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級有關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浙江省大力促進個體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司法廳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商務廳
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 浙江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浙江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浙江省統計局 浙江省大數據發展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浙江監管局
2023年7月24日
內容全文
個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個體工商戶是重要的經營主體,在繁榮經濟、增加就業、服務民生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當前,全省個體工商戶發展總體平穩,但在降本提質、要素支持、營商環境等方面仍面臨一些實際困難。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實國務院《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決策部署,推動我省個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現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個體經濟發展成本
1.減征個體工商戶和“個轉企”企業部分所得稅。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個轉企”後屬於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執行時間至2024年12月31日。(責任單位:省稅務局)
2.落實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含個體工商戶),免徵增值稅。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含個體工商戶)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執行時間至2023年12月31日。(責任單位:省稅務局)
3.落實其他相關增值稅免徵政策。對個體工商戶銷售自產農產品,從事蔬菜、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批發、零售,銷售農藥、農膜、農機等農業生產資料,從事圖書批發、零售,轉讓著作權,銷售自建自用住房,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等,可以按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執行時間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責任單位:省稅務局)
4.落實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和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政策。允許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5%抵減應納稅額;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執行時間至2023年12月31日。對“個轉企”後符合條件行業的中小微企業研發費用按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責任單位:省稅務局)
5.落實“六稅兩費”減征政策。對個體工商戶按照50%幅度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執行時間至2024年12月31日。(責任單位:省稅務局、省財政廳)
6.落實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製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個體工商戶及“批發和零售業”“農、林、牧、漁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和“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個體工商戶,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執行時間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責任單位:省稅務局)
7.實施社會保險降費率和緩繳政策。對依法參保的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延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單位費率、個人費率仍分別按0.5%執行,執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對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申請享受的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到期後,可在2023年底前採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補繳期間免收滯納金;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2022年未繳費月度可於2023年底前進行補繳,繳費基數在2023年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範圍內自主選擇,繳費年限累計計算。(責任單位: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
