工工資。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編制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數額等工資支付情況,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對勞務分包企業工資支付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契約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企業因被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應優先用於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9.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契約
10.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契約期限之中
11.訂立勞動契約時,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證
根據勞動保障部《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扣押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用人單位違反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12.勞動者不必履行無效的勞動契約
13.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變更勞動契約
14.解除勞動契約應當符合《勞動法》的規定
勞動契約的解除,是指勞動契約有效成立後至終止前這段時期內,當具備法律規定的勞動契約解除條件時,因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一方或雙方提出,而提前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契約,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單方解除勞動契約。
(一)勞動者單方解除
(1)《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契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是勞動者解除勞動契約的條件和程式。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用人單位應及時辦理有關解除勞動契約的手續。但由於勞動者違反勞動契約的有關約定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據有關規定和勞動契約的約定,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
第一,在試用期內的;
第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第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契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
(1)《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契約:
第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第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第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第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契約,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第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三,勞動契約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契約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契約達成協定的。
(3)《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並且規定,用人單位自裁減人員之日起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與此同時,為保護處於特定情況下的勞動者的特定權益,《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契約:
第一,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第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第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5.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6.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契約
17.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下,即使勞動契約期滿,用人單位也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18.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也依法享有勞動保障權益
19.企業違法分包工程的,應承擔用人主體責任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建設等行業農民工勞動契約管理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9號)規定,勞動契約必須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本人直接簽訂,不得由他人代簽。建築領域工程項目部、項目經理、施工作業班組、包工頭等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不能作為用工主體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契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20。農民工有權參加工傷保險
21。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應認定為工傷
22。勞動者發生工傷後,應及時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23。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是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用人單位、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的申請,組織勞動能力鑑定醫學專家,根據國家制定的標準,運用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和手段,確定勞動者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一種綜合評定的制度。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一級至四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24。職工因工負傷、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依法可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25。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減少其原工資福利待遇
26。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工傷職工,可以依法享受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是指工傷職工經評殘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補助的費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27。農民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可以選擇長期待遇的支付方式
28。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用人單位不得主動提出與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
29。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契約期滿終止時,用人單位應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契約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契約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0。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1.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32.非法用工單位的勞動者也有權享受工傷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和勞動保障部《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規定,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
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鑑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一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範圍,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鑑定後確定。勞動能力鑑定按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理,勞動能力鑑定費用由傷亡職工或者童工所在單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按以下標準支付: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死亡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33.用人單位應依法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
《勞動法》、《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原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等規定:(1)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以上工時制度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針對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企業部分職工,採用的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在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周期內,具體某一天、某一周等的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等,但是,在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周期內,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3)不定時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它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採用的一種工時制度。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動法》第41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但用人單位應採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34.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加班加點,也稱延長勞動時間,是指用人單位經過一定程式,要求勞動者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時數和周工作天數而工作。一般分為正常情況下加班加點和非正常情況下加班加點兩種形式。
正常情況下加班加點,按照《勞動法》的規定,需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由於生產經營需要;(2)必須與工會協商;(3)必須與勞動者協商。正常情況下加班加點,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非正常情況下加班加點,是指依據《勞動法》第42條的規定,遇到下列情況,用人單位可以不受正常情況下的限制而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禁止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的女職工加班加點和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的,應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勞動者加點或在法定節日加班的,應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35.農民工依法享有休假權利
農民工依法享有休假權利,主要包括:
(1)法定節假日。根據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我國法定節假日包括三類。第一類是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節(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勞動節(5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和國慶節(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第二類是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包括: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第三類是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具體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2)病假。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任何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職工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病假假期。職工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該向其支付病假工資;醫療期限超過6個月時,病假工資停發,改由企業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病假工資的支付標準是: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的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的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的80%;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的90%;已滿8年及8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100%。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的支付標準是:本企業工齡不滿1年者,為本人工資的40%;已滿1年未滿3年者,為本人工資的50%;3年及3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60%。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此外,農民工還依法享有女職工產假、依法參加社會活動請假等。
36.農民工有權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各地要逐步將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的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納入醫療保險範圍。根據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的特點和醫療需求,合理確定繳費率和保障方式,解決他們在務工期間的大病醫療保障問題,用人單位要按規定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對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等靈活就業的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可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有關規定參加醫療保險。據此,在已經將農民工納入醫療保險範圍的地區,農民工有權參加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農民工本人應依法繳納醫療保險費,農民工患病時,可以按照規定享受有關醫療保險待遇。
37.農民工有權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內的用人單位的所有職工,包括農民工,都應該參加養老保險,履行繳費義務。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契約制職工,在與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其養老保險關係,保管其個人帳戶並計息,凡重新就業的,應接續或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也可按照省級政府的規定,根據農民契約制職工本人申請,將其個人帳戶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凡重新就業的,應重新參加養老保險。農民契約制職工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38。農民工有權參加失業保險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契約制工人應該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按規定為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農民契約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招用的農民契約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本單位並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契約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契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補助的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9.用人單位應依法為農民工參加生育保險
目前我國的生育保險制度還沒有普遍建立,各地工作進展不平衡。從各地制定的規定看,有的地區沒有將農民工納入生育保險覆蓋範圍,有的地區則將農民工納入了生育保險覆蓋範圍。如果農民工所在地區將農民工納入了生育保險覆蓋範圍,農民工所在單位應按規定為農民工參加生育保險並繳納生育保險費,符合規定條件的生育農民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維護權利方法

