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場主體登記告知承諾制度實施意見

2022年6月,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印發《北京市市場主體登記告知承諾制度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市場主體登記告知承諾制度實施意見
  • 印發時間:2022年6月
  • 印發部門: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
  • 實施日期:2022年6月8日
意見全文
北京市市場主體
登記告知承諾制度實施意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創新和規範市場主體登記行為,提高登記效率和便利化程度,服務市場主體發展,激發市場活力,構建更加開放透明的市場準入管理模式,根據《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北京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規定,制定本實施意見,在全市實施市場主體登記告知承諾制度。
第二條 市場主體登記告知承諾制度,是指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和信用承諾辦理登記,通過登記確認市場主體資格和登記事項並予以公示的制度。本意見不涉及取得許可經營項目經營資格,許可經營項目經營資格的取得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主管機關的規定辦理。
本意見所稱市場主體,包括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各類企業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外國公司分支機構,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主體。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參照執行。
第三條 實施市場主體登記告知承諾制遵循依法登記、自主申報、意思自治、信用承諾、信息共享、便捷高效的原則。
各類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共同推進營商環境最佳化提升。
第二章 辦理要求和程式
第四條 告知承諾制度適用於市場主體的設立、變更、註銷、股權出質登記,備案及增減補換證照。
第五條 實施市場主體登記實名認證管理。市場主體登記的下列提交人、申請人在辦理登記時,應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和實名登記制度要求,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配合登記機關通過實名認證系統,採用人臉識別等方式進行實名驗證。
(一)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負責人;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三)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合伙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成員、個體工商戶經營者;
(四)市場主體登記聯絡員、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檔案送達接受人;
(五)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委託代理人。
因特殊原因,當事人無法通過實名認證系統核驗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經依法公證的自然人身份證明檔案,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證件到現場辦理。
第六條 市場主體登記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及相關部門監督管理要求制定並公布告知承諾制登記標準和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
第七條 申請人、提交人在申請登記提交登記材料和檔案時,應認真閱讀告知書後一併提交承諾書,承諾已完全知曉登記機關的告知事項,提交的登記材料和檔案達到相應的條件和要求,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並按照登記機關的要求對違法違規及不規範的行為予以糾正。
申請人、提交人應當對所提交申請檔案、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承諾書歸入市場主體登記檔案,承諾內容通過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網對外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 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當通過告知承諾書,向申請人告知下列內容:
(一)登記、備案等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獲得批准應當具備的條件;
(三)申請人作出承諾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虛假承諾、未履行承諾的法律後果。
第九條 申請人應對以下內容作出承諾,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已知曉公布的法定條件和標準,完全按照公布標準填寫和提交材料,並已達到相應的條件和要求;
(二)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負責,所提交材料和填報信息真實、合法、有效、完整和一致,不含有損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違背公序良俗、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內容,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如提交申請材料中信息不一致出現異議,以登記申請書填報信息為準;按照登記機關的要求對違法違規及不規範的行為予以糾正;
(三)簽署章程、協定、決定等材料內容合法並已依法簽署、生效;章程、協定、決定等內容與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為準,並自行承擔內容無效的後果;
(四)遵守法律法規,不開展未經許可事項經營活動,從事的經營活動符合本市的產業政策,不違反《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北京市新增產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2022年版)》;
(五)住所(經營場所)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及本市有關規定,不存在使用違法建築、經鑑定為危房、住宅和公寓等居住性規劃用途、不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相關規定的地下空間等房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情形;
(六)按照登記機關的要求對違法違規及不規範的行為予以糾正,並承擔虛假承諾、未履行承諾的法律責任和懲戒後果;
(七)所作的陳述真實、合法,是本人真實意思的表達;
(八)本次登記中若涉及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承諾確認該住所(經營場所)為本市場主體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該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真實、準確,能夠及時有效接收送達的法律文書。人民法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向該地址送達法律文書具有法律效力,產生的法律後果由本市場主體自行承擔。本市場主體已知曉可以在北京市企業服務e窗通平台“法律文書送達地址”專欄中另行填報其他地址,作為承諾確認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人民法院優先向自行填報的地址進行送達;
