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一、考評對象、範圍和內容
(一)考評對象。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國家級、省級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其它類型產業園區不在此評價範圍。
(二)考評範圍。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開發區“四至”範圍和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建設範圍;經市(州)政府同意,縣(市、區、特區)政府書面委託授權
開發區管委會實際管轄範圍,並報省商務廳備案同意。
(三)考評內容。考評開發區綜合發展水平,主要指反映開發區年度在經濟發展、增長速度、開放創新、集約發展、生態環保、區域帶動、營商環境、管理水平等方面的表現。
二、評價分類
對全省開發區採用統一指標,統一類別,統一權重。
三、指標構成、權重、計算和數據採集
(一)指標構成。
A類指標 經濟發展
B類指標 增長速度
C類指標 開放創新
D類指標 集約發展
E類指標 生態環保
F類指標 區域帶動
G類指標 營商環境
H類指標 管理水平
另設加減分因素
(二)指標權重。
評價指標按總分1000分計算。其中,A類占230分,B類占210分,C類占200分,D類占100分,E類占40分,F類占40分,G類占100分,H類占80分權重。
設加減分因素:開發區實施脫貧攻堅易地扶貧搬遷完成情況和解決易地搬遷人員就業情況;獲得省級以上各類表彰情況和獲得國家級行業標準;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合作共建園區個數(以項目落地情況為準);當年引進世界500強、中國500強、民營500強個數(含子公司);累計上市企業個數(不含子公司);地下綜合管廊、充電樁、每平方公里光纖里程、海綿城市完成情況;開發區“雙創”平台建設情況;債務化解措施有力、效果明顯(含平台公司債務化解率在90%以上)等內容列為加分因素,最高加分不超過30分。將重大群體性事件情況;重大環保事件和安全事件;債務風險失控;其他重大違規違法事件(包括領導幹部違法違紀);開發區統計數據、信息報送情況(漏報、瞞報、弄虛作假)等內容納入考核減分,最大減分不超過30分。
(三)計算方法。
各類指標中各單項指標得分計算公式,以A類為例:
Aij=[£-Xij]/(£-1)×bi
£:表示全省開發區總個數;
i:表示評價體系中某項指標;
Aij:表示某開發區的單項指標得分;
Xij:表示某開發區i指標的實際值排位;
bi:表示某開發區i指標的權重。
說明:定量指標得分採用A類指標計算方式計算,定性指標得分按照評分和賦分標準計算。
綜合評價總分值=A+B+C+D+E+F+G+H+加分-扣分
(四)數據採集和核實。
數據採集。主要經濟指標依據統計部門和開發區自行填報。
數據核實。自行填報數據中,數據匯總表需先經相應地方政府審核蓋章,國家級和市(州)直管開發區證明材料由市(州)政府審核加蓋公章。縣(市、區、特區)政府管理的省級開發區數據匯總表由縣(市、區、特區)政府初審並加蓋公章後報市(州)政府審核並加蓋公章。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匯總數據後,需召開會議進行集中初審後報省商務廳開發區管理辦公室,再由商務廳會同第三方經過再核實、邏輯性審核、對碰和認定。
四、組織領導
成立貴州省開發區綜合發展水平評價委員會,省政府分管副省長任委員會主任,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科技廳、省統計局等為成員單位,辦公室設在省商務廳,負責全省開發區綜合評價工作。
五、組織實施
省商務廳負責組織考核評價工作,並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審核評估,保持考核評價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各市(州)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開發區的考核評價信息收集和初審。在考核評價工作中違反規定、弄虛作假的,對責任人及所在市(州)商務主管部門或開發區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開發區綜合考評為每年一次,分四個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每年3月中旬啟動開發區考評工作,具體包括確定第三方委託機構、組織籌建專家評估小組、開發區考評工作培訓,開發區政務服務問卷設計及製作等準備實施工作。
