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國際貿易綜合改革試驗區條例

義烏國際貿易綜合改革試驗區條例

作為全國首個由國務院批准的縣級市綜合改革試點,義烏國際貿易綜合改革試點於2011年啟動。

2019年1月,浙江省省委、省政府印發《義烏國際貿易綜合改革試驗區框架方案》,決定以義烏全域聯動金華義烏都市區等建設試驗區。

2019年2月,義烏國際貿易綜合改革試驗區管委會正式掛牌,為省政府派出機構,全面賦予省級國際貿易領域許可權和與設區市同等的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

2019年11月,《義烏國際貿易綜合改革試驗區條例》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義烏國際貿易綜合改革試驗區條例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1日
  • 發布機關: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全文,內容解讀,

公告

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1號
《義烏國際貿易綜合改革試驗區條例》已於2019年11月29日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1月29日

全文

義烏國際貿易綜合改革試驗區條例
(2019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三章 產業發展
第四章 貿易便利
第五章 金融服務
第六章 營商環境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和保障義烏國際貿易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批准的《浙江省義烏市國際貿易綜合改革試點總體方案》,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義烏國際貿易綜合改革試驗區(以下簡稱義烏試驗區)。
第三條 義烏試驗區應當融入和服務“一帶一路”建設、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堅持大眾貿易自由化和便利化,推進國際貿易綜合改革和創新,建立健全公平開放的市場規則和法治化營商環境,高水平建成世界小商品之都,輻射帶動金華義烏都市區和省內其他區域發展。
第四條 鼓勵和支持義烏試驗區在國際貿易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先行先試,探索改革創新。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五條 義烏試驗區應當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的原則,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進政府數位化轉型,建立與大眾貿易自由化和便利化相適應的行政管理體制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的義烏試驗區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研究義烏試驗區建設戰略,把握創新試驗方向,協調解決義烏試驗區開發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在金華義烏都市區和省內其他區域複製推廣義烏試驗區創新經驗和成果。
義烏試驗區議事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設在省商務主管部門,承擔義烏試驗區議事協調機構日常工作。
第七條 義烏國際貿易綜合改革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義烏試驗區管委會)作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義烏試驗區的統籌規劃、開發建設管理、重大項目招商布局等工作。
義烏試驗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協同高效最佳化的原則綜合設定職能機構。
第八條 義烏試驗區管委會行使國際貿易改革領域省級許可權。省人民政府根據義烏試驗區開發建設和改革創新需要,依法授予義烏試驗區管委會其他省級管理許可權。
對屬於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管理許可權,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不能委託行使的外,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委託義烏試驗區管委會行使。
義烏試驗區管委會行使與設區的市同等的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但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應當由設區的市行使的職權除外。
義烏試驗區管委會行使省級、設區的市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的具體目錄和實施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金華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職責,支持義烏試驗區的各項工作。
支持稅務、邊檢、金融監管、海關、郵政管理等工作機構依法履行相關行政管理職責,落實有關義烏試驗區的政策措施,為義烏試驗區改革創新提供保障。
第三章 產業發展
第十條 義烏試驗區按照多規合一要求編制國土空間規劃,並按照規定程式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堅持集約高效利用土地的原則,合理安排功能空間,科學控制開發強度,最佳化國土空間結構和布局,提升國土空間開發、保護的質量和效率。
第十一條 義烏試驗區內土地利用符合省級基礎設施、重大產業、特色小鎮等用地政策的,給予優先支持。
第十二條 義烏試驗區應當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制定並實施產業發展規劃,開展國際貿易方式和產業集群創新,推動實體市場與電子商務融合、貿易與產業聯動,提升出口產品國際競爭力。
