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寧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意見

《遂寧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意見》是遂寧市工商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遂寧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意見
  • 字號:國發〔2014〕7號
  • 專業:放寬市場主體準入 
  • 適用於:在本市註冊登記的公司
遂寧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國發〔2014〕7號)、《四川省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川府發〔2014〕42號)和《遂寧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工作方案》(遂府辦函〔2014〕142號)精神,為積極穩妥推進我市工商登記制度各項改革,進一步釋放改革紅利,激發創業活力,催生髮展新動力,特制定本《意見》。本《意見》中工商登記制度改革適用於在本市註冊登記的公司、非公司制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個體工商戶等各類市場主體。
本《意見》中“市場主體”是指依照有關規定設立,以營利為目的,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工商登記”是指市場主體或市場主體的籌辦人,為了設立、變更或終止市場主體資格,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申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登記並予以公示的法律行為。
一、放寬市場主體準入
  
通過改革公司註冊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進一步放鬆對市場主體準入的管制,降低準入門檻,最佳化營商環境,促進我市市場主體加快發展。
(一)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
1.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或者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即公司註冊資本)應當在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記載於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應當將股東認繳出資額或者發起人認購股份、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繳納情況等,通過四川省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公司股東(發起人)對繳納出資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2.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占註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
3.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4.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問題,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未修改前,暫按現行規定執行(見附屬檔案1)。
5.已經實行申報(認繳)出資登記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6.鼓勵、引導、支持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等非公司制企業法人實施規範的公司制改革,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實施時間:2014年3月實施
責任單位:市工商局、市國資委、市經信委
(二)實行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
7.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再對企業進行年檢。企業須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每年1月1日—6月30日期間,向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
8.企業年度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公司股東(發起人)繳納出資情況、資產狀況等,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對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內容進行抽查,對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依法予以處罰,並通報給公安、財政、海關、稅務等相關部門。
9.按照四川省工商登記制度改革要求,逐步改革個體工商戶驗照制度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制度。
實施時間:國務院相關條例頒布後推進實施
責任單位: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遂寧海關、市地稅局、市國稅局、市商務局
(三)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條件
10.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產權證明的要求,原則上市場主體可以房地產權證、商品房買賣契約、房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等證明檔案,即可辦理工商登記。
11.放寬經營場所的登記要求,允許“一址多照”,在同一地址可以登記為兩個以上市場主體的住所。允許“一照多址”,市場主體在住所外設立經營場所,經營場所與住所屬同一縣(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管轄區域的,企業可以增加經營場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營業執照“住所”後標註,可以不申請辦理分支機構登記。
1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遂寧市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試行)》(遂府辦函〔2014〕141號)的具體規定,對我市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進行登記。
實施時間:《遂寧市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試行)》頒布之日起實施
責任單位:市工商局
(四)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