8.實行契稅和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將其個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個體工商戶名下,或個體工商戶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經營者個人名下,免徵契稅。(責任單位:省稅務局、省自然資源廳)
9.頂格實施重點群體稅收減免政策。脫貧人口、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零就業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執行時間至2025年12月31日。(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人力社保廳、省農業農村廳)
10.降低水電氣使用成本。對電壓等級不滿1千伏的個體工商戶用電實行階段性優惠政策,不分攤天然氣發電容量電費等費用;同時,現貨市場運行時,上述用戶不參與成本補償分攤,輔助服務費用在電能量費用中作等額扣除。對用電設備容量在160千瓦以下的個體工商戶原則上採取低壓方式接入電網,計量裝置及以上工程由供電企業投資建設,減輕經營主體電力接入環節成本。執行時間至2023年12月31日。鼓勵市、縣(市、區)政府繼續對個體工商戶實行氣價、水價優惠政策。〔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電力公司,各市、縣(市、區)政府〕
11.減免檢驗檢測費用。減半收取住宿和餐飲業個體工商戶電梯、鍋爐、鍋爐水(介)質特種設備等檢驗檢測、檢定校準費用。鼓勵政府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法人性質的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檢定校準機構、認證機構為其他行業個體工商戶以非營利方式提供檢驗檢測、計量校準、質量認證服務。加大實驗室開放力度,為個體工商戶提供檢測驗證服務。執行時間至2023年12月31日。(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相關職能部門)
二、完善個體經濟發展要素
12.開展促消費專項行動。深化“放心消費在浙江”行動,以“放心消費”內涵助力個體工商戶健康發展。圍繞就業容量大、消費提振力強的文旅、餐飲、住宿、零售等行業,支持定向發放消費券、服務券等惠民補貼,提升個體工商戶經營性收入。通過“消費寶”加強個體工商戶相關政策宣傳推廣。〔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市場監管局,各市、縣(市、區)政府〕
13.提升就業創業能力。各地對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用工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按規定給予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支持省內職業院校、職業培訓機構、工會培訓學校(機構)對接個體工商戶發展需求,針對急需、緊缺的職業(工種)組織開展訂單式、定向式職業技能培訓。開展市場監管“入市第一課”,完善“浙江企業線上”相關功能,為個體工商戶提供登記註冊、法律法規、質量提升、檢驗檢測、誠實守信、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培訓和服務。鼓勵農貿市場提升“便利化、人性化、特色化、智慧化、規範化”水平,為個體工商戶提供“一站式”集成的政務服務和管理服務。(責任單位:省人力社保廳、省教育廳、省市場監管局、省個體勞動者協會)
14.發展靈活用工服務。搭建靈活用工勞動力供需對接平台,鼓勵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餐飲、快遞、家政、製造業等個體工商戶,提供有針對性的招聘、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等服務,維護勞動者就業權益和職業安全。鼓勵相關行業協會為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個體工商戶提供品牌建設、諮詢指導等服務,加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保護。(責任單位:省人力社保廳、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
15.增加經營場所供給。各市、縣(市、區)政府在城市規劃和管理中,應統籌考慮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需要,為從事居民服務的個體工商戶提供租金低廉的經營場所。鼓勵雙創示範基地、眾創空間孵化園、電商園等為個體工商戶提供工作空間、共享資源等低成本、便利化、高質量服務。鼓勵農貿市場設立自產自銷、平價攤位、共富攤位等公益化交易區,為創業提供便利。深化個體工商戶住所登記制度改革,對僅從事網路經營等無固定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提供登記便利化服務。〔責任單位:各市、縣(市、區)政府,省市場監管局〕
16.降低支付手續費用。降低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服務收費、人民幣轉賬匯款手續費、銀行卡刷卡手續費等服務費用。鼓勵銀行在免收一個賬戶管理費和年費基礎上,對個體工商戶免收全部單位結算賬戶管理費和年費。對個體工商戶通過櫃檯渠道進行的一定金額以下的對公跨行轉賬匯款實行收費優惠。取消支票工本費、掛失費,取消本票和銀行匯票手續費、工本費、掛失費。支持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落實支付手續費其他減免政策。(責任單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發展改革委、省市場監管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浙江監管局)
