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深化破產制度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的若干措施

《北京市深化破產制度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的若干措施》是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進一步深化破產制度改革,提升政府公共服務水平,著力打造首善標準、國際一流的“北京服務”,為企業高效重整和有序退出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持續提高破產辦理質效,依法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合法權益,激發經營主體活力,增強經營主體獲得感,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促進首都經濟高質量發展,制定的措施。

2024年3月15日,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21部門印發《北京市深化破產制度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的若干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深化破產制度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的若干措施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15日
  • 發布單位: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21部門
  • 文號:京發改規〔2024〕1號
發布歷程,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歷程

2023年11月15日,《北京市深化破產制度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的若干措施(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2024年3月15日,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21部門印發《北京市深化破產制度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的若干措施》。

內容全文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進一步深化破產制度改革,提升政府公共服務水平,著力打造首善標準、國際一流的“北京服務”,為企業高效重整和有序退出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持續提高破產辦理質效,依法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合法權益,激發經營主體活力,增強經營主體獲得感,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促進首都經濟高質量發展,制定本措施。
一、完善破產企業財產處置機制
1.允許管理人對破產財產帶封處置。破產案件經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後,由管理人直接或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債權人及相關單位進行財產解封,查封單位未依法解封的,管理人無需再辦理解封手續,即可對被查封財產進行處置。採用拍賣方式的,管理人拍賣時應在拍賣公告中說明該財產為帶封處置,拍賣後由管理人持解除查封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案件受理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合法受讓人的身份證明以及財產轉移材料,協助買受人辦理解封及相關過戶手續。對屬於涉刑事調查、海關查封扣押等不宜帶封處置的情形,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執行。(責任單位:市高級人民法院、市規劃自然資源委、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市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北京海關、北京市稅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公安局、各區政府)
2.完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移流程。破產企業擁有的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可以辦理出讓手續的國有劃撥土地,經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後,管理人可先行通過土地二級市場公開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時管理人應明確告知受讓方,在受讓方繳納政府土地收益及各項稅費、完善用地手續後,方可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轉移登記。成交後管理人依據成交確認書等檔案與受讓方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契約,規劃自然資源部門與受讓方簽訂土地出讓契約,受讓方交納政府土地收益及各項應繳稅費,管理人協助受讓方完善用地手續後,受讓方可持相關材料向規劃自然資源部門申請辦理土地權屬登記。(責任單位: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北京市稅務局、各區政府)
3.建設工程不具備規劃核驗條件的處置方式。對於破產企業擁有的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經規劃驗收的房屋建築(全部房屋用途,不限於歷史遺留項目),屬於2002年1月1日以前竣工的房屋建築,按照《北京市不動產登記工作規範》的相關要求辦理首次登記;屬於2002年1月1日以後竣工但因客觀原因不滿足規劃驗收要求的房屋建築,移送執法部門進行處理,再辦理後續手續。(責任單位: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各區政府)
4.建設工程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處置方式。對於破產企業擁有的已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因債務人資料缺失或第三方機構(如設計、勘察、監理等單位)不配合竣工驗收等情形導致無法辦理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全部房屋用途,不限於歷史遺留項目),管理人應進行防雷檢測,並委託在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對整棟房屋進行安全鑑定。檢測鑑定結果合格的,可辦理不動產登記。(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各區政府)