13.逐步建立適應網際網路環境下的工商登記數字證書管理系統,積極推行全國統一標準規範的電子營業執照,為電子政務和電子商務提供身份認證和電子簽名服務保障。電子營業執照載有工商登記信息,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大力推進以電子營業執照為支撐的網上申請、網上受理、網上審核、網上公示、網上發照等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方式,提高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規範化水平。
實施時間:本意見實施後推進,2018年實施
責任單位:市工商局
二、推進“先照後證”試點
  
通過“先照後證”試點改革,理順證照關係,減少行政審批事項,提高市場監管效率。實施“先照後證”改革是我市作為全省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先行試點城市最核心的工作內容。
(五)積極推進“先照後證”試點改革
15.減少工商登記前置行政許可項目,市政府公布我市保留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見附屬檔案2)和登記前置審批項目改後置審批事項目錄(見附屬檔案3),保留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之外的前置審批事項一律改為後置審批。登記前置審批項目改後置審批事項目錄中,未列明的行業、事項及未提及的審批、監管部門,涉及前置審批的事項也一律改為後置審批事項。
16.登記前置審批項目改後置審批事項目錄包含了部門對應的國家級審批事項、省級審批事項、市級審批事項、縣(區)級審批事項以及部門交叉審批事項。對不屬於同級許可部門審批事項的,同級許可部門應明確告知市場主體對應的上、下層級審批部門,並將最終許可結果信息反饋傳送至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17.市場主體辦理工商登記時,除涉及市場主體機構設立審批事項保留前置審批,其餘涉及市場主體經營項目、經營資格的前置許可事項,不再實行先主管部門審批、再由工商登記的制度。
18.申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即可從事一般經營項目(指無需取得行政許可即可從事經營的項目);對從事許可經營項目(指需取得行政許可後方可從事經營的項目)的,市場主體需向主管部門申請並取得相應許可證或批准檔案後方可從事經營。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營業執照“經營範圍”中統一標註“在取得相關行政許可後,按許可部門核定的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未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不得開展經營活動”。
19.實行“先照後證”登記的市場主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營業執照時應提示其申辦相關行政許可。我市的市場主體信息管理系統未建立起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暫實施書面方式,抄告相關行政許可機關。市場主體應當及時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應當於受理申請後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法律、法規對許可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並將許可或不許可的信息書面抄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確不具備許可條件不能頒發許可的,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求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辦理註銷或經營範圍變更登記。市場主體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辦理註銷或經營範圍變更登記。
20.市場主體信息管理系統建成後,對已領取營業執照並需取得許可的市場主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通過遂寧市市場主體信息管理系統,向相關部門及時推送相關信息,主管部門應通過該系統及時認領並督促市場主體申辦許可。
21.市政府制定出台《遂寧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先照後證”試點工作方案》、確保我市“先照後證”制度實施後,工商部門與許可部門之間,前端告知和前後端工作的順利銜接。
實施時間:本意見實施後,在市本級先行試點,試點結束後適時在全市逐步推進
責任單位:市工商局、市政務中心、市直涉行政審批的相關部門(單位)
(六)改革行政審批制度
22.深入清理行政許可項目,進一步推進涉及工商登記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許可應主要從設施設備、資質條件和技術能力等方面進行審查,除國家法律法規有明文規定外,不得以註冊資本數額作為行業準入的條件,不得要求對註冊資本進行驗資,不得對發放行政許可的數量和時間作出限制。
23.全面清理行政審批前置條件,對能通過事中、事後管理的行政許可項目,各有關主管部門要認真清理研究,提出取消或保留為後置的意見,切實防止變相審批。
24.規範中介服務行為,督促中介組織公開服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準和依據,推進與行政審批有關的中介機構納入政務服務平台規範運行。
實施時間:本意見實施後推進,2018年進入常態化運作
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法制辦、市政務中心、市直涉行政審批的相關部門(單位)
三、嚴格市場主體監管
  
嚴格通過改革監管制度,進一步轉變監管方式,強化信用監管,促進協同監管,提高監管效能;通過市場主體相關信息的共享和公示,進一步擴大社會監督,促進社會共治,激發各類市場主體創造活力,增強經濟發展內生動力。
(七)加強市場主體後續市場監管
25.要加強對市場主體準入和退出行為的監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大力推進反不正當競爭與反壟斷執法,加強對各類商品交易市場的規範管理,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要強化商品質量監管,嚴厲打擊侵犯商標專用權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行為,嚴肅查處虛假違法廣告,嚴厲打擊傳銷,嚴格規範直銷,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26.各有關部門要依照行業管理分工,對主管行業承擔起監管職責,主管部門負責對市場主體涉及行政許可的經營項目和未依法取得許可擅自從事許可經營項目的行為進行監管。其中,經營項目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管;經營項目涉及多個許可審批部門的,各許可審批部門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履行各自職責範圍內的監管職責;應當取得而未取得許可審批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由相關許可審批部門負責依法予以查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對市場主體的登記事項和未領取營業執照擅自從事一般經營項目的行為進行監管。
27.強化部門間協調配合,建立健全信息溝通共享、信用披露和案件協查移送機制,依託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遂寧市市場主體信息管理系統,針對市場主體存在的共性問題,積極開展協同監管、聯合執法,形成分工明確、溝通順暢、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升監管效能。