第二階段:每年4月初,各開發區完成考評資料的報送工作。4月底前,各市(州)政府和相關部門對轄區內開發區填報的數據指標進行核實確認,各市(州)商務主管部門完成本轄區開發區數據指標的匯總、資料確認及考評資料上報工作。5月上旬,
第三方評估機構完成收集、審核、分類匯總各地區所轄開發區上報考評資料的工作。
第三階段:每年6月底前,省商務廳會同第三方評估機構到各開發區召開政務服務環境企業和外來投資者測評會,對數據和支撐證明材料進行現場評估、核實、邏輯性審核、對碰和認定,形成和提交小組考核意見等實地考核工作。發現弄虛作假、瞞報的,進行通報和扣分處理。
第四階段:每年7月上旬,匯總全部綜合評價結果,完成綜合考評報告。
六、結果運用
(一)開發區綜合考評結果以召開專題會或出版年度報告形式,向各市(州)政府及省直相關部門、開發區公布,同時呈送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參閱,並採取適當方式向全省通報。
(二)用好綜合發展評價“指揮棒”“探測器”的功能,把評價指標體系作為開發區發展指引,引導開發區深化體制機制改革,推動轉型升級,最佳化產業布局,擴大招商引資,加快創新發展,並為各級政府及省有關部門提供決策參考。考核評價結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提供組織部門,作為幹部實績考核的重要參考。
七、獎勵
對綜合考核位列全省前3的開發區給予獎勵;對綜合考核位次同比上升速度前3的開發區給予獎勵。
八、動態管理機制
(一)原則上每個縣(市、區、特區)的開發區不超過1家。
(二)從2018年度起,對排名靠前的省級開發區優先給予2年培育期,推薦申報國家級開發區。
(三)對申請新設立省級經濟開發區的園區,給予一定的培育期,培育期一般為2年。培育期滿後參照本辦法納入考核評價,綜合得分在被培育園區中排名靠前,並符合省級開發區設立相關要求的,優先申報省級經濟開發區。
(四)對區位相鄰、相近的開發區,鼓勵進行空間整合、資源整合和產業調整,最佳化產業結構和布局。對小而散的各類開發區進行清理、整合、撤銷,建立統一的管理機構、實行統一管理。被整合的開發區的地區生產總值、財政收入等經濟統計數據,可按屬地原則進行分成。
(五)從2018年度起,對綜合考核位列全省後5的開發區領導班子成員進行約談和督促整改;對連續2年綜合考核位列全省後5的開發區予以黃牌警告;對連續3年綜合考核位列全省後5的開發區按程式報請批准後退出省級開發區管理序列,並責成市(州)對開發區機構建制和空間布局作相應調整和整合。
(六)省級以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動態管理仍按原渠道由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負責。
修訂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修訂貴州省開發區綜合發展水平評價辦法的通知
黔府辦函〔2019〕35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對《貴州省開發區綜合發展水平評價辦法》進行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3月26日
政策解讀
為科學評估我省開發區建設情況,促進全省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考核制度促進創新驅動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14 號)、《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促進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的意見>的通知》(黔委廳字〔2018〕25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省商務廳牽頭起草了《關於修訂貴州省開發區綜合發展水平評價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通知》修訂過程