5.加快國有存量土地盤活再利用。促進國有破產退出企業存量土地依法依規加快進行轉移登記,推動國有企業盤活利用閒置土地資源。國有企業通過改制以作價出資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時參照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有關規定執行。(責任單位: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國資委)
6.建立區級不動產處置聯席機制。各區政府建立本區內破產案件不動產處置聯席機制,明確牽頭部門,聯動各區人民法院,統籌協調本區範圍內的不動產處置問題。聯席機制各成員單位應明確聯絡人員及溝通協商方式,確保聯席機制落實落地。(責任單位:各區政府、市規劃自然資源委)
7.明確管理人辦理不動產許可權。企業進入破產程式後,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破產案件受理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以及其他規定材料,代表破產企業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轉移登記等各類登記。(責任單位:市規劃自然資源委)
8.健全破產企業股權變更機制。破產重整企業因出資人權益調整需要變更股東,且重整企業股權未被質押或查封的,管理人應先到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後持案件受理裁定書、批准重整計畫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合法受讓人的身份證明等材料向登記機關申請股東變更登記,登記機關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依法辦理。涉及原股東持有的企業股權被質押或查封的,人民法院出具解除質押或查封協助執行通知書,登記機關協助辦理解除質押或查封后,管理人持案件受理裁定書、批准重整計畫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合法受讓人的身份證明等材料,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登記機關應予以依法辦理。管理人處置破產企業對外投資企業的股權,由再投資企業以其名義提交變更申請,如再投資企業不履行法定變更義務,由破產重整案件審理法院出具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協助公示執行信息需求書、合法受讓人的身份證明等材料,按照司法協助執行程式辦理。(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高級人民法院、各區政府)
9.提高機動車處置效率。破產企業名下登記的下落不明機動車,管理人可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請求暫停辦理車輛轉移登記等相關業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日常辦理業務過程中將發現的機動車實際控制人信息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管理人和人民法院,提高機動車處置效率。管理人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通過信息共享的方式,向市交通委獲取機動車道路停車時間、位置、欠費等信息。(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交通委)
10.最佳化違法車輛記分、罰款處理機制。破產企業名下機動車因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導致記分和罰款的,在司法拍賣後,按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辦理,買受人無須再處理記分。(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高級人民法院)
11.提供破產企業京牌小客車司法處置服務。管理人可依照關於京牌小客車處置的相關規定,申請通過北京產權交易所開發的京牌小客車司法處置網路平台開展京牌小客車司法處置工作。對於京牌小客車進行司法處置的,提供評估、驗車、預展、交割等一站式服務,便利管理人對車輛進行規範管理和高效處置,實現破產財產價值最大化。(責任單位:市高級人民法院、市國資委)
二、構建信用修復協同機制
12.提供信用修復“一口申報”和信息共享服務。破產重整企業可通過“信用中國(北京)”網站“破產重整企業公示與失信信息信用修復”專欄,進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經營異常、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行政處罰信息查詢和信用修復申請等事項辦理。建立“信用中國(北京)”網站與北京市各部門信用信息平台之間的信息互通共享機制,便捷查詢破產重整案件信息,以及破產重整企業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等信用信息。(責任單位: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市場監管局、北京市稅務局、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高級人民法院等涉及信用修復部門)
13.支持企業行政處罰信用修復。最短公示期屆滿後,破產重整企業或管理人可通過“信用中國”網站提出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申請,按照“信用中國”網站信用修複流程指引要求,提交業務辦理授權委託書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已履行相關責任義務證明、信用信息修復承諾書等材料。企業提交信用修復申請後,市、區社會信用主管部門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經各級信用主管部門審核通過的修復申請,相關行政處罰信息由“信用中國”網站按程式終止公示。收到“信用中國”網站共享的信用修復結果信息後,“信用中國(北京)”網、區級信用網依次終止公示相應的行政處罰信息。國家部委依據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出台相關信用信息修複製度的,從其規定。(責任單位: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具有行政處罰職能的政府部門和單位)