28.市政府制定出台《遂寧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後續市場監管工作方案》;市直涉及行政許可相關部門分別研究制定本部門《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後續市場監管實施辦法》,明確各部門對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監管職責。
實施時間:本意見實施後推進,2015年進入常態化運作
責任單位:市工商局,市直涉行政許可的相關部門(單位)
(八)加強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管理
29.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投訴舉報,依法處理市場主體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問題。對於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住建、房管、國土、公安、環保、安監、商務、文廣、城管、消防等相關部門依法管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30.相關行政許可機關、監管部門按照《遂寧市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試行)》(遂府辦函〔2014〕141號)的規定,在各自職能職責範圍內,對我市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進行監管。
實施時間:《遂寧市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試行)》頒布之日起實施
責任單位:市工商局、各縣(區)政府、市直相關部門(單位)
(九)建設市場主體信息管理系統
31.依託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我市的工商登記資料庫為基礎,由市工商局構建遂寧市市場主體信息管理系統,作為我市工商登記和各行政許可部門許可信息、監管信息共享的載體。該系統由“一個中心,兩個平台”構成,即一個數據中心,一個企業信用信息平台和一個部門協作監管平台,該系統同時支撐遂寧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32.數據中心。在市工商局中心機房建設全市市場主體信息數據中心。
33.企業信用信息平台。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依法公示我市市場主體登記、備案、監管等信息;企業按照規定報送、公示年度報告和獲得資質資格的許可信息;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年度報告和獲得資質資格的許可信息可以按照規定在系統上公示。公示內容作為相關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
34.部門協作監管平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各相關部門應及時、準確地通過遂寧市市場主體信息管理系統部門協作監管平台共享交換市場主體登記、備案、行政許可、年度報告、監督管理等信息,建立監督管理和信用約束聯動回響機制。
35.市政府適時制定出台《遂寧市市場主體信息管理辦法》,為我市工商登記制度“先照後證”改革、市場監管體系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等跨部門業務協同套用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各縣(區)政府要加大投入,為推進市場主體信息管理系統等信息化建設提供必要的人員、設施、資金保障。
實施時間:本意見實施後推進,2016年進入常態化運作
責任單位:市工商局、各縣(區)政府、市直相關部門(單位)
(十)完善信用約束機制
36.經檢查發現企業提交的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處罰,並將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信息通報給公安、財政、稅務等有關部門。
37.對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將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提醒其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企業在三年內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超過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其永久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不得恢復正常記載狀態,並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黑名單”)。
38.建立聯動回響機制,對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或“黑名單”、有其他違法記錄的市場主體及其相關責任人,各有關部門要採取有針對性的信用約束措施,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局面。
實施時間:本意見實施後推進,2018年進入常態化運作
責任單位:市工商局、市直涉行許可的相關部門(單位)
(十一)強化司法救濟和刑事懲治
39.明確各級政府對市場主體和市場活動監督管理的行政職責,區分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的界限。股東與公司、股東與股東之間因工商登記爭議引發民事糾紛時,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尋求司法救濟。
40.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審判職能,依法審理股權糾紛、契約糾紛等經濟案件,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辦理工商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辦理。
41.充分發揮刑事司法對犯罪行為的懲治、威懾作用,相關部門要主動配合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履行職責,依法懲處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行為。
實施時間:本意見實施後推進,2018年進入常態化運作
責任單位: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十二)強化社會組織的監督自律和企業自我管理
42.擴大行業協會參與度,發揮行業協會的行業管理、監督、約束和職業道德建設等作用,引導市場主體履行出資義務和社會責任。積極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公證機構等專業服務機構的作用,強化對市場主體及其行為的監督。支持行業協會、仲裁機構等組織通過調解、仲裁、裁決等方式解決市場主體之間的爭議。
43.積極培育、鼓勵發展社會信用評價機構,支持開展信用評級,提供客觀、公正的企業資信信息。
44.強化企業自我管理,完善內部治理結構,發揮獨立董事、監事的監督作用,強化主體責任。公司股東(發起人)應正確認識註冊資本認繳的責任,理性作出認繳承諾,嚴格按照章程、協定約定的時間、數額等履行實際出資責任。
實施時間:本意見實施後推進,2018年進入常態化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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