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發展改革系統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

《四川省發展改革系統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是為了規範行政處罰行為,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四川省規範行政執法裁量權規定》等規定,結合發展改革工作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6日,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四川省發展改革系統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發展改革系統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6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6日
  • 發布單位: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四川省發展改革系統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四川省發展改革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實施標準》的通知
(川發改法規〔2023〕599號)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
為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進一步規範全省發展改革系統行政處罰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司法廳《關於推行“一目錄、五清單”精準高效監管執法的通知》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四川省發展改革系統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四川省發展改革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實施標準》,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12月6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處罰行為,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四川省規範行政執法裁量權規定》等規定,結合發展改革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行政處罰實施部門在依法享有的行政處罰許可權範圍內,對違法行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給予多大幅度行政處罰的許可權。
第三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行為、種類、幅度內,結合工作實際和《四川省發展改革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實施標準》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條  規範和實施行政處罰裁量行為,應當遵循處罰法定、公正、公平、公開、過罰相當、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符合法律目的,綜合考慮相關因素,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依法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確保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合法、合理。
第五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對於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違法行為,所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第六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對於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由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作出的決定和必要的說明材料報本級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和上一級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第七條  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就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及最終選擇的處罰種類、幅度等情況作出詳細說明,說明應當充分,理由應當與行政處罰結果相關聯。
第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人年齡不滿14周歲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五)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處罰的。
第九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免予行政處罰:
(一)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
(二)其他依法免於處罰的。
第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且初次違法的;
(二)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三)受他人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且危害後果輕微的;
(五)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減輕處罰的。
第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
(二)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積極配合調查,無拖延、拒絕配合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從輕處罰的。
第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行政處罰:
(一)隱匿、銷毀、篡改或者提供虛假證據材料的;
(二)以暴力或者其他威脅方式抗拒,阻撓執法的;
(三)經告誡、勸阻後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環境保護、經濟秩序等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危害後果的;
(五)脅迫、誘騙或者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
第十三條  實施行政處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行政違法行為和情節與行為人受到的行政處罰相比,畸輕或者畸重的;
(二)在同類案件中,不同行為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和情節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處罰不同的;
(三)依據同一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的不同案件中,行為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和情節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處罰不同的;
(四)行政處罰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立法目的的。
第十四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發展改革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監督,通過受理行政執法投訴、行政執法備案、行政處罰案卷評查等形式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的從輕、從重,是指在法定量罰幅度範圍內,根據具體量罰情節,處以法定量罰幅度範圍中線以下或者以上的行政處罰;減輕,是指在法定量罰幅度範圍以下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輕微,是指當事人違法行為單一,在違法行為中處於次要或者輔助地位,能夠及時糾正等情形;違法後果輕微是指造成的財產損失較小,沒有人員傷亡,社會影響較小等情形。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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