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2014年7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發〔2014〕42號印發《四川省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該《方案》分總體思路;工作目標;放寬市場主體準入,切實最佳化營商環境;積極推進“先照後證”試點,促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嚴格市場主體監管,依法維護市場秩序;組織實施6部分。

工作目標是:通過改革公司註冊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進一步放鬆對市場主體準入的管制,降低準入門檻,最佳化營商環境,促進市場主體加快發展;通過“先照後證”試點,理順證照關係,減少行政審批事項,提高市場準入效率;通過改革監管制度,進一步轉變監管方式,強化信用監管,促進協同監管,提高監管效能;通過加強市場主體信息公示,進一步擴大社會監督,促進社會共治,激發各類市場主體創造活力,增強經濟發展內生動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 頒發日期:2014年7月8日
  • 頒發機構:四川省人民政府
  • 實施日期:2014年7月8日
  • 編號:川府發〔2014〕42號
通知,實施方案,

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省政府批准《四川省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現予印發。
各地要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協調解決改革中的具體問題。各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最佳化流程、完善制度,確保改革前後管理工作平穩過渡。《方案》實施中的重大問題,省工商局要及時向省政府請示報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8日

實施方案

四川省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全省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川委發〔2014〕5號)精神,為積極穩妥推進我省工商登記制度改革,進一步釋放改革紅利,激發創業活力,催生髮展新動力,特制定本方案。本方案中工商登記制度改革,適用於在本省註冊登記的公司、非公司制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個體工商戶等各類市場主體。
一、總體思路
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按照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和便捷高效、規範統一、寬進嚴管的原則,推進公司註冊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改革,推進“先照後證”和配套監管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服務我省經濟社會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二、工作目標
通過改革公司註冊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進一步放鬆對市場主體準入的管制,降低準入門檻,最佳化營商環境,促進市場主體加快發展;通過“先照後證”試點,理順證照關係,減少行政審批事項,提高市場準入效率;通過改革監管制度,進一步轉變監管方式,強化信用監管,促進協同監管,提高監管效能;通過加強市場主體信息公示,進一步擴大社會監督,促進社會共治,激發各類市場主體創造活力,增強經濟發展內生動力。
三、放寬市場主體準入,切實最佳化營商環境
(一)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
1.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或者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即公司註冊資本)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記載於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應當將股東認繳出資額或者發起人認購股份、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繳納情況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公司股東(發起人)對繳納出資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占註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
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問題,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未修改前,暫按現行規定執行(詳見附屬檔案1)。
已經實行申報(認繳)出資登記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啟動類別:近期推進
啟動時間:2014年3月
完成時間:長期推進
成果形式:市場主體加快發展
責任單位:省工商局
2.鼓勵、引導、支持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等非公司制企業法人實施規範的公司制改革,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啟動類別:近期推進
啟動時間:本方案實施後
完成時間:長期推進
成果形式:市場主體加快發展
責任單位:省國資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3.積極研究探索新型市場主體的工商登記。
啟動類別:深入研究
啟動時間:本方案實施後
完成時間:2015年12月
成果形式:出台新型市場主體工商登記研究報告,逐步開展對新型市場主體的登記。
責任單位:省工商局
(二)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
4.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產權證明要求。申請人提交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即可予以登記。市場主體可以房地產權證、商品房買賣契約、房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等任一證明檔案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辦理工商登記,無上述使用證明或開發區(園)內土地已徵用,房屋正在建造的,可由所在地開發區(園)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出具同意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證明辦理工商登記。住所(經營場所)為租賃房屋的,應當提交租賃協定及上述使用證明。轄區內商業布局規劃已經市(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照規劃辦理住所(經營場所)登記。