2014年11月12日,《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州省開發區綜合發展水平評價辦法>的通知》(黔黨辦發〔2014〕42號)(以下簡稱“2014年版《評價辦法》”)的出台,為科學評估和規範全省開發區建設與發展,客觀反映開發區發展水平,有效推動開發區加快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2016年3月16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考核制度促進創新驅動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14號)出台後,商務部配套出台了《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發展水平考核評價辦法》(商資函〔2016〕192號),按國務院和商務部檔案對開發區創新發展新要求,省商務廳啟動評價辦法修訂工作,在充分吸納和借鑑商務部《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發展水平考核評價辦法》和其他省(區、市)經驗的基礎上,並結合我省開發區發展實際,省商務廳對2014年版《評價辦法》進行第一次修改和完善,並於2016年底形成初稿後,向各開發區徵求了意見。
2017年1月19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7號)出台後,按照省政府分管領導“健全開發區綜合評價考核體系”批示精神,結合我省《開發區條例》和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對標國務院、國家部委相關要求,同時參考河南省、江蘇省等地開發區考評辦法,省商務廳對2014年版《評價辦法》進行了第二次修改和完善。
2017年4月12日、4月28日、5月8日分別通過召開座談會、書面發函等形式徵求各市州和省直相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省商務廳對2014年版《評價辦法》進行了第三次修改和完善,於2017年7月作為《促進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的意見》附屬檔案上報省政府。
根據《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促進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的意見>的通知》(黔委廳字〔2018〕25號)“關於進一步完善《貴州省開發區綜合發展水平評價體系》”工作部署,2018年5月,省商務廳下發《貴州省開發區綜合發展水平評價辦法(試行)》,對全省73家省級及省級以上開發區開展了2017年度綜合發展水平試行評價工作。2018年9月28日,在全省開發區改革創新推進會上,向73個省級及省級以上開發區通報了考評結果。通過試行評價實踐,進一步規範考評程式提高可操作性,根據評價中各開發區反饋意見,省商務廳對《貴州省開發區綜合發展水平試行評價辦法》中的考評內容及權重進行了第四次修改和完善。
2018年10月25日,省商務廳召集全省9個市州商務主管部門、73家開發區管委會相關負責人分成5組,分別對第四次修改和完善的《貴州省開發區綜合發展水平評價辦法(試行)》進行研究討論,吸納合理意見和建議後,省商務廳對《貴州省開發區綜合發展水平試行評價辦法》進行了第五次修改和完善,並於2019年2月20日向省政府呈報了《貴州省開發區綜合發展水平評價辦法》(修訂稿)。
2019年3月26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通知》。
二、《通知》主要內容
《通知》分為考評對象範圍和內容 、評價分類、指標構成權重計算和數據採集、組織領導、組織實施、結果運用、獎勵、動態管理機制等八個部分,並配套《貴州省開發區綜合發展水平評價指標體系》、《貴州省開發區綜合發展水平評價指標解釋》兩個附屬檔案。
在考評對象範圍和內容方面,《通知》明確考評對象、考評範圍、考評內容。
在評價分類方面,《通知》明確對全省開發區採用統一指標,統一類別,統一權重。
在指標構成、權重、計算和數據採集方面,《通知》明確:一是指標由A類指標至H類指標構成,另設加減分因素;二是評價權重,指標按總分1000分計算,A類指標至H類指標占不同權重,並規定最大加分和最大減分均不超過30分;三是各指標分值及總分計算方法;四是數據由統計部門和各開發區自行填報,並按照程式核實後報送。
在組織領導方面,《通知》明確成立由分管副省長為主任、相關省直單位為成員單位的貴州省開發區綜合發展水平評價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商務廳,負責全省開發區綜合評價工作。
在組織實施方面,《通知》明確省商務廳負責組織考核評價工作,並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推動綜合評價專業化規範化,各市(州)商務主管部門職責分工以及開展評估的階段工作安排。
在結果運用方面,《通知》明確公布形式、公布範圍、適用範圍等。
在獎勵方面,《通知》明確對綜合考核位列全省前3的開發區給予獎勵;對綜合考核位次同比上升速度前3的開發區給予獎勵。
在動態管理機制方面,《通知》對縣(市、區、特區)開發區數量、申報設立國家級開發區、省級開發區和開發區最佳化整合等方面給予進一步明確規範。