1。勞動者在權益受到用人單位或非法職業中介機構等侵害時,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根據《勞動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可以投訴的事項包括:(1)用人單位違反錄用和招聘職工規定的。如招用童工、收取風險抵押金、扣押身份證件等。(2)用人單位違反有關勞動契約規定的。如拒不簽訂勞動契約、違法解除勞動契約、解除勞動契約後不按國家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國有企業終止勞動契約後不按規定支付生活補助費等。(3)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如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禁忌勞動、未對未成年工進行健康檢查等。(4)用人單位違反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如逾時加班加點、強迫加班加點、不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等。(5)用人單位違反工資支付規定的。如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拒不遵守最低工資保障制度規定等。(6)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如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農民工不參加工傷保險,工傷責任由農民工自負等。(7)用人單位違反社會保險規定的。如不依法為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不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等。(8)未經工商部門登記的非法用工主體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9)職業中介機構違反職業中介有關規定的。如提供虛假信息、違法亂收費等。(10)從事勞動能力鑑定的組織或者個人違反勞動能力鑑定規定的。如提供虛假鑑定意見、提供虛假診斷證明、收受當事人財物。(11)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等侵犯其其他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
勞動者對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體投訴,投訴人可推薦代表投訴。投訴應當由投訴人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遞交投訴文書。書寫投訴文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投訴,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筆錄,並由投訴人簽字。投訴文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投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繫方式,被投訴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2)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和投訴請求事項。
2。勞動者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違法行為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提供便利條件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等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應當設立舉報、投訴信箱和電話,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並於受理之日立案查處:
(一)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發生在2年內的;
(二)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所造成的;
(三)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並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投訴人。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知投訴人補正投訴材料。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投訴,即對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訴投訴人;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但不屬於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投訴,應當告知投訴人向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可通過多種程式解決
根據《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可按照以下幾個程式解決:(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進行協商,達成協定。(2)調解程式。不願雙方自行協商或達不成協定的,雙方可自願申請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對調解達成的協定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可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直接申請仲裁。(3)仲裁程式。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作出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調解書或裁決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程式是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式,也就是說,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沒有經過仲裁程式的勞動爭議案件。(4)法院審判程式。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將對方當事人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式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法院審判程式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終程式。
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符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範圍的,可以提出仲裁申請
根據《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及原勞動部《關於勞動爭議仲裁工作幾個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5]338號)等有關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下列勞動爭議,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2)因執行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3)因履行、解除、終止勞動契約發生的爭議;(4)因認定無效勞動契約、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契約發生的爭議;(5)因職工流動發生的爭議;(6)因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發生的爭議;(7)因經濟補償和賠償發生的爭議;(8)因履行集體契約發生的爭議;(9)因用人單位錄用職工非法收費發生的爭議;(10)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受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5。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首先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進行,即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第二,應當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訴書,並按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職工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3)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申訴書內容不完整的,當事人可在仲裁委員會指導下進行補正,並按規定時間提交。第三,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
仲裁委員會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仲裁裁決。由於案件情況複雜,在六十日內不能結案,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6.勞動者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根據《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部門或具有行政職能的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勞動保障部《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複議辦法》第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作出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1)對勞動保障和行政部門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2)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許可證、資格證等行政許可手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拒絕辦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的;(3)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有辦許可證、資格證等變更、中止、取消的決定不服的;(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審核、登記有關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依法辦理的;(5)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權、工資分配權等經營自主權的;(6)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履行保護勞動者獲取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社會保險權等法定職責,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依法履行的;(7)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8)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9)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勞動保障部《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勞社部令第13號)第六條規定:下列社會保險爭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1)認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依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或者註銷手續的;(2)認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按規定審核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3)認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按規定記錄社會保險費繳費情況或者拒絕其查詢繳費記錄的;(4)認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違法收取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5)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社會保險待遇標準有異議的;(6)認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支付其社會保險待遇或者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停止其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異議的;(7)認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依法為其調整社會保險待遇的;(8)認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依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或者接續手續的;(9)認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合法權益的。屬於上述第(2)、(5)、(6)、(7)項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先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複查,對複查決定不服,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不能申請行政複議: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時發生的勞動爭議;(2)對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等級鑑定結論不服的;(3)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委員會作出的仲裁決定或者裁決不服的;(4)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檔案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檔案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勞動保障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範性檔案的審查申請。
7.勞動者申請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複議應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行政複議法》、勞動保障部《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勞動和社會保障具體行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因自然災害以及社會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未告知申請人有權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複議申請期限的,行政複議申請期限從申請人知道行政複議權或者行政複議申請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超過二年。
申請人申請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複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頭形式提出。口頭申請的,接到申請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機關應噹噹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請求事項、主要事實和理由、申請時間等事項,並由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
對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但是對勞動保障部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向勞動保障部申請行政複議。對依法受委託的屬於事業組織的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指導機構、鄉鎮勞動工作機構等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委託其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該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委託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被申請人。
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政府其他部門組織執法檢查,以共同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共同被申請人。
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該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依法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維權意識現狀