啟動類別:近期推進
啟動時間:本方案實施後
完成時間:長期推進
成果形式:市場主體加快發展
責任單位:省工商局
5.放寬經營場所登記要求。允許“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登記為兩個以上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允許“一照多址”,市場主體在住所外設立經營場所,經營場所與住所屬同一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管轄區域的,經營場所可以申請備案,不再辦理分支機構登記;設區市跨區經營的“一照多址”,授權市人民政府作出具體規定。
啟動類別:近期推進
啟動時間:本方案實施後
完成時間:2014年12月
成果形式:市人民政府出台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規定
責任單位:省工商局,市人民政府
6.以社區住宅等作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相關管理辦法,按照既方便市場主體準入,又有效保障經濟社會秩序的原則,由市(州)人民政府或授權縣(市)人民政府作出具體規定。
啟動類別:近期推進
啟動時間:本方案實施後
完成時間:2014年12月
成果形式:各市(州)人民政府出台本地區以社區住宅等作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相關管理辦法
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工商局
(三)實行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
7.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企業應當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企業年度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公司股東(發起人)繳納出資情況、資產狀況等,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對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內容進行抽查,對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依法予以處罰,並通報公安、財政、海關、稅務等有關部門。
啟動類別:近期推進
啟動時間:本方案實施後
完成時間:長期推進
成果形式:建立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
責任單位:省工商局,公安廳、財政廳、成都海關、省地稅局、省國稅局、商務廳
8.改革個體工商戶驗照制度,建立符合個體工商戶特點的年度報告制度。
啟動類別:適時推進
啟動時間:按照國家工商總局統一部署時間
完成時間:長期推進
成果形式:建立個體戶年度報告制度
責任單位:省工商局
9.探索實施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制度。
啟動類別:適時推進
啟動時間:按照國家工商總局統一部署時間
完成時間:長期推進
成果形式: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制度
責任單位:省工商局
(四)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
10.建立適應網際網路環境下的工商登記數字證書管理系統,積極推行全國統一標準規範的電子營業執照,為電子政務和電子商務提供身份認證和電子簽名服務保障。電子營業執照載有工商登記信息,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進以電子營業執照為支撐的網上申請、網上受理、網上審核、網上公示、網上發照等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方式,提高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規範化水平。
啟動類別:適時推進
啟動時間:本方案實施後
完成時間:長期推進
成果形式: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
責任單位:省工商局
四、積極推進“先照後證”試點,促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五)實行“先照後證”試點。
11.大幅減少工商登記前置行政許可項目,除涉及市場主體機構設立審批事項予以保留外(詳見附屬檔案2),其餘涉及市場主體經營項目、經營資格的前置許可事項,不再實行先主管部門審批、再工商登記的制度(詳見附屬檔案3)。申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即可從事一般經營項目(指無需取得行政許可即可從事經營的項目);對從事許可經營項目(指需取得行政許可後方可從事經營的項目)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營業執照“經營範圍”中標註“未取得相關行政許可,不得開展經營活動”或“取得相關行政許可後方可經營”,市場主體需向主管部門申請並取得相應許可證或批准檔案後方可從事經營。對已領取營業執照並需取得許可的市場主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共享平台向相關部門及時推送相關信息,主管部門應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認領並督促市場主體申辦許可。實行“先照後證”登記的市場主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頒發營業執照時應提示其申辦相關行政許可,市場主體應當及時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應當於受理申請後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法律、法規對許可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主管部門應將許可或不許可的信息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共享平台推送,對確不具備許可條件不能頒發許可的,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時通知申請人並告知理由,要求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辦理註銷或經營範圍變更登記。市場主體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辦理註銷或經營範圍變更登記。
啟動類別:先行試點。在成都、瀘州、遂寧、甘孜4個市(州)選擇一定範圍先行先試,條件成熟後全面實施。
啟動時間:本方案實施後
完成時間:試點結束後全面推進
成果形式:相關市(州)人民政府完成先照後證試點
責任單位:試點改革市(州)人民政府,省工商局、省直涉及行政審批相關部門、單位
(六)改革行政審批制度。