17.發揮貨幣政策工具作用。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發揮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資金支持作用,引導銀行機構用好降準釋放資金、支農支小再貸款、普惠小微貸款支持工具等政策,為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提供更多支持。(責任單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18.加強信貸支持。推動建立金融服務小微企業敢貸願貸能貸會貸長效機制(含個體工商戶),督促金融機構完善內部政策安排。深化“貸款碼”套用,疊代“浙江小微增信服務平台”,持續擴大個體工商戶首貸、信用貸投放,在風險可控情況下為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提供首貸和續貸支持,深化“信用”換“信貸”金融服務模式。鼓勵地方法人銀行根據個體工商戶“短頻急快”的融資需求,開發並持續完善“無還本續貸”“隨借隨還”等各種符合個體工商戶需求的金融產品。(責任單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市場監管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浙江監管局)
19.發展創業擔保貸款和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對初次創業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符合法定勞動年齡且個人信用記錄良好的,最高可申請不超過5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因自然災害、重特大突發事件影響流動性遇到暫時困難的,可申請展期還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政策實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簡化辦事流程,提高貼息比例。推動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增量擴面,開展智慧財產權保險業務。(責任單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浙江監管局)
20.完善外匯業務。加大對個體工商戶規避匯率風險的支持力度,最佳化完善政府性融資擔保支持個體工商戶匯率避險政策,將擔保比例由5%提高至8%,降低個體工商戶匯率避險套期保值成本。鼓勵符合條件的銀行,憑線上電子訂單等交易電子信息,為開展貿易新業態的個體工商戶提供結售匯及相關資金收付便利化服務。(責任單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21.最佳化保險產品和服務。引導省內保險機構豐富保險產品供給,擴大保險覆蓋面。探索開展個體工商戶營業中斷損失保險,鼓勵針對貨車司機、營運車主、餐飲店主等個體工商戶群體提供多元化、全方位、普惠性的保險保障。探索麵向新產業、新業態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推出多樣化保險產品和服務,強化財產安全、員工安全、公共責任等方面風險保障,鼓勵保險機構實施減費讓利、分期繳費等支持政策。(責任單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浙江監管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三、最佳化個體經濟發展環境
22.支持經營者直接變更。個體工商戶可自主選擇直接辦理經營者變更或通過“先註銷、再設立”的方式實現經營者變更。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變更涉及食品經營、食品生產等有關行政許可的,行政許可部門應當簡化手續、最佳化服務,最大限度為個體工商戶提供便利。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應為個體工商戶辦理登記註冊、結清稅款等提供便利。(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省稅務局,省級各有關許可部門)
23.開展個轉企登記試點。支持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允許個體工商戶採用直接變更方式登記為企業,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允許“個轉企”企業使用原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字號、原經營地址;原前置許可實質審批事項不變且在有效期內可允許先辦理變更登記,再辦理相關許可的變更;個體工商戶名下的不動產申請變更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大力支持並提供高效登記服務;按變更程式辦理登記手續的“個轉企”企業,保持前後登記檔案的延續性。支持個體工商戶將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等權益保護轉移至“個轉企”企業名下。(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省自然資源廳,省級各有關許可部門)
24.最佳化政務服務。持續深化“證照分離”改革,落實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登記備案事項清單動態管理。在涉企“一件事”、公共服務事項、國家垂管系統事項等方面推動市場監管政務服務事項實現“一網通辦”,拓展電子營業執照在納稅、社保、公積金等領域的套用。(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省人力社保廳、省建設廳、省稅務局、省大數據局,省級各有關許可部門)
25.推進歇業改革。實施市場主體歇業集成服務改革,實現歇業申請、歇業政策供給、歇業監管、歇業恢復閉環管理,市場監管、稅務、人力社保、醫保等部門依據職能完善歇業配套政策和服務。(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省人力社保廳、省稅務局、省醫保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26.營造公平、有序市場環境。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推進公平競爭政策先行先試改革,不斷強化公平競爭審查剛性約束。開展最佳化營商環境反壟斷執法專項行動、破除地方保護和行政性壟斷專項行動,保障個體工商戶“一視同仁”享受政策支持。推進反壟斷執法,防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擠壓個體工商戶生存空間,強化反不正當競爭執法,維護公平公正競爭秩序。(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