標點匯報導:在聯合國千年發展目標基金“中國青年農民工”項目成果發布會上,中國社科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副研究員程傑在題為《中國青年農民工項目綜合政策建議報告》中指出,我國青年農民工的收入僅為本地城鎮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的30%,大約60%的本地城市人認為他們是“半個城市人”,他們的勞動權益也時常遭到侵害。
程傑:很多行業至少有超過20%的青年農民工沒有與僱主簽訂勞動契約,當他們與僱主發生勞動爭議時,有10%的人選擇了沉默,因為他們屬於權益的一個弱勢地位。
其中,女性農民工更是處在弱勢地位。《報告》指出,平均每3名家政工中就有1名每天工作時間超過10個小時,他們的健康風險意識相對薄弱。國家發改委社會發展司統計發展處副處長陳磊建議,以居住證和社會保險為平台促進農民工有序融於城市。
(標點匯記者)劉芳俠:我們建議可以對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制度的進行適當補貼,以保證更多的農民工願意繳納社保,而且能享受到社保的福利和待遇,可以參照城鎮就業困難群體的社保補貼制度,把這個制度擴展到全體就業從業人員。

困難環節

農民工維權困難的障礙主要在哪些環節
一是不能及時地維權,往往因為錯過了最佳的時機而不能很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比如,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時效為60天,因為很多民工不知道這一時間,超過了60天后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時,就會以超過申訴時效為由進行駁回。二是很多民工不知道他去哪些部門要求保護自己的權益,按照現在法律的規定,民工的權益遭到侵害,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也可以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由於很多民工不知道這些部門的職責,而不能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相反,部分民工採取一些極端的、違法的行為,不但自己的權益沒有得到維護,反而走上犯罪道路,或者造成自傷自殘。三是個別勞動部門不能盡職盡責,導致民工對其失去信任,或者因為時間過長,而放棄維護自己的權益。四是維權成本過高。標點匯中的一篇網文描述:“[老鷂子]:討1000元錢要花3000塊錢,你們是怎么統計出來的?”【時福茂】:這3000元包括民工的時間成本、經濟成本,以及政府工作人員付出的時間成本及援助律師的成本等綜合成本。我們計算的是民工為討1000元的工資全社會所支出的所有綜合成本,而不是民工本人所支出的時間或者是經濟成本。“