12.深入清理行政許可項目,進一步推進涉及工商登記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許可應主要從設施設備、資質條件和技術能力等方面進行審查,除國家法律法規有明文規定外,不得以註冊資本數額作為行業準入的條件,不得要求對註冊資本進行驗資,不得對發放行政許可的數量和時間作出限制。全面清理行政審批前置條件,對能通過事中、事後管理的行政許可項目,各有關主管部門要認真清理研究,提出取消或保留為後置的意見建議報省審改辦。公布試點改革市(州)工商登記前置行政許可項目目錄和前置改後置目錄。規範運行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落實行政審批標準化要求,切實防止變相審批。規範中介服務行為,督促中介組織公開服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準和依據,推進與行政審批有關的中介機構納入政務服務平台規範運行、加強管理,職能部門要健全行業自律性管理制度、職業道德準則及業務規範,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和清退淘汰機制。
啟動類別:先行試點。在成都瀘州遂寧甘孜4個市(州)選擇一定範圍先行先試,條件成熟後全面實施。
啟動時間:本方案實施後
完成時間:試點結束後全面推進
成果形式:市場主體加快發展
責任單位:試點改革的市(州)人民政府,省審改辦、省直涉及行政審批相關部門
五、嚴格市場主體監管,依法維護市場秩序
(七)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以企業法人國家信息資源庫為基礎構建全省集中統一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該系統由公示平台和共享平台構成,支撐四川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13.公示平台。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公示市場主體登記、備案、監管等信息;企業按照規定報送、公示年度報告和獲得資質資格的許可信息;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年度報告和獲得資質資格的許可信息可以按照規定在系統上公示。公示內容作為相關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相關部門應在公示平台上公示登記備案、行政許可、監督管理等信息。
啟動類別:近期推進
啟動時間:本方案實施後
完成時間:2014年12月
成果形式:建立全省集中統一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責任單位:省工商局,省直涉及行政許可相關部門、單位
14.共享平台。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各相關部門應及時或定時通過平台共享交換市場主體登記備案、行政許可、年度報告、監督管理等信息,建立監督管理和信用約束聯動回響機制。
啟動類別:近期推進
啟動時間:本方案實施後
完成時間:2014年12月
成果形式:建立全省集中統一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責任單位:省工商局,省直涉及行政許可相關部門、單位
(八)完善信用約束機制。
15.經檢查發現企業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處罰,並將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信息通報公安、財政、海關、稅務等有關部門。對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將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提醒其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企業在3年內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超過3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其永久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不得恢復正常記載狀態,並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黑名單”)。建立聯動回響機制,對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或“黑名單”、有其他違法記錄的市場主體及其相關責任人,各有關部門要採取有針對性的信用約束措施,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局面。建立健全境外追償保障機制,將違反認繳義務、有欺詐和違規行為的境外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列入“重點監控名單”,並嚴格審查或限制其未來可能採取的各種方式的對華投資。
啟動類別:適時推進
啟動時間:本方案實施後
完成時間:長期推進
成果形式: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立經營異常名錄製
責任單位:省工商局,省直涉及行許可相關部門、單位
(九)強化司法救濟和刑事懲治。
16.明確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對市場主體和市場活動監督管理的行政職責,區分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的界限。股東與公司、股東與股東之間因工商登記爭議引發民事糾紛時,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尋求司法救濟。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審判職能,依法審理股權糾紛、契約糾紛等經濟糾紛案件,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辦理工商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辦理。充分發揮刑事司法對犯罪行為的懲治、威懾作用,相關部門要主動配合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履行職責,依法懲處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行為。
啟動類別:近期推進
啟動時間:本方案實施後
完成時間:長期推進
成果形式:建立工商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協調配合機制,強化司法救濟和刑事懲治。
責任單位:省工商局,省法院、省檢察院、公安廳、司法廳
(十)加強市場主體經營行為監管。
17.加強對市場主體準入和退出行為的監管,大力推進反不正當競爭與反壟斷執法,加強對各類商品交易市場的規範管理,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要強化商品質量監管,嚴厲打擊侵犯商標專用權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行為,嚴肅查處虛假違法廣告,嚴厲打擊傳銷,嚴格規範直銷,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各有關部門要依照行業管理分工,對主管行業承擔起監管職責,主管部門負責對市場主體涉及行政許可的經營項目和未依法取得許可擅自從事許可經營項目的行為進行監管;行政許可經營項目涉及多個主管部門的,各部門要依法履行職能範圍內的監管職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對市場主體的登記事項和未領取營業執照擅自從事一般經營項目的行為進行監管。強化部門間協調配合,建立健全信息溝通共享、信用披露和案件協查移送機制,依託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針對市場主體存在的共性問題,積極開展協同監管、聯合執法,形成分工明確、溝通順暢、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升監管效能。