14.支持企業市場監管信用修復。破產重整企業或管理人可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通過公示系統提出申請,採取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方式進行市場監管信用修復。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計畫裁定書、認可和解協定裁定書或重整程式終結裁定書,信用修復申請書、守信承諾書,以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相關材料。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市場監管總局《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於收到申請之日起或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將滿足條件的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申請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條件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停止公示相關信息,並依法解除相關管理措施。(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高級人民法院)
15.支持企業納稅信用修復。破產企業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式中,已依法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並糾正相關納稅信用失信行為的,可填寫《納稅信用修復申請表》,對當前的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同步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計畫或認可的和解協定,稅務機關依照規定重新評價其納稅信用級別。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信用修復後,原則上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特殊情況下不超過15個工作日。被列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並進行信息公布的破產企業及相關當事人符合規定條件申請提前停止公布的,稅務機關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提前停止公布的決定,並將其從向聯合懲戒管理部門推送的公布清單中撤出。(責任單位:北京市稅務局、市高級人民法院)
16.支持企業金融信息修復。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畫後,重整企業或管理人可向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受理點申請在金融信息基礎資料庫中添加信息主體聲明,及時反映重整進展情況。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企業信用報告異議申請表、信息主體聲明申請表、人民法院的裁定書、企業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證明材料或者法院指定管理人決定書、授權委託書等。破產重整企業或管理人成功提交信息主體聲明申請後,內容符合要求的,可查詢企業信用報告查看所添加聲明內容。金融機構在破產程式中依法受償後,重新上報信貸記錄,展示金融機構與破產重整企業的債權債務關係,依據實際對應的還款方式將原企業信貸記錄展示為結清狀態。(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市高級人民法院)
17.依法保障重整企業信用修復相關權益。允許符合條件的破產企業在重整計畫執行期間開展招投標、融資、開具保函等業務。人民法院批准破產重整計畫後,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的招標人不得以存在失信信息為由,直接排除重整企業參與招標投標資格。鼓勵金融機構對重整後企業的合理融資需求、擔保需求依法依規予以審批,避免機械依賴徵信系統中企業重整前的貸款記錄或原失信信息對其申請進行否決。(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
三、最佳化涉稅服務
18.及時解除非正常戶認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前破產企業已被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管理人應到稅務機關辦理解除非正常戶認定手續,對破產企業逾期未申報行為補辦納稅申報、接受處罰,稅收征管系統自動解除非正常戶狀態,對破產申請受理前產生的應補繳稅(費)款、滯納金、罰款,稅務機關依法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在破產程式中,管理人發現破產企業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的非正常戶期間有納稅義務的,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據實申報。(責任單位:北京市稅務局)
19.提高債權申報效率。建立市級稅務部門統一申報債權渠道,市稅務局收到管理人申報債權通知後3個工作日內,應當向各區(地區)稅務局、各相關派出機構轉發申報稅收債權通知,收到通知的稅務機關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管理人申報破產企業所欠稅費、滯納金、罰款以及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責任單位:北京市稅務局)
20.依法辦理納稅申報。破產申請受理後,企業因繼續營業或者因破產財產的使用、拍賣、變現所產生的應當由企業繳納的稅費,管理人應以破產企業名義按規定申報納稅。特別是在擬定破產財產變價方案及分配方案時,管理人應考慮可能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管理人應當以整個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依法計算清算所得及其應納所得稅。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等,結清企業所得稅和相關個人所得稅稅款。管理人通過公開拍賣或者公開變賣等方式處置破產財產的,原則上以拍賣成交價或變賣成交價等公開處置價格作為相關稅種的計稅依據。(責任單位:北京市稅務局)
21.保障破產企業發票供應。管理人因資產處置需要發票的,可使用破產企業原有發票或管理人以企業名義向稅務機關按需申領發票或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管理人因大額資產處置等特殊情況按需申領發票,且能夠提供相關材料證明資產處置合規合理性的,稅務部門不得無故拒絕管理人發票申領需求。(責任單位:北京市稅務局)