第十三條 義烏試驗區應當最佳化物流設施布局,建設現代化的國際物流服務體系,提升物流通關、換裝、多式聯運能力。
第十四條 義烏試驗區應當加強與長三角其他區域在資本、技術、人才、市場等方面的合作,鼓勵知名企業在義烏試驗區設立生產基地,引導優勢產業在義烏試驗區集聚,實現資源要素的最佳化配置,增強義烏試驗區大眾貿易自由化和便利化的輻射帶動作用。
第四章 貿易便利
第十五條 支持義烏試驗區建設綜合保稅區,探索新型區港聯動開放模式。
義烏試驗區應當按照國際貿易通行規則,在貨物、資金、人員往來方面實施更加自由便利的措施。
支持義烏試驗區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建立通關協作機制,開展海關監管、認證認可、標準計量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推動實現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第十六條 義烏試驗區按照規定實行市場採購貿易方式,建立與市場採購貿易方式相適應的海關、稅務、外匯、信用管理等監管措施。
支持義烏試驗區開展市場採購進口貿易機制創新,實行海關稅款擔保、匯總徵稅,探索寄售代銷貿易方式和清單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海關實行以信用為基礎的分類管理制度,對誠信守法、管理規範的市場採購貿易主體提供便利化通關服務。
第十八條 推進義烏國際陸港和寧波舟山港一體化發展,探索內陸新型海關監管制度,建立與義烏試驗區相適應的跨關區快速通關模式。
第十九條 義烏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者保稅監管場所建立貨物狀態分類監管制度。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者保稅監管場所內的貨物可以按照規定進行保稅展示交易。
義烏試驗區應當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者保稅監管場所內企業之間的貨物交易提供便利化監管措施。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對市場經營戶採用市場採購貿易方式出口的貨物,按照規定免徵增值稅,不實行免稅資料備查管理和備案單證管理。
義烏試驗區內跨境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的貨物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但企業主體和出口貨物符合相關條件的,按照規定免徵增值稅、消費稅。
第二十一條 義烏試驗區應當創新電子商務管理模式,建立適應跨境電子商務特點的海關、稅收、結算、統計等制度,提高跨境電子商務便利化水平。
支持跨境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物流服務者等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倉儲物流、報關報檢等服務。
第五章 金融服務
第二十二條 支持義烏試驗區穩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人民幣跨境使用等金融改革創新,探索建立與義烏試驗區相適應的本外幣賬戶管理體系,促進跨境貿易、投資融資結算便利化。
第二十三條 義烏試驗區內的機構和個人可以通過各類本外幣賬戶辦理經常項下和政策允許的資本項下結算業務。
第二十四條 以市場採購貿易方式委託出口貨物的,可以由市場採購貿易經營者或者出口委託方收結匯。
第二十五條 金融機構和依法獲得跨境支付業務資質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跨境本外幣支付結算服務。
第二十六條 義烏試驗區應當配合金融監管部門完善金融風險監測和評估機制,建立與金融業務發展相適應的風險防範機制。
義烏試驗區內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金融監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履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反逃稅等義務,做好跨境異常資金流動線索分析和報送工作。
第六章 營商環境
第二十七條 義烏試驗區內各類市場主體享有平等地位和公平待遇,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義烏試驗區內各類市場主體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
第二十八條 義烏試驗區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建立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立智慧財產權侵權舉報投訴和維權援助平台,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健全涉外智慧財產權執法協作機制,營造尊重知識價值的營商環境。
第二十九條 義烏試驗區可以推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聘任制等形式引進國際貿易相關的高層次人才和急需人才,開展國家機關與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人才雙向交流。
義烏試驗區可以與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開展國際貿易相關的合作辦學,依法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獨立校區和科研機構。
第三十條 義烏試驗區應當培育和發展專業化、國際化的律師、公證、司法鑑定等法律服務機構。鼓勵境內外高端法律專業人才在義烏試驗區依法開展法律服務。
義烏試驗區應當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提高商事糾紛仲裁的國際化程度,完善涉外商事糾紛訴調對接機制,最佳化營商環境。
第三十一條 義烏試驗區應當整合監管資源,創新監管方式,完善監管規則,推動形成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公眾參與的綜合監管體系。
