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節地區行政公署關於加強煤炭產品稅費徵收管理的意見

為進一步規範全區煤炭產品稅收、規費徵收管理,加快煤炭資源開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煤炭行業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153號)、《貴州省煤炭企業煤炭產品稅費徵收管理辦法》(黔府辦發〔2003〕51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構建全省主要產煤區煤炭稅費征管協稅護稅機制的意見》(黔府辦發〔2009〕17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畢節地區行政公署關於加強煤炭產品稅費徵收管理的意見
  • 文號:國稅發〔2005〕153號)
  • 目的:進一步規範全區煤炭產品稅收
  • 發布時間:二○○九年六月四日
切實加強領導,建立協稅護稅機制,煤炭產品稅收、規費的種類和標準,(一)稅收種類和標準,(二)規費種類和標準,煤炭產品稅收、規費徵收方式,煤炭產品稅收、規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一)稅收,(二)規費,嚴格加強煤炭產品稅費的監管,

切實加強領導,建立協稅護稅機制

近 年來,隨著我區經濟的快速發展,煤炭行業作為國民經濟的基礎性能源產業和我區支柱產業之一,為我區財政提供了大量稅收,已成為我區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嚴格依法治稅,加強煤炭行業產品稅收和規費的徵收管理,是煤炭稅費及時、足額入庫的重要保障,也是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重要職責和法定義務。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應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構建全省主要產煤區煤炭稅費征管協稅護稅機制的意見》,建立起由政府主導、稅務主管、部門協作、多方聯動、齊抓共管、信息共享的煤炭行業稅費征管協稅護稅機制,成立由政府(管委會)分管財稅工作的領導任組長,地稅、國稅、工商、物價、公安、交通、煤炭管理、國土、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為成員單位的綜合治稅領導小組,負責煤炭行業稅收協稅護稅工作的組織協調和具體實施。各成員單位應加強信息溝通和聯繫協調,建立各部門間的協作管理制度、信息共享制度、聯席會議制度,至少每個季度召開一次聯席會議,及時通報煤炭企業的生產、銷售及涉稅信息。

煤炭產品稅收、規費的種類和標準

(一)稅收種類和標準

按照國家有關法規、政策的規定,對我區煤炭生產、加工企業徵收的主要稅種及標準如下:
1、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按照煤炭產品銷售額依率計征。銷售額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稅率為17%。
2、資源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貴州省煤炭資源稅稅額標準的通知》的規定,按2.5元/噸徵收。
3、城市維護建設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以增值稅為徵稅基礎,依率計征。
4、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依率計征。
5、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依率計征。
6、教育費附加:根據國務院《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按增值稅款的3%徵收。

(二)規費種類和標準

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法規的規定,對我區煤炭生產、加工企業徵收的主要規費及標準如下:
1、排污費:根據《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州省煤炭企業煤炭產品稅費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黔府辦發〔2003〕51號檔案)的規定,按每噸原煤1.2元計提。
對於排污符合有關環境保護標準的,經縣以上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按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根據排污量削減程度,相應核定排污費徵收標準。
對於單井設計能力30萬噸/年以上(含30萬噸/年)的煤礦,另按國家環保局和省環保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煤礦企業所建洗煤廠或焦化廠的排污費標準按國家的相關規定執行。
2、水土保持費:按照《貴州省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徵收管理辦法》(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1號)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從事採礦、採石(山砂)、取土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按照工程實際占用地表面積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徵收;持續生產經營活動不斷造成水土流失的,除按照工程實際占用地表面積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徵收外,並按照礦產品銷售總額(自備礦山的,根據實際採挖量,按照同類、同品位礦產品銷售平均價格核定銷售總額)的2‰徵收”。
3、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礦產品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國務院第150號令)和《貴州省礦產品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貴州省人民政府第11號令)規定的標準計征。
計算方式為:應徵補償費額=應費礦產品銷售收入×補償費費率×開採回採率係數。
開採回採率係數=核定開採回採率÷實際開採回採率。
補償費費率為1%。
4、地方教育附加費:按增值稅的1%徵收。
5、速生豐產坑木林基地發展專項資金:根據《森林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五項“煤炭、造紙等部門,按照煤炭和木漿紙張等產品的產量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專門用於營造坑木、造紙等用材林”的規定,對使用坑木的煤礦收取一定比例的發展基金。粉煤每噸2元,塊煤每噸3元,焦煤每噸3元。
(三)對其他涉及煤炭生產、加工企業的地方稅費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徵收。
(四)如果國家和省對煤炭產品相關稅收、規費徵收項目和標準進行調整時,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煤炭產品稅收、規費徵收方式