《貴州省開發區綜合發展水平評價指標體系》對填報的填報單位、初審單位、審定單位、省政府批覆面積、開發區總體規劃面積、開發區實際管轄面積、A類指標至H類指標構成的42個子項代碼、評價指標、單位、數量、權重、占比等方面進行規範和明確,增強綜合評價透明度。
《貴州省開發區綜合發展水平評價指標解釋》對《通知》中涉及的管轄範圍、“四至”面積、增速、規模工業增加值等28個指標進行闡述界定。
三、《通知》主要特點
《通知》的核心內容是按照《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促進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的意見>的通知》(黔委廳字〔2018〕25號)對開發區建設“新型工業化發展的引領區、體制機制創新和開放型經濟建設的先行區、良好營商環境的示範區、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集聚區”要求,結合國務院和商務部檔案精神,針對調研中我省開發區總量小、產業集聚不強的主要矛盾,考評辦法加大經濟發展指標的權重,嚴把數據質量,建立規範性、可核實、易獲取的指標體系和動態考核機制,讓評價指標更加接近統計口徑,促使考評公開透明、公平公正,進一步提升考評公信力,為動態管理奠定堅實基礎,引導開發區走高質量發展之路。
(一)最佳化考評指標設計
2014年版《評價辦法》考評指標共有三類,具體是:A類指標為開發區經濟實力指標:主要體現開發區的經濟規模、經濟增量和發展速度;B類指標為開發區綜合效益和發展能力指標:主要反映開發區土地集約節約利用、生態建設、產業聚集、能力創新、基礎設施建設、行政效能等方面;C類指標為加減分指標:主要反映開發區當年受表彰情況,以及環保、安全及其他事故的負面情況。2014年版《評價辦法》評價指標按總分1000分計算。其中,A類指標占600分,B類指標占400分,C類指標不占權重。
結合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對開發區改革創新和發展新要求,《通知》將考評指標增加至8個類別,並另設加減分因素。其中,A類指標(即經濟發展,含有7個子項指標,占230分);B類指標(即增長速度,含有7個子項指標,占210分);C類指標(即開放創新,含有8個子項指標,占200分);D類指標(即集約發展,含有5個子項指標,占 100分);E類指標(即生態環保,含有4個子項指標,占40分);F類指標(即區域帶動,含有4個子項指標,占40分);G類指標(即營商環境,含有3個子項指標,占100分),H類指標(即管理水平,含有4個子項指標,占80分)。另外,加分因素指標含有8個子項指標,減分因素指標含有5個子項指標,最大加分和最大減分均不超過30分。
《通知》中評價指標仍按總分1000 分計算。為客觀反映各開發區的實際發展水平,以發展為導向,對標統計口徑,聚焦核心業務,加大了經濟發展、增長速度、開放創新、集約發展、營商環境方面的權重,最佳化簡化考評指標,加大反映開發區經濟發展核心指標的權重,提高數據質量較好、易核實的指標權重,降低了一般性指標權重。
(二)統一綜合評價標準
2014年版《評價辦法》將全省開發區按照市(州)直接管理的開發區、千億級百億級開發區培育對象、其他省級開發區等三個類別進行分類評價。
《通知》對全省開發區採用統一指標、統一標準、統一權重進行評價。一是全省73家開發區中有15家開發區是2006年以前設立,59家開發區是2011年以後設立剛剛起步。2014年版《評價辦法》考慮到全省開發區發展水平差異較大,採取分類考評方式。近年來,隨著我省交通基礎設施不斷完善,開發區發展外部交通區位環境逐漸改善,開發區通過加快發展,發展差距進一步縮小,統一標準考評條件基本成熟。二是對標國家級開發區考核評價做法。商務部對國家級經開區按統一標準進行考核評價,不分區域差異與國際接軌。三是統一標準考評有利於樹立開發區品牌形象,按一個標準打造開發區,讓外來投資者對開發區像遊客對5A級旅遊景區和五星級酒店一樣易於辨識。
(三)建立動態管理機制
建立有進有退的開發區動態管理機制,對申報設立國家級開發區、省級開發區和開發區最佳化整合等方面予以明確,從2018年度起,對排名靠前的省級開發區優先給予2年培育期,推薦申報國家級開發區。對申請新設立省級經濟開發區的園區,給予2年培育期,培育期滿後參照本辦法納入考核評價,綜合得分在被培育園區中排名靠前,並符合省級開發區設立相關要求的,優先申報省級經濟開發區。從2018年度起,對綜合考核位列全省後5名的開發區領導班子成員進行約談和督促整改;對連續2年綜合考核位列全省後5位的開發區予以黃牌警告;對連續3年綜合考核位列全省後5位的開發區按程式報請批准後退出省級開發區管理序列,並責成市(州)對開發區機構建制和空間布局作相應調整和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