第三十二條 義烏試驗區應當依託省公共數據平台,歸集企業基礎信息、監管信息、信用信息等數據,運用網際網路技術創新監管模式,加快智慧城市建設。
第三十三條 義烏試驗區應當完善流動人口動態管理機制,提高服務和管理的科學化、信息化水平。
第三十四條 義烏試驗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外籍人員提供出入境、停居留等方面的便利。
義烏試驗區應當簡化有關單位和組織申請外籍人員工作許可的審批流程。
義烏試驗區可以通過“外籍商友卡”等載體,加強外籍人員身份認證、誠信體系、社會保障、金融服務等方面的機制建設,提升對外籍人員的服務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五條 義烏試驗區應當完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在市場準入、政府採購等領域加強信用信息的套用,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在國際貿易綜合改革方面有新的改革要求和舉措的,按照新的規定執行。
義烏試驗區管委會可以依照本條例,根據國際貿易綜合改革需要制定具體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政府委託,現對《義烏國際貿易綜合改革試驗區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必要性
義烏國際貿易綜合改革是國家作出的重大決策,是黨中央、國務院賦予浙江的重要任務。2011年3月,國務院批准《浙江省義烏市國際貿易綜合改革試點總體方案》,義烏成為全國首個縣級市綜合改革試點單位。近年來,省委、省政府對義烏國際貿易綜合改革試驗區工作高度重視,省委車俊書記、省政府袁家軍省長都蒞臨義烏指導,給予大力支持。2019年1月,省委、省政府印發《義烏國際貿易綜合改革試驗區框架方案》(以下簡稱《框架方案》),2月27日,義烏國際貿易綜合改革試驗區管委會正式掛牌。義烏國際貿易綜合改革試驗區(以下簡稱義烏試驗區)是我省進一步推進改革創新、轉型發展的重大舉措和重要平台,也是新時期我省貫徹落實“八八戰略”的新載體、新機遇。條例作為義烏試驗區的“基本法”,對義烏試驗區建設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制定條例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確保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的需要。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凡屬重大改革都要於法有據,在整個改革過程中,都要高度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發揮法治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加強對相關立法工作的協調,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省委省政府印發的《框架方案》也明確要求加快立法調研進程,研究制定試驗區相關條例。
(二)制定條例是推進法治浙江建設的要求,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需要。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大背景下,義烏試驗區作為制度創新、先行先試的特殊經濟區域,應當更加重視法治環境建設,率先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成為法治浙江建設先行者和橋頭堡。面對當前複雜多變的國際貿易新形勢,制定條例可以向國內外宣示義烏試驗區堅持法治先行的理念,有利於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有效保護國內外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三)制定條例是保障國際貿易綜合改革的要求,適應義烏試驗區建設的需要。通過制定條例,總結國際貿易綜合改革的成果,落實《浙江省義烏市國際貿易綜合改革試點總體方案》要求,使國家有關政策在浙江落地。同時,落實省委、省政府有關義烏試驗區建設的要求,將《框架方案》有關政策措施轉化為法律制度,有針對性地加強制度謀劃、制度設計、制度保障,發揮立法的引領、促進和保障作用。
二、起草過程
《義烏國際貿易綜合改革試驗區條例》列入2019年由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規預備項目後,我市立即成立立法起草工作組,組建專家團隊,就改革實踐中遇到的法律問題進行了全面梳理,經廣泛徵詢企業、行業協會和相關部門立法需求後,啟動了草案的研究起草工作。起草階段,起草團隊多次召集商務、海關、稅務等部門開展調研座談,並充分聽取了社會公眾、人大代表等意見,徵求了省級有關部門、金華市及周邊縣市意見,並召開專家論證。經過多次修改完善,草案經義烏市政府常務會議集體討論審議通過後,提請省政府審議。
省司法廳按照地方立法程式要求,徵求了省委改革辦、省商務廳等11個義烏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13個省級有關部門以及金華、蘭溪、東陽、永康等地意見。根據要求,專門徵求了省人大代表、社會公眾意見,同時徵求了立法志願者和有關民營企業立法聯繫點的意見。赴金華市、金義都市新區(金東片)和義烏開展立法調研,聽取有關單位和企業意見。邀請有關專家對草案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了充分論證。在綜合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對草案作了多次修改完善。7月5日,省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草案,並決定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主要內容的說明
草案分為七章,共四十三條,主要內容有:
(一)總則。草案將義烏試驗區建設目標定位為:融入和服務“一帶一路”倡議,堅持大眾貿易自由化和便利化,推進國際貿易綜合改革和創新,建立公平開放的市場規則和法治化營商環境。草案鼓勵和支持義烏試驗區就國際貿易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先行先試,探索改革創新。同時規定對於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且不會引發系統性風險的事項,義烏試驗區可以向省級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草案借鑑《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和《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規定》的有關表述,對容錯免責的條件作了規定。(第三至四條)
(二)管理體制機制。草案規定義烏試驗區應當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高效便民的原則,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進政府數位化轉型,建立與大眾貿易便利化和自由化相適應的行政管理體制。草案明確省人民政府建立義烏試驗區議事協調機構,明確管委會作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主要負責義烏試驗區的統籌規劃、開發建設管理、重大項目招商布局,同時規定了管委會的具體許可權。草案根據《框架方案》精神,規定管委會應當按照協同高效的原則綜合設定職能機構。草案規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金華市人民政府和國家有關垂直機構應當按照職責支持試驗區建設。(第五至六條、第八至十條)
(三)規劃建設與產業發展。草案規定:一是落實《框架方案》精神,規定管委會應當按照要求組織編制規劃,合理安排土地開發;對於義烏試驗區土地利用按規定給予優先支持。二是根據義烏試驗區的產業特色,規定義烏試驗區重點發展加工貿易、電子商務等與國際貿易改革相關聯的產業,推動實體市場與電子商務的融合以及貿易與產業的聯動,提升物流服務能力。三是規定義烏試驗區應當完善物流發展規劃,最佳化物流設施布局,建設現代化的國際物流服務體系,提升物流通關、換裝、多式聯運能力。四是結合當前國家長三角一體化戰略,支持義烏試驗區參與長三角一體化建設,發揮義烏試驗區在產業整合、資源共享、輻射帶動等方面的區域功能。(第十一至十六條、第十八條)
(四)貿易便利與監管創新。草案規定:一是明確義烏試驗區按照規定實行市場採購貿易方式,建立相應的商務、通關、稅務、外匯、信用管理等監管措施。二是關於市場採購貿易方式監管創新,海關實行以信用為基礎的分類管理制度,對特定商品實行組貨地檢驗等,並支持推進義烏國際陸港和寧波舟山港一體化發展。三是關於保稅監管創新,義烏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者保稅監管場所建立貨物狀態分類監管制度,區內貨物可以按照規定進行保稅展示交易。四是促進電子商務發展,規定義烏試驗區應當創新電子商務管理模式,建立適應跨境電子商務特點的海關、稅收、結算等制度,提高跨境電子商務便利化水平。五是便利外國人出入境,草案規定義烏試驗區簡化有關單位和組織申請外籍人員工作許可的審批流程,出入境邊防檢查機構按照國家規定對特定外籍人員提供通關便利和禮遇。(第二十至二十五條)
(五)金融創新與財稅管理。草案規定:一是規定義烏試驗區內機構和個人可以通過各類本外幣賬戶辦理經常項下和政策允許的資本項下結算業務,以市場採購貿易方式委託出口的貨物,可以由市場採購貿易經營者或者出口委託方收結匯。二是在結算服務方面,草案支持金融機構和依法獲得跨境支付許可權的第三方支付機構按照規定為跨境電商提供本外幣支付結算服務;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開展個人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義烏試驗區內自然人可以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制度規定,在義烏試驗區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三是規定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完善金融風險監測和評估機制,建立與金融業務發展相適應的風險防範機制。四是規定稅務機關對市場經營戶採用市場採購貿易方式出口的貨物按照規定免徵增值稅,不實行免稅資料備查管理和備案單證管理。(第二十七至二十九條、第三十二至三十三條)
(六)營商環境與綜合監管。草案對營商環境與綜合監管進行了專章規定,確立平等保護的原則,對智慧財產權保護、人才引進、法律服務、流動人口管理等方面作出規定。一是關於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定義烏試驗區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營造尊重知識價值的營商環境。二是關於人才引進,支持義烏試驗區引進高層次人才和急需人才,支持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與義烏試驗區開展合作辦學。三是關於法律服務,支持義烏試驗區培育和發展專業化、國際化法律服務機構,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四是關於監管創新,規定義烏試驗區應當推動形成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公眾參與的綜合監管體系;依託省公共數據平台,運用網際網路技術創新監管模式,加快智慧城市建設。五是關於外國人的服務管理,“外籍商友卡”是外國人在義烏的“市民卡”,是義烏針對外國人管理的一項特色措施,草案將這一特色做法用法律條文的形式予以明確,規定義烏試驗區內有關管理部門以“外籍商友卡”為載體,加強外籍人員身份認證、誠信體系、社會保障、金融服務等方面的機制建設,提升外籍人員服務和管理水平。(第三十五至四十條)
需要說明的是,對於《外商投資法》《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規定》等法律、法規已經有具體規定的內容,草案不作重複規定。為了預留空間,草案規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在國際貿易綜合改革方面有新的改革要求和舉措的,按照新的規定執行。(第四十二條)
以上說明和《義烏國際貿易綜合改革試驗區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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