27.消除市場隱性壁壘。堅決破除設定個體工商戶準入、變更不合理限制和隱性壁壘,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則,凡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未限制個體工商戶準入、變更的,不得變相設定條件、增加申請文書及材料等。加強重點領域收費和市政公用服務價格監督檢查,整治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行業協會等違規收費行為。嚴肅查處不落實涉及個體工商戶的收費優惠減免政策等違規收費問題。(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建設廳)
28.加強信用協同化套用。健全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推行個體工商戶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根據個體工商戶信用風險等級和行業特點,實施差異化、精準化監管。創新探索信用報告代替無違法違規證明、政府契約履約管理等套用。疊代“浙里信用監管和服務”套用,推動更多便民惠企套用場景集成上線。探索信用修復“一件事”改革,對有不良信息的個體工商戶,符合國家和省信用修復規定的,及時依法予以信用修復並實現不同公示平台間修復結果互認。推進個體工商戶年報改革,進一步簡化報告事項,最佳化報送渠道和填報流程,提供便捷的年報服務。(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市場監管局)
29.深化契約監管。推進契約行政監管“一件事”改革,集成開發“浙江契約線上”系統,健全契約格式條款備案機制,動態公布鼓勵性契約條款、禁止性契約條款和典型案件警示,指導個體工商戶規範使用契約格式條款,為個體工商戶經營使用的消費類契約格式條款提供免費智慧型體檢服務,宣傳推廣引導個體工商戶使用契約示範文本。(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
30.支持線上平台經營。引導平台企業對個體工商戶給予專門的流量扶持。鼓勵平台企業為個體工商戶開闢綠色通道,放寬入駐條件,開展免費技術培訓服務,提供便捷高效的大數據基礎運營服務。引導電商平台企業合規經營,按照質價相符、公平合理的原則確定支付結算、平台佣金等服務費用。推進網路直播綜合治理集成改革,大力培育“綠色直播間”,開展網路直播助農共富行動,推進直播行業良性有序競爭。〔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各市、縣(市、區)政府〕
31.支持文旅主體發展。依託文化和旅遊消費季、519中國旅遊日、浙江山水旅遊節、義烏文化和旅遊產品交易博覽會等節慶展會活動,推動各地開展形式多樣的文化和旅遊推介活動,並鼓勵個體工商戶積極參與。支持個體工商戶通過最佳化文旅產品供給、打造文旅IP、與數字科技深度融合等途徑做大做強,並通過產品疊代、跨界合作、行銷引流等措施實現轉型升級。〔責任單位:省文化和旅遊廳,各市、縣(市、區)政府〕
四、強化個體經濟發展保障
32.加強“小個專”黨建。持續推進“小個專”黨的建設,引領個體工商戶正確發展方向,提振發展信心,激發創業創新活力。加強黨建工作與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分型分類精準幫扶等重點工作有機融合,組織開展政策宣傳、要素對接、市場拓展,幫助解決個體工商戶經營發展中的問題和困難,形成“黨建促發展、發展強黨建”工作格局。(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省個體勞動者協會)
33.完善質量服務。加強“浙江質量線上”“浙里檢”等數位化套用,發揮質量基礎設施一站式服務平台作用,綜合運用計量、標準、認證認可、檢驗檢測等對個體工商戶進行技術幫扶。推廣“質量管家”“質量特派員”等服務模式,幫助和引導個體工商戶導入先進的質量管理辦法(體系),組建專家團隊深入重點區域、重點行業,為個體工商戶提升質量管理能力、質量競爭力提供免費諮詢和幫扶服務。(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
34.加強標準和計量服務。加大對標準化政策的宣傳,加強標準館藏建設,為個體工商戶提供標準信息諮詢服務。引導和鼓勵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等個體工商戶實施服務業標準、參與服務業標準制定,推動服務質量提升。積極開展“最佳化計量、提質增效”行動,為個體工商戶提供免費諮詢和幫扶服務。(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省商務廳)
35.強化品牌創建。探索建立個體工商戶省域公共品牌,引導廣大個體工商戶爭先創優。出台專項政策,發揮智慧財產權賦能作用,助力非物質文化遺產與優秀傳統文化高質量發展,支持個體工商戶及相關組織通過註冊和運用集體商標,打造區域公共品牌。深化“味美浙江·百縣千碗”工程建設,支持個體工商戶通過爭創“百縣千碗”美食體驗店,打造美食消費新時尚。打造浙江酒店民宿品牌,培育1000家“浙韻千宿”鄉村風情等級民宿,創新“露營+景區”“露營+農場” “露營+研學”“房車+驛站”等模式,引導露營與住宿產業融合發展。支持個體工商戶參與“浙派好禮”“浙里演藝”和“浙里千集”的建設。(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省著作權局、省文化和旅遊廳)
36.提升智慧財產權服務水平。依託“浙江智慧財產權線上”等數位化套用,向個體工商戶推送智慧財產權政策信息。通過線上線下相結合方式,加大面向個體工商戶的政策法規和實務宣傳培訓力度。推進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變更申請與商標變更申請信息協同試點落地,進一步推廣套用“花樣著作權數治”等套用,提高個體工商戶商標註冊、著作權登記便利化水平。加強專利等數據分析利用,為個體工商戶提供更加便捷的檢索服務。(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省著作權局)