(九)保證遵守《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公司、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企業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的,主動到稅務機關辦理完稅手續。
提交人應對以下內容作出承諾,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已依法取得申請人對提交登記申請的委託,提交的申報信息、申請材料真實、合法、有效、完整;
(二)申請材料和承諾書中簽名(蓋章)均系當事人本人真實意願和親自簽署、用印;
(三)所作承諾是提交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並承擔虛假承諾、未履行承諾的法律責任和懲戒後果。
第十條 市場主體名稱實行自主申報,申請人通過名稱自主申報系統對擬定名稱進行自主查詢、比對、判斷、申報,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申請人採取自主承諾申報辦理住所登記。市場主體應當使用真實、合法、安全的非住宅類規劃用途的建築物作為住所,並對住所的真實性、合法性、安全性負責。
申請人向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申報住所基本信息,就產權權屬、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實和規定的承諾,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住所證明材料實行形式審查,不審查場所的權屬、用途及使用功能。
第十二條 對於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屋管理、公安、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部門依法管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第十三條 多個市場主體可以使用同一地址作為登記住所。
集群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各區政府、中關村園區管委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制定,建立健全總量控制、行業禁入、服務管理、信用約束、有序退出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強化託管服務機構的主體責任。
集群登記地址應向社會公示。使用集群登記住所的市場主體,營業執照住所欄內載明“集群註冊”字樣。
第十四條 市場主體經營範圍可以根據主要行業或者經營特徵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經營範圍規範目錄自主選擇申報。
第十五條 申請人承諾所提交的章程、協定、決議等材料真實、合法、有效的,市場主體登記機關對提交的材料實行形式審查,不審查章程、協定、決議等檔案內容及決定程式。股東與公司、股東與股東之間因公司登記爭議引發民事糾紛時,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尋求司法救濟。
登記機關制定並公布標準化的章程、協定供申請人參考選用。
第十六條 簡化市場主體變更登記材料。市場主體申請變更股東姓名(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無需提交股東會決議(權力機構決定)、章程。
第十七條 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收到經申請人和提交人簽署的承諾書,以及符合告知承諾書要求的材料後,依市場主體提交的登記申請書確認登記事項。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時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章 日常監管
第十八條 對於承諾制登記的市場主體,登記後,住所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應納入雙隨機抽查。未履行承諾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後仍未達到條件的,撤銷決定,並將有關情況納入本市信用信息平台;作出虛假承諾的,直接撤銷決定,按照未取得決定擅自從事相關活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並將有關情況納入本市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承諾制登記市場主體的實際情況與公示的承諾書承諾內容不符的,住所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核查屬實的,依法查處。
第二十條 政府各監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強化信息共享,完善監管程式,落實監管責任,建立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懲戒工作機制,共同做好對市場主體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場主體登記機關將市場主體登記信息及時推送至市大數據平台,各監管部門應在大數據平台調取所需市場主體登記數據,並充分利用,加強監管工作。
第四章 信用監管及違法懲戒措施
第二十一條 對提交人、申請人提供虛假身份、提交虛假材料(檔案)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有關情況、重要事實申請登記的,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辦理。
虛假市場主體登記的直接責任人自市場主體登記被撤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市場主體登記。
第二十二條 對於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辦理登記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處理,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已經申報登記的市場主體名稱,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誤解的,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或登記機關應當認定為不適宜主體名稱並責令其停止使用。
人民法院或市場監管部門認定為不適宜主體名稱應當停止使用的,企業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市場監管部門的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名稱變更前,由市場監管部門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企業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的,市場監管部門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完成變更登記後,市場監管部門將其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第二十四條 各區政府、中關村管委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結合區域情況,在制定集群登記具體辦法時設定違法違規懲戒機制。集群登記託管機構違反有關部門制定的管理規定的,可以給予警示、暫停登記、撤銷資格的相應懲戒。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對因集群登記產生虛假登記情況嚴重或其它不適宜情況的區域,各區政府和管委會可以建立特別管理措施。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有關單位和工作人員在登記告知承諾制度改革工作中已履職盡責,出現一定偏差或失誤,或因政策界限不明確、缺乏經驗出現失誤或者未達到預期效果的,予以容錯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意見自2022年6月8日起施行。《北京市市場主體登記告知承諾制度實施意見(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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