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程式規定全文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立法程式規定
(2017年2月9日六安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7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地方立法活動,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廢止和解釋法規的活動。
第三條 編制立法規劃和制定年度立法計畫,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各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立法項目建議。
本市其他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也可以提出立法項目建議。
提出立法項目建議的機關、團體、組織,應當提交《立法項目建議書》,主要內容包括:法規名稱、立法依據、立法的宗旨和目的、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和主要制度設計、起草法規的單位和提請審議的時間安排等。公民個人提出立法項目建議,可以提供相應的資料。
(二)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在每屆任期第一年編制立法規劃草案,在每年第三季度擬訂下一年度立法計畫草案,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並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四條立法規劃和立法計畫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因情況變化需要調整的,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
第五條起草法規,應當根據涉及範圍和內容需要成立起草小組。起草小組應當進行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進行協調、協商。
由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組織起草法規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提前參與有關問題的調研、討論、論證,提出意見和建議。
綜合性、基礎性、全局性的重要法規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組織起草。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規案,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規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一個代表團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規案,由主席團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第七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法規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法規案,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再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法規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
第八條 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法規案,應當同時提交法規草案文本及其說明,並提供必要的資料。法規草案的說明應當包括制定該法規的必要性、立法依據和主要內容。
第九條 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法規案,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常務委員會審議後,決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或者提案人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
第十條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常務委員會或者提案人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
各代表團審議法規案時,提案人應當派人聽取意見,回答詢問;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根據代表團的要求,派人介紹有關情況。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對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修改情況的說明和法規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修改情況的說明中予以匯報,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
第十一條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必要時,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各代表團團長會議,也可以召開各代表團推薦的有關代表會議,就法規草案中的重大問題或者重大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二條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主席團同意,並向大會報告,對該法規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 法規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作出決定,並將決定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也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提出修改方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決定。
第十四條 法規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後,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規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和法規草案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五條 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一次審議的法規案,一般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召開的二十日前報送常務委員會辦公室。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一般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七日前將法規草案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十六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的審查意見以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提出修改情況的說明和法規草案修改稿,或者審議結果的報告和法規草案表決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修改情況的說明或者審議結果的報告中予以匯報。對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的重要的審查意見沒有採納的,應當向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反饋。
法制委員會審議法規案時,可以邀請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的負責人參加會議,發表意見。
第十七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一般應當經常務委員會兩次會議審議後再交付表決。
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一次審議法規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的說明,印發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對法規案審查意見的報告,由分組會議進行審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二次審議法規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法制委員會關於法規草案修改情況的說明,由分組會議對法規草案修改稿進行審議。法制委員會根據分組會議的審議意見對法規草案修改稿進行修改,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和法規草案表決稿,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審議法規案時,提案人應當派人聽取審議意見,回答詢問;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根據分組會議的要求,派人介紹情況。
第十八條 法規案經常務委員會兩次會議審議後,仍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可以經常務委員會三次會議審議後再交付表決;部分修改的法規案和廢止法規案,審議意見比較一致的,由法制委員會提請主任會議決定,可以經常務委員會一次會議審議後交付表決。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分組審議法規案時,應當全文宣讀法規草案或者法規草案修改稿;提交常務委員會表決的法規草案表決稿,在表決前應當在全體會議上全文宣讀。
第二十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主任會議同意,並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對該法規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二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法規案,因對制定該法規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問題存在較大意見分歧擱置滿兩年的,或者因暫不付表決經過兩年沒有再次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審議的,由主任會議向常務委員會報告,該法規案終止審議。
第二十三條 法規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通過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按照規定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二十四條 法規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於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內在《皖西日報》、六安市人民代表大會網站全文公布,並在《六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全文刊登。
在《六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的法規文本為標準文本。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規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及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解釋法規的要求:
(一)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二)實施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規依據的。
第二十六條 法制工作委員會研究擬訂法規解釋草案,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第二十七條 法規解釋草案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意見進行統一審議,提出法規解釋草案表決稿。
第二十八條 法規解釋草案表決稿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法規解釋與法規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規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規的基本原則相牴觸。
法規的修改和廢止程式,適用本規定的有關規定。
法規被修改的,應當公布修改決定和新的法規文本;法規被廢止的,除由其他法規規定廢止該法規的以外,應當公布廢止決定。
第三十條 法制工作委員會可以對有關法規具體問題的詢問給予答覆,並報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立法程式規定的說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於2017年2月9日經六安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現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我受六安市人大常委會委託,現就規定的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規定的必要性
立法程式規定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開展立法工作的準則,使立法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從制度上保障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立法法第七十七條對地方人大制定本級的立法程式規定進行了授權,同時立法法和省立法程式條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程式亦作出了部分規定,我市需要制定一部規範立法程式的地方性法規進行配套、銜接和細化。
二、規定的制定過程
2016年5月,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以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印發的示範文本為基礎,在認真研究市情、積極吸納各方面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形成了規定草案。11月29日,市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規定草案進行了一審。12月26日,市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規定草案進行了二審並決定提請市人代會審議。2017年2月9日,市四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了規定。
三、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的主要內容遵循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示範文本的內容,同時根據各方面的意見,進行了少量補充。
1.關於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對市人大常委會編制立法規劃和立法計畫的方法、時間和程式作出規定,在要求機關、團體、組織提出立法項目建議應當提交立法項目建議書的同時,規定公民個人提出立法項目建議,可以而不是應當提供相應的資料,以鼓勵公民參與立法。第四條就立法規劃和立法計畫兩個方面的實施主體及調整作出規定。
2.關於立法程式。規定除對個別條文進行合併和進行個別文字調整外,基本與示範文本的內容相同。
3.關於法規的解釋、修改和廢止。規定明確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規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該法規的基本原則相牴觸。明確法規修改和廢止程式,適用本規定的有關規定。
以上說明和規定,請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