37.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支持國家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快速維權中心、省內智慧財產權服務視窗和品牌指導服務站向個體工商戶提供智慧財產權政策諮詢、專利商標申請註冊、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等服務。加強個體工商戶智慧財產權業務諮詢及相關服務支持。加大對個體工商戶的字號、商標、專利、著作權、地理標誌、商業秘密等權利的保護力度,對涉及個體工商戶的專利質押登記申請,初審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鼓勵和支持個體工商戶提高智慧財產權的創造、保護和運用能力。組織公益培訓,加強跨境電商智慧財產權保護,提供海外智慧財產權糾紛應對指導服務。(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省著作權局)
38.加大創業服務力度。支持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從事個體經營,相關部門為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提供註冊登記、開業指導、補助申領、創業融資等服務。支持由政府投資或社會共建的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設立退役軍人或高校畢業生創業專區。重點人群(在校大學生和畢業5年以內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就業困難人員、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持證殘疾人)以及農民工初次創辦個體工商戶,按規定給予創業補貼。(責任單位:省人力社保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39.提供公益性服務。發揮個體勞動者協會等社會團體作用,為個體工商戶提供創業輔導、審計評估、財務管理、代理記賬、代理納稅申報、科技項目申請等服務。加大求職招聘信息歸集發布力度,促進個體工商戶崗位信息與求職者對接。依託民營企業律師服務團、村(社區)法律顧問等載體,為個體工商戶開展“法治體檢”、法治宣傳等活動。組織法律服務機構為個體工商戶提供諮詢、公證、調解、仲裁等服務,指導個體工商戶化解契約履約、勞動用工、智慧財產權等方面的糾紛。(責任單位:省司法廳、省工商聯、省個體勞動者協會)
40.開展分型分類幫扶。建立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標準並開展分型分類幫扶,按照“三型”(生存型、成長型、發展型)、“四類”(名、特、優、新)採取精準幫扶措施,提升個體工商戶發展質量。支持和培育有一定品牌影響力和知曉度的知名小店和“網紅店鋪”,挖掘培養以弘揚民間傳統技藝、保護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為己任的“老工匠”“老藝人”“老商號”,打造非物質文化遺產、地理標誌、民俗旅遊、特色餐飲等領域的經營樣板,支持執著堅守、長期經營的個體工商戶,鼓勵個體工商戶積極參與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新經濟形態,拓展沉浸式、體驗式、互動式消費新場景。鼓勵個體工商戶自主申報“名、特、優、新”四類,依據個體工商戶發展狀況給予平台引流、褒揚激勵、社會宣傳、金融支持等政策。(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省人力社保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稅務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41.加強表彰激勵。強化對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的正向激勵,開展浙江省先進個體工商戶、“最美浙江人·最美個體勞動者”等評選選樹活動,加強先進事跡的宣傳報導。鼓勵優秀個體勞動者參政議政,參評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三八紅旗手等。各級政府和群團組織按照有關規定對個體工商戶先進典型予以褒揚激勵。〔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省委統戰部、省人力社保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總工會、省工商聯、省個體勞動者協會,各市、縣(市、區)政府〕
42.構建公共服務平台。加強個體工商戶公共服務平台體系建設,依託浙江政務服務網、“浙里辦”及“浙江企業線上”等平台,整合相關資源,為個體工商戶提供法律諮詢、供需對接、用工招聘、創業培訓、金融支持等服務。暢通投訴、舉報途徑,密切關注12345及其他渠道投訴舉報信息,及時依法查處侵害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的行為。(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省司法廳、省人力社保廳、省大數據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43.加強個體工商戶發展狀況監測分析。建立個體工商戶分析指標體系,完善跨部門數據比對分析制度,建立個體工商戶發展工作聯繫點,各級市場監管、統計部門定期開展抽樣調查、監測統計和活躍度分析,動態掌握個體工商戶發展需求和生產經營中的困難問題。(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省統計局)
本檔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各項政策措施除有明確規定時限或國家另有規定以外,有效期三年。
內容解讀
其中提出,減征個體工商戶和“個轉企”企業部分所得稅。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個轉企”後屬於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執行時間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