(一)增值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等分別由國稅機關、地稅機關依法徵收。煤炭生產、加工企業按照法律規定向稅務機關自行申報。
(二)礦產資源補償費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規定徵收,也可以委託稅務機關或煤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徵收。
(三)速生豐產坑木林基地發展專項資金由林業部門依法徵收,也可以委託稅務機關或煤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徵收。
(四)其餘規費除規定由企業自提的以外,由徵收部門委託稅務機關代征或縣煤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徵收。
(五)未經稅務機關、國土資源、林業、財政等部門委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從事煤炭稅費的徵收活動。
(六)稅務機關或各縣、市(區)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受國土資源管理、林業等部門委託代徵收相關規費的,可以向委託機關收取代征手續費,代征手續費的具體比例由委託機關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煤炭產品稅收、規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

(一)稅收

增值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等,按照稅法規定的預算級次及時、足額解繳入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二)規費

1、排污費:按有關規定比例解繳省、地、縣級財政,納入財政預算,作為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管理,由同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重點用於煤炭企業的污染治理。
2、水土保持費:按《貴州省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徵收管理辦法》規定的徵收級次和分成比例,分別繳入同級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3、礦產資源補償費:按規定及時全額就地上繳金庫,統籌安排使用。
4、速生豐產坑木林基地發展專項資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第五條“煤炭、冶金、造紙、鐵道、交通、農墾、水電、城建等部門,應當提取或者安排造林綠化資金,並制定使用管理方法,實行專款專用”的規定,專門用於林業生態建設。
(三)由企業自提自用的費用,按有關規定執行。

嚴格加強煤炭產品稅費的監管

(一)承擔煤炭產品稅收、規費徵收管理和監督管理的有關職能部門,應根據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嚴格相關稅收、規費票據的管理使用制度,分別制定或完善相關稅收、規費的徵收管理制度和監督管理制度,防止偷逃和重複收取稅收、規費。
(二)各縣、市(區)財政部門和承擔規費使用管理的職能部門,應分別制定或完善相關規費的使用管理制度,按照“收支兩條線”原則,嚴格監管,確保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稅費。
(三)物價部門要加強煤炭價格監控,建立煤炭價格發布平台,適時發布煤炭價格信息。
(四)煤炭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依法照章繳納煤炭產品稅收和規費、提足維簡費。未按規定足額繳納稅收、規費和提取維簡費的煤炭企業,其煤炭產品不得出境,並由有關稅收、規費徵收管理部門按照有關稅費征管制度予以處理。
(五)各縣、市(區)、各部門必須嚴格貫徹執行煤炭稅費徵收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擅自對煤炭企業增加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或變更收費標準。
(六)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審計機關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煤炭產品規費徵收和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
(七)為加強對煤炭生產企業的稅費徵收管理,堵塞稅收漏洞,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各縣、市(區)要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等科技手段,加強稅控體系建設,推行對所有煤炭生產企業安裝“煤炭產量遠程可視監控系統”,建立“煤炭稅費管理監控中心”,加大對煤炭企業的生產數量、銷售數量、庫存數量的記錄和監控,實現監控產量、以產控銷、以銷控稅、管住稅源的目的。
(八)各徵收機關應加強對煤炭行業各項稅費徵收管理的力度,充分行使法律賦予的徵收權、管理權和檢查權。對於煤礦轉(出)讓的,國土資源部門應及時向同級稅務部門反饋,並協同公安、煤炭等部門協助稅務部門將煤礦轉(出)讓稅收及時足額追繳入庫。
(九)為了公平稅負,各縣、市(區)應研究煤炭企業地方稅費實行“從價計征”的辦法,實行從量定額計征和從價定率計征相結合,逐步實現“從價定率”計征,使煤炭產品地方稅費與煤炭價格直接掛鈎,體現資源好、價格高、多納稅的公平稅負原則。從價定率計征的徵收率,由各縣、市(區)自行測算確定。
六、本意見從下發之日起施行。原畢節地區行政公署《關於煤炭稅費徵收管理的暫行意見》(畢署發〔2005〕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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