22.依法給予稅收政策支持。破產企業依法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稅務機關應依法依規開展徵收管理、納稅服務工作,認真落實稅收法律法規對重整企業的稅收支持政策,加強對管理人納稅申報指導,就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進行專題培訓,為企業提供稅收紅利。(責任單位:北京市稅務局)
23.最佳化稅務註銷程式。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企業,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清算程式裁定書申請稅務註銷的,稅務部門即時出具清稅文書,按照稅務總局規定核銷“死欠”。稅務機關在破產清算程式中依法受償稅收債權後,應當按照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辦理稅收債權清償款的入庫。(責任單位:北京市稅務局)
四、健全企業註銷登記制度
24.便利破產清算企業簡易註銷。允許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式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企業註銷登記申請書(分支機構登記申請書)、營業執照正副本直接辦理破產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簡易註銷登記。(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25.完善“e窗通”平台功能。在“e窗通”平台“註銷一體化”模組,實現稅務、社保、公積金、海關等部門註銷信息的校驗和共享,為破產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註銷登記提供全程網辦服務。通過全程電子化途徑申請註銷登記的,企業無需繳回原紙質營業執照,由登記機關公告營業執照作廢。(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北京市稅務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公積金中心)
26.完善經營主體除名機制。經營主體處於開業狀態,因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滿兩年,且近兩年未申報納稅的,予以除名標記。被除名標記的經營主體不得從事與清算和註銷無關的活動。被除名經營主體依法移出所涉經營異常名錄或者經營異常狀態、恢復納稅申報的,可向屬地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終止除名標記,恢復原信息公示狀態。(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27.試點推進經營主體註銷登記確認制改革。進一步在本市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經營主體註銷登記確認制,本市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的內資公司制企業法人(上市公司除外)及其分支機構辦理註銷登記可採用確認制。經營主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章程約定,通過全流程線上自主申報法定登記、備案事項的信息內容,並對所申報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登記機關核對相關登記信息後,對符合的主體資格和登記事項結果予以確認。(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五、構建破產信息查詢一站式服務體系
28.提供破產(強制清算)信息“一窗一網”快捷查詢服務。在市區兩級政務服務中心設立查詢專窗,便利管理人“一站式”查詢企業登記、機動車、房屋交易、不動產登記、社保、醫保、住房公積金、稅務、海關等相關信息。在“首都之窗”網站“辦好一件事”專區設立專欄,管理人可通過企業身份認證登錄並掃描上傳申請材料“一網通查”破產企業相關信息,查詢結果反饋至管理人“統一用戶空間”。管理人(清算組)查詢破產企業信息需提交管理人(清算組)企業信息資料查詢申請表、人民法院破產案件受理裁定書、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或清算組)決定書、管理人(清算組)出具的授權委託書、經辦人身份證件等材料。該事項原則上即時辦理,特殊情況下不超過5個工作日。(責任單位: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市高級人民法院、市市場監管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公積金中心、北京市稅務局、北京海關、各區政府)
29.拓展分領域信息查詢服務。管理人可以破產企業名義在市區辦稅服務廳註銷視窗或北京市電子稅務局、各區規劃自然資源部門不動產登記中心或北京市不動產登記領域網上辦事服務平台、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辦事大廳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上業務平台、各區社保(醫保)中心、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市所和分所)、北京市企業登記信息材料查詢服務系統、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台等查詢破產企業相關信息。管理人查詢破產企業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等規劃建設領域信息,除可通過相關部門查詢外,還可通過市、區兩級政務服務中心企業破產(強制清算)信息查詢視窗、首都之窗專欄進行查詢。(責任單位: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市高級人民法院、市市場監管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公積金中心、市公安局、北京市稅務局、各區政府)
30.提供政府債權人債權申報“一窗辦理”服務。在區級政務服務中心企業破產(強制清算)信息查詢視窗,為管理人提供破產企業政府債權人債權申報與破產信息查詢“一表申請,並聯審批”服務。(責任單位: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高級人民法院、各區政府)
六、多舉措強化企業救助服務與風險化解
31.建立破產風險監測預警機制。利用社會化方式開展經營主體困境識別和挽救價值評估,完善數據篩選管理體系,探索建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分級標準,多維度識別困境企業挽救價值,為企業進入破產重整、破產和解等程式提供輔助,助力困境企業拯救重生。(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高級人民法院、各相關部門、各區政府)
