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六安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2010年2月26日選舉產生了六安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常委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主任1人(兼),副主任5人,秘書長1人,委員33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第三屆時間:2010年2月26日
  • 人數:40人
  • 參與人員: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
簡介,會議內容,

簡介

六安市人大常委會設一個專門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三個綜合辦事工作機構(辦公室、研究室、信訪室)和七個工作委員會(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工作委員會、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工作委員)。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點

會議內容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六安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六安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依照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六安市人大常委會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1、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2、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3、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4、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項。
5、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審查和批准本級政府決算。
6、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7、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8、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9、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在市長和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裾?
10、根據市長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組成部門負責人的任免。
11、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12、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市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13、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14、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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