注意事項

1。不要到非法職業介紹機構求職
勞動保障部《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規定,職業介紹機構分為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辦的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其他非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開辦職業介紹機構或其他機構開展職業介紹活動,須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其中,屬於事業單位的,還應到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辦理事業單位登記或備案;屬於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應到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屬於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的,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登記註冊。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合法證照、批准證書、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監督機關名稱和監督電話等。農民工到職業介紹機構求職時,應注意觀察該機構是否有合法證照、批准證書,不要在沒有合法證照、批准證書的非法職業介紹機構求職。
《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規定,禁止職業介紹機構有下列行為:(1)超出核准的業務範圍經營;(2)提供虛假信息;(3)超標準收費;(4)介紹求職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5)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或者無合法身份證件的求職者進行職業介紹服務活動;(6)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職業介紹等活動;(7)偽造、塗改、轉讓批准檔案;(8)以職業介紹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職業介紹機構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提請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撤銷登記;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農民工在求職時受到職業介紹機構以上違法行為侵害的,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2.勞動者在平時的工作中應注意保留有關證據
勞動者通過勞動保障監察、勞動爭議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或者申請工傷認定、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等,都需要提供證明自己主張或案件事實的證據。如果勞動者不能提供有關證據,可能會影響自身權益。因此,勞動者在平時的工作中,應該注意保留有關證據。主要的證據包括:
(1)來源於用人單位的證據,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契約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工資單、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契約時收取押金等的收條、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書、出勤記錄等;
(2)來源於其他主體的證據,如職業中介機構的收費單據;
(3)來源於有關社會機構的證據,如發生工傷或職業病後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寄出舉報材料等的郵局回執;
(4)來源於勞動保障部門的證據,如勞動保障部門告知投訴受理結果或查處結果的通知書等。
另外,《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13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契約、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3.勞動者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一定要注意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限
勞動者通過勞動爭議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或者申請工傷認定、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等,一定要注意在法定的時限內提出申請。如果超過了法定時限,有關申請可能不會被受理,致使自身權益難以得到保護。主要的時限包括:
(1)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即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申請行政複議的,應當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4)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5)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6)申請工傷認定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4.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也依法享有勞動保障權利
事實勞動關係,指的是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後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契約,或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前簽訂過勞動契約,但是勞動契約到期後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繼續在本單位工作卻沒有與其及時續訂勞動契約。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勞動法》。事實勞動關係的雙方當事人之間也存在勞動關係,因此,雙方均享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一切權利,並應履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一切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契約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契約。”這表明對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前簽訂過勞動契約,勞動契約到期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繼續享有原勞動契約約定的權利,並應履行原勞動契約約定的義務。
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在勞動保障權益受到用人單位侵害時,同簽訂勞動契約的勞動者一樣,可以通過勞動保障監察、勞動爭議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等途徑,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對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契約造成事實勞動關係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應給予通報批評。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並拒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經濟補償,並可責令按相當於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勞動者應該堅決要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契約
《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契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契約。儘管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也依法享有勞動保障權利,但是,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契約,勞動者的權益仍然有可能難以得到全面保護。一是由於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契約,勞動者必須通過其他途徑證明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如果勞動者不能證明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則其各種勞動保障權益將難以得到保護。二是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契約,則勞動者難以證明雙方有關工資等事項的一些口頭約定,致使這些雙方口頭約定的勞動保障權益難以得到保護。所以,勞動者應當堅決要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契約。
6.用人單位不能以招用“臨時工”為藉口,侵害勞動者的權益
《勞動法》施行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契約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名稱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契約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有關的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契約期限上可以有所區別。用人單位不能以招用的是臨時工為藉口,侵害勞動者的勞動保障權益。
7.非法用工主體招用的職工也享有勞動保障權益
對於存在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的用人單位,勞動行政部門應依據《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對未經工商部門登記的用人單位,勞動行政部門除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其勞動違法行為進行處理外,還可以提請有關部門對其非法經營行為進行處理。

國家政策

國家做到“十有”
2012年11月12日,十八大新聞中心舉辦第四場記者會,介紹中國民生領域工作情況。人社部副部長楊志明出席並回答記者提問。楊志明介紹說:維護農民工權益問題,包括很多方面,主要是80後、90後新生代農民工對維護自己的權益有新的訴求。可以說,從過去老一代農民工掙錢回鄉發展,到現在新生代農民工進城融入城市發展。從過去老一代農民工要求足額支付工資,向新生代農民工要求參加社會保險轉變。
戶籍問題、住宿問題以及技能提升問題,黨和政府都從制度層面努力加以解決。維護權益主要是努力做到“十有”。第一,進城有工作;第二,勞動有契約;第三,上崗有培訓;第四,幹活有報酬;第五,參保有辦法;第六,住宿有改善;第七,維權有渠道;第八,生活有文化;第九,子女有教育;第十,發展有目標。通過提升、發展,實現大部分農民工由普工轉變為技工,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在城市就地落戶,部分轉為新市民。
國務院已在這方面作了部署,將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民工進城落戶。比如說農民工在縣城所在地半年以上穩定就業的就可以申請落戶;在中小城市穩定就業三年以上的,並符合其他條件,也可以申請落戶;在大城市落戶是要符合特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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