32.搭建庭外調解等多元化平台。由法院、工商聯加強協作配合,充分發揮民營企業產權保護調解室作用,為困境企業提供低成本、多樣化、集約式糾紛解決方式和專業指引。鼓勵管理人協會等行業協會、商會建立多類庭外調解平台,積極推動解決困境企業在暫時性債務危機中面臨的債務與經營等相關重點問題。(責任單位:市高級人民法院、市工商聯、市司法局)
33.發揮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作用。按照《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工作規程》相關規定,針對金融債權規模較大、存在困難的非金融企業,3家以上持有債權的金融機構可以發起成立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債委會可以採取協定重組、協定並破產重整的方式,對債務企業實施金融債務重組。債委會做好與企業破產程式中的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會議的有效銜接,配合管理人依法制定公平合理的重整計畫及債權受償方案。對於發展前景較好、風險可控且提出的新資金需求有充分理由的重整及和解企業,債委會可以通過聯合授信、組建銀團貸款或封閉式融資等支持其正常運營活動。(責任單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北京證監局、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各區政府)
34.加強勞動用工保障。申請破產的企業,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並主動配合依法保護職工權益。人民法院引導管理人通過財務賬冊、社保記錄等多種途徑主動、盡職調查核實破產企業所欠職工的工資、社保、傷殘補助、撫恤費用等方面的情況,調查後列出清單並予以公示。各級人力社保部門為破產企業分流的登記失業人員,提供就業指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公共就業服務,按規定給予促進就業政策支持。自主創業人員按規定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並享受貸款貼息。就業困難人員,可按規定由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進行托底安置。(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高級人民法院)
七、多渠道支持企業重整
35.強化管理人協會服務功能。加強企業破產管理人與投資人的業務協同和信息共享,支持管理人協會完善破產重整投融資平台功能,積極吸納多種類型金融機構、行業重點企業以及專業服務機構,為破產企業重整提供“一站式”專業化融資服務。發揮破產預防和審前輔導專業委員會作用,推動破產企業預重整及資產處置項目的前期工作。(責任單位:市司法局、市高級人民法院)
36.創新推廣重整投資人招募模式。探索並總結“線下承諾出價+線上拍賣競價”等競拍方式在重整企業投資人招募中的成功經驗,複製推廣創新模式,吸引更多潛在投資人參與企業重整,實現債務人重整價值最大化,促進社會資源最佳化配置。(責任單位:市高級人民法院、各區政府)
37.發揮多元資產處置交易平台作用。支持北京產權交易所搭建破產業務綜合服務平台,發揮產權市場流轉和融資功能,為各級人民法院、管理人提供破產財產處置、重整投資人招募及其他綜合配套服務。通過整體營業轉讓、多項財產打包處置、增值後處置等適當方式,提高破產企業財產和營運價值。鼓勵各類經營主體搭建平台,發揮價格發現和價值實現功能,提供線上線下融合的資產交易及配套服務體系,提高破產資產處置和企業重整效率。(責任單位:市高級人民法院、市國資委)
38.積極發揮金融機構和專業機構的金融救助功能。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與破產程式相銜接的金融服務工作機制,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對有重整價值和可能性、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方向的重整企業提供信貸支持。鼓勵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專業機構運用多樣化金融工具為重整企業提供服務,推動企業不良資產盤活。支持各類基金在破產程式中依法依規為具有市場價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方向的重整企業提供融資支持,鼓勵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依法設立不良資產處置基金,參與企業重整、和解。(責任單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北京證監局、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各區政府)
八、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職
39.最佳化破產援助資金管理機制。完善本市破產援助資金審批方式,藉助法院“智匯雲”線上平台,對符合條件的破產案件援助資金申請通過線上進行流轉和審批,提升資金撥付效率。研究完善破產援助經費管理辦法,提高破產案件辦理效率。(責任單位:市高級人民法院、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
40.最佳化管理人賬戶開立程式。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破產案件受理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及管理人負責人身份證明材料等檔案,向金融機構申請開設管理人人民幣賬戶和外匯賬戶,開通網上銀行服務。金融機構依法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及時辦理管理人賬戶開立業務。(責任單位: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
41.便利管理人管理銀行賬戶。管理人辦理查詢賬戶信息、劃轉破產企業賬戶資金、撤銷破產企業賬戶、解封賬戶及破產企業徵信等相關業務的,應提交人民法院破產案件受理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管理人介紹信、經辦人員身份證件等檔案;辦理解封賬戶業務的,還應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解封賬戶的協助執行通知書。金融機構應依據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檔案,及時依法依規辦理破產企業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相關業務。(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北京證監局、市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市高級人民法院)