啟動類別:近期推進
啟動時間:本方案實施後
完成時間:長期推進
成果形式:部門間協調配合,形成分工明確、溝通順暢、齊抓共管的市場監管工作格局。
責任單位:省工商局,省直涉及行政許可相關部門、單位
(十一)加強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管理。
18.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投訴舉報,依法處理市場主體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問題。對於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房屋管理、公安、環境保護、安全監管等部門依法管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啟動類別:近期推進
啟動時間:本方案實施後
完成時間:長期推進
成果形式:部門間協調配合,形成分工明確、溝通順暢、齊抓共管的市場監管工作格局。
責任單位:省工商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國土資源廳、公安廳、環境保護廳、省安全監管局
(十二)強化社會組織的監督自律和企業自我管理。
19.擴大行業協會參與度,發揮行業協會的行業管理、監督、約束和職業道德建設等作用,引導市場主體履行出資義務和社會責任。積極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公證機構等專業服務機構作用,強化對市場主體及其行為的監督。支持行業協會、仲裁機構等組織通過調解、仲裁、裁決等方式解決市場主體之間的爭議。積極培育、鼓勵發展社會信用評價機構,支持開展信用評級,提供客觀、公正的企業資信信息。強化企業自我管理,完善內部治理結構,發揮獨立董事、監事的監督作用,強化主體責任。公司股東(發起人)應正確認識註冊資本認繳的責任,理性作出認繳承諾,嚴格按照章程、協定約定的時間、數額等履行實際出資責任。
啟動類別:近期推進
啟動時間:本方案實施後
完成時間:長期推進
成果形式:各行業協會、專業服務機構出台辦法,市場主體充分履行出資義務和社會責任。
責任單位:省直有關部門
六、組織實施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
20.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涉及部門多、牽涉面廣、政策性強。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長任組長,省委編辦、省發展改革委、監察廳、財政廳、省工商局、省法制辦等省直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切實加強對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工商局,成員由省工商局、省委編辦、省法制辦、省審改辦等部門(單位)組成,具體負責統籌協調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各地也要加強組織領導,健全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集中各方力量協調推進改革的工作機制,統籌協調解決改革中的具體問題。有關部門要加快制定和完善配套監管制度,統籌推進,同步實施,強化後續監管。
啟動類別:近期推進
啟動時間:本方案實施後
完成時間:長期推進
成果形式: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集中各方力量協調推進改革的工作機制。
責任單位:省工商局,省直有關部門
(十四)加快信息化建設。
21.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市場主體基礎信息和信用信息的採集、整合、服務能力,加快建設統一規範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要將建成全省集中統一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作為實施改革的前提條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最佳化完善工商登記管理信息化系統,確保改革前後工商登記管理業務的平穩過渡。有關部門要積極推進政務服務創新,建立面向市場主體的部門協同辦理政務事項的工作機制和技術環境,提高政務服務綜合效能。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為推行電子營業執照等信息化建設提供必要的人員、設施、資金保障。
啟動類別:近期推進
啟動時間:本方案實施後
完成時間:2014年12月
成果形式:建立全省集中統一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責任單位:省工商局,省直相關部門
(十五)完善法制保障。
22.積極推進統一的商事登記立法,加快完善市場主體準入與監管的法規規章,建立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和管理制度,防範市場風險,保障交易安全。各地各部門要根據法律法規修訂情況,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部署開展相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立、改、廢”工作。
啟動類別:近期推進
啟動時間:本方案實施後
完成時間:長期推進
成果形式:相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立、改、廢”
責任單位:省工商局,省法制辦,省直相關部門
(十六)注重宣傳引導。
23.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充分利用各種媒介,做好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政策的宣傳解讀,及時解答和回應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引導社會廣泛參與誠信體系建設,激發公眾創業熱情,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啟動類別:近期推進
啟動時間:本方案實施後
完成時間:長期推進
成果形式:宣傳解讀政策,回應社會關注熱點問題
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暫不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行業
2.保留登記前置審批事項試點指導目錄(13項)
3.登記前置審批項目改後置審批事項試點指導目錄(117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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