42.提高管理人專業化能力。支持管理人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建設和專業化建設,推動管理人勤勉履職。強化管理人任職資格管理,在最低工作年限、專業培訓、執業資格等方面強化管理人任職資格,建立市場化的管理人選任方式。研究出台管理人動態分級管理辦法,建立分級評價、動態調整和激勵機制。積極組織開展相關培訓,不斷提升管理人專業化工作水平。(責任單位:市高級人民法院、市司法局)
九、強化組織保障
43.充分發揮協調機製作用。健全府院日常溝通機制,定期溝通對接破產工作進展情況和相關問題。完善市區兩級協調調度機制和反饋評價機制,推動有關部門解決破產辦理中的難點堵點。建立通報和報告制度,對改革任務進展、存在問題、工作建議等相關情況,向成員單位定期通報,重要事項及時向協調機制進行報告。(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高級人民法院、各相關部門、各區政府)
44.推進政策細化落實。強化政策實施效果,對已有政策進行梳理,研究分析落地情況和政策效能,推動破產制度改革重點任務事項細化落實。涉及安全生產、風險防範相關事項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執行。完善市區兩級工作體系,健全檢查評估機制。及時梳理總結經驗、典型案例,借鑑國內外先進經驗做法,對標辦理破產國際先進規則,深化關鍵問題研究,定期轉化成工作任務,滾動推進落實。(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各相關部門、各區政府)
45.加強宣傳培訓。對標先進國際規則,由人民法院與市相關部門聯合開展破產辦理相關培訓,提升國際化管理水平。各區、各部門通過多種渠道發布破產制度改革舉措,開展政策宣傳、典型案例解讀,提高經營主體對破產制度保護功能的知曉度。加強視窗工作人員政策培訓,提升專業化服務水平。(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各相關部門、各區政府)

內容解讀

一、制定背景和總體考慮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全面最佳化營商環境,打造首善標準、國際一流“北京服務”的決策部署,我委會同企業破產和市場主體退出工作聯席會議39家成員單位,對《北京市破產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北京市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推動和保障管理人在破產程式中依法履職的若干措施》檔案落實情況進行了自查評價、跟蹤督促,總結梳理各部門、各區在破產辦理中可示範推廣的改革措施、經驗做法,對破產辦理相關流程和政策措施進行了規範、細化和補充完善,提出45項政策措施,形成《若干措施》,突出體現4個特點:
一是強化系統集成。細化深化破產制度改革綜合性政策,系統集成財產處置、信用修復、涉稅服務、註銷登記等9個破產辦理領域的政策措施,打造推動管理人高效履職、便利企業重整和退出的升級版政策體系,讓政務服務更集成、更最佳化,為破產事項辦理提供全流程、全閉環、全鏈條高效便捷政務服務。
二是突出首善標準。貫徹落實本市國際一流營商環境建設、打造“北京服務”的工作部署,最佳化完善破產改革重點領域的政策措施,推進“一件事一次辦”,突出部門協同,市區銜接,降低經營主體退出制度性交易成本,在信用修復“一口申報”、簡易註銷、企業風險監測預警等方面率先提出創新舉措,突出示範效應。
三是堅持問題導向。以提升經營主體獲得感為目標,聚焦經營主體關注、制約破產辦理質效的難點堵點,廣泛徵求各方意見建議,協商相關部門研究細化操作辦法,提出破產財產帶封處置、最佳化國有劃撥土地轉讓流程、股權變更辦理等措施,積極化解破產辦理難題,並對辦理時限、辦理流程等作了明確規定,著力提升辦理破產的便利化水平,讓經營主體獲得感更強。
四是加強企業救助服務。著眼於拓展企業拯救路徑,激發經營主體活力,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通過構建企業信用修復協同機制、發揮金融機構債委會作用、強化資產交易處置平台功能、最佳化破產援助資金管理等措施,推動企業重整再生和有序退出,多渠道挽救困境企業,保障當事人權益,有效防範風險。
二、主要內容
《若干措施》包括破產財產處置、信用修復、涉稅服務、註銷登記等9個部分、45條政策,主要包括:
(一)完善破產企業財產處置機制
企業破產財產處置是企業辦理破產中難度較大、耗時較長的環節,直接影響破產企業財產回收率。《若干措施》通過明確財產帶封處置規則、完善國有劃撥土地轉移流程、規範辦理不動產登記、健全股權變更及解除質押查封辦理流程、提高機動車處置效率以及最佳化違法車輛記分、罰款處理機制,有效促進破產企業存量資源得到盤活利用。
(二)構建信用修復協同機制
重整企業完成信用修復,是公平參與競爭、恢復正常經營的必要條件,信用修復涉及多個領域,需要多部門協同配合。《若干措施》通過完善重整企業信用修復協同機制、強化信用修復“一口申報”、明確修復要求等措施,便利重整企業開展信用修復,為儘快恢復生產經營創造條件。
(三)最佳化涉稅服務
涉稅事項貫穿破產企業破產辦理全過程,政策複雜、專業性強、涉及稅務各業務部門多,最佳化規範辦理流程,提高涉稅事項辦理標準化和規範化水平,可以有效提高市場主體退出效率,同時提升稅收征管質效。《若干措施》圍繞解除非正常戶、破產企業發票供應、納稅申報等重點難點事項,最佳化辦理流程,明確辦理材料,著力提高破產涉稅辦理便利度,提升涉稅事務辦理高效便捷水平。
(四)健全註銷登記制度
企業註銷是破產辦理的最終環節,可以直觀反映破產程式進程。《若干措施》進一步精簡破產企業簡易註銷材料,取消簡易註銷公告程式,通過“e窗通”平台全程電子化辦理註銷登記,全程“零跑動”。完善市場主體除名機制,明確市場主體除名及恢復的條件要求,切實提升資源要素最佳化配置水平。充分尊重經營主體經營自主權,在本市自貿區試點推進註銷登記確認制改革。
(五)構建破產信息查詢服務體系
破產信息查詢是管理人全面接管破產企業的重要前提和基礎。本市已實現破產信息“一網”“一窗”通查,對提高管理人接管破產企業財產效率發揮了重要作用。《若干措施》通過豐富查詢場景、增加信息查詢範圍、擴展查詢功能等措施,將進一步提升破產信息查詢便利度,壓縮破產辦理時間。
(六)強化企業救助和風險化解
《若干措施》進一步為陷入財務困境的企業提供庭外調解等多種服務,有助於企業靈活高效化解糾紛、實現救助,激發經營主體活力。加強破產企業職工公共就業服務等勞動用工保障,依法保護職工權益。
(七)多渠道支持企業重整
本市將積極吸納多種類型金融機構、行業組織以及專業服務機構,完善資產交易及配套服務體系,為破產企業重整提供“一站式”專業化融資服務。同時,探索總結競拍方式在重整企業投資人招募中的成功經驗,複製推廣創新模式,吸引更多潛在投資人參與企業重整,實現債務人重整價值最大化。
(八)強化管理人履職保障和管理監督
管理人是破產程式的主要推動者和破產事務的具體執行者,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職,有利於推動破產程式有序高效進行,暢通企業退出渠道。《若干措施》從最佳化破產援助資金管理機制、便利管理人管理銀行賬戶、提高管理人專業化能力等方面,強化政府在企業破產程式中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提高管理人履職便利度,降低破產制度運行成本。
三、主要政策問答
1.如何便利破產管理人處置破產財產?
一是明確財產帶封處置規則。細化破產財產“先處置,後解封”流程,要求管理人在拍賣時說明帶封處置情況,明確財產拍賣後辦理解封及相關過戶的材料,便利管理人對被查封的財產進行帶封處置操作。
二是完善國有劃撥土地轉移流程。明確經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後,管理人可先行通過土地二級市場轉讓破產企業名下符合城市總規、可以辦理出讓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有效盤活破產企業占用的土地資產,釋放閒置土地資源活力。
三是規範辦理不動產登記。對已取得工程規劃許可證、2002年1月1日後竣工、不具備規劃核驗條件的建設項目,明確先處罰再辦理的路徑;對已取得工程施工許可證、因債務人資料缺失或第三方機構不配合竣工驗收等情形導致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明確可持防雷檢測報告、安全鑑定等替代性材料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解決破產企業遺留項目建設後難以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的困難。要求各區建立不動產處置聯席機制,聯動法院和本區各相關部門,統籌協調解決不動產處置問題,減少管理人聯繫多個部門的困難。明確管理人有權代表破產企業辦理首次登記、轉移登記等各類不動產登記。
四是健全破產企業股權變更及解除質押查封的辦理流程。破產企業辦理股權變更時,經常遇到原股東持有的企業股權被質押或查封的情形。《若干措施》明確了辦理股權變更所需的材料,以及解除質押查封所需的具體材料,為管理人辦理股權變更時面對的不同情形,提供了操作指引,破解了辦理難題。
五是提高機動車處置效率。為解決破產企業名下機動車下落不明、接管不到、處置不了的問題,建立機動車信息共享機制,公安機關和交通管理部門在日常業務中,將發現的破產企業名下機動車相關信息反饋給人民法院或管理人,破解下落不明機動車處置難題。目前公安部門和交通管理部門均已通過這種方法向法院及管理人共享了大量破產企業機動車信息,保障了債權人權益。
六是最佳化違法車輛記分、罰款處理機制。破產企業名下的機動車,很多都存在交通違規現象,如果要求購買人處理破產企業機動車違規導致的記分,很可能扣分過多,影響車輛使用。《若干措施》明確在司法拍賣後,由人民法院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處理記分,購買民眾無須處理。這個做法保障了機動車購買人的權益,使民眾更有意願購買破產企業機動車,提高了破產企業機動車處置效率。
2.如何構建和完善企業重整的信用修復機制?
一是強化信用修復“一口申報”機制,完善“信用中國(北京)”網站平台的重整企業信用修復“一口申報”視窗功能,便利重整企業進行行政處罰、市場監管、納稅等領域信用修復申請等事項辦理,有效提升信用修復辦理效率。
二是建立“信用中國(北京)”網站與相關信息平台之間的信息互通共享機制,通過數據共享實現信用信息的跨部門聯動,便捷查詢破產重整案件信息,以及破產重整企業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等信用信息。
三是對企業在行政處罰、市場監管、納稅、金融等領域的信用修復辦理事項,細化和完善相關政策,明確了具體辦理流程和相關要求。
3.如何最佳化涉稅事務辦理質效?
一是提高納稅申報質效。《若干措施》明確破產企業因生產經營、財產處置、破產清算等產生的稅款應依法依規申報,便利管理人規範辦稅。如管理人通過公開拍賣或者公開變賣等方式處置破產財產的,原則上以拍賣成交價或變賣成交價等公開處置價格作為相關稅種的計稅依據。在擬定破產財產變價方案及分配方案時,管理人應考慮可能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
二是加強發票供應保障。《若干措施》充分考慮管理人在發票領用、開具方面的問題,尤其是大額發票開具實際需求,明確大額發票按需申請路徑,即管理人因大額資產處置等特殊情況按需申領發票,且能夠提供相關材料證明資產處置合規合理性的,稅務部門不得無故拒絕管理人發票申領需求。
三是最佳化稅務註銷程式。《若干措施》明確稅務註銷材料要求,便利管理人及時辦理稅務註銷。即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企業,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清算程式裁定書申請稅務註銷的,稅務部門即時出具清稅文書核銷“死欠”。
4.如何提高註銷便利度?
一是提升註銷便利化。精簡破產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簡易註銷登記材料,且無需經過簡易註銷公告程式。同時,進一步完善“e窗通”平台功能,為破產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註銷登記提供全程網辦服務。
二是完善市場主體除名機制。對市場主體處於開業狀態,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繫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滿兩年,且近兩年未申報納稅的,予以除名標記。被除名標記的市場主體不得從事與清算和註銷無關的活動。被除名市場主體,其名稱自除名決定送達之日起滿三年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名稱登記。被除名市場主體自除名決定送達之日起三年內,經稅務部門確認已繳納罰款並補辦納稅申報,同時已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或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的,可向屬地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終止除名標記,恢復原信息公示狀態。
三是試點推進市場主體註銷登記確認制改革。在本市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的內資公司制企業法人(上市公司除外)及其分支機構辦理註銷登記,可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章程約定,通過全流程線上自主申報法定登記、備案事項的信息內容,登記機關核對相關登記信息後,對符合的主體資格和登記事項結果予以確認,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5.如何提升破產信息查詢便利度?
一是豐富查詢場景。在市政務服務大廳設立破產信息查詢專窗、“首都之窗”網站設立專欄的基礎上,各區級政務服務中心增設立破產信息查詢專窗,實現市、區兩級專窗全覆蓋,破產信息“一網”“一窗”通查。該事項原則上即時辦理,特殊情況下不超過5個工作日。
二是增加信息查詢範圍。增加破產企業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等規劃建設領域信息。
三是擴展查詢功能。提供政府債權申報“一窗辦理”服務,實現破產企業政府債權人債權申報與破產信息查詢“一表申請,並聯審批”。
6.如何對企業進行有效挽救和風險化解?
一是鼓勵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開展多種方式的金融債務重組和配套服務,對於符合條件的重整及和解企業,通過聯合授信等多種融資方式支持企業開展正常運營活動。
二是依法保護破產企業職工權益,在就業服務和政策等方面給予支持,自主創業人員按規定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並享受貸款貼息。
7.如何對企業重整給予支持幫助?
一是支持管理人協會完善破產重整投融資平台功能,發揮破產預防和審前輔導作用,提供專業化融資諮詢服務。
二是探索“線下承諾出價+線上拍賣競價”等資產拍賣處置方式,吸引潛在投資人參與企業重整,充分挖掘重整企業價值。
三是完善線上線下相融合的資產交易及配套服務體系,提供破產財產處置、重整投資人招募及其他綜合配套服務。
四是建立和完善與破產程式相銜接的金融服務工作機制,鼓勵金融機構和專業機構為重整企業提供多元融資支持,推動不良資產盤活。
8.如何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職?
一是最佳化破產援助資金管理機制。《若干措施》進一步最佳化援助資金申請審批流程,發揮法院“智匯雲”線上平台作用,對破產案件援助資金申請進行線上流轉和審批,大幅提升資金撥付效率。
二是便利管理人管理銀行賬戶。《若干措施》進一步明確管理人辦理解封銀行賬戶等事項材料要求,提高業務辦理便利度。管理人辦理查詢賬戶信息、劃轉破產企業賬戶資金、撤銷破產企業賬戶、解封賬戶及破產企業徵信等相關業務的,應提交人民法院破產案件受理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管理人介紹信、經辦人員身份證件等檔案;辦理解封賬戶業務的,還應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三是提高管理人專業化能力。《若干措施》在最低工作年限、專業培訓、執業資格等方面強化管理人任職資格,進一步明確管理人任職資格。同時,研究出台管理人動態分級管理辦法,建立分級評價、動態調整和激勵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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