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節地區行政公署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

為有效防範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切實加強煤礦安全管理工作,結合我區實際,特作如下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畢節地區行政公署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
  • 地區:畢節地區
  • 內容: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管理
  • 隸屬:政府檔案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第一條

各級政府及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畢節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關於印發畢節地區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的規定的通知》(畢署辦通〔2009〕102號)檔案精神,全面落實政府安全監管主體責任,通過監管主體責任的落實,督促煤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二條

煤礦企業必須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州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規定的通知》(黔府辦發〔2009〕31號)檔案精神、畢節地區行政公署《關於加強煤礦現場管理的暫行規定》(畢署發〔2007〕39號)檔案及補充規定等要求,全面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狠抓隱患排查治理,切實加強煤礦現場管理,保證安全生產。

第三條

我區煤層賦存條件複雜,瓦斯災害嚴重,必須提高對煤礦瓦斯和瓦斯治理利用工作的認識。取消低瓦斯礦井概念,提高瓦斯管理等級,低瓦斯礦井按高瓦斯礦井管理,高瓦斯礦井按突出礦井管理,首先要完善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其次要加大系統最佳化和安全設施改造、建設工作力度,逐步過渡到綜合防突措施管理,積極推進瓦斯綜合利用工作。

第四條

煤礦要加強瓦斯日常管理,配齊人員,適時檢查並確保監測監控系統正常運轉使用,嚴格執行瓦斯管理的規定,嚴禁瓦斯超限作業。瓦斯檢查要做到天天查、班班查、時時查。

第五條

採掘作業必須做到“逢掘必探、有疑必探、先探後掘”,所有煤礦必須配備75以上鑽機和專業鑽工隊伍,認真開展探掘工作,要探明積水、煤層構造、瓦斯賦存等情況,預測煤與瓦斯突出可能,並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確保全全生產。

第六條

煤礦掘進工作面要實現獨立迴風,並按照相關規定安設可靠的防突風門。

第七條

加強提升運輸安全管理,按規定安裝和使用阻車器和擋車欄,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和打點掛鈎雙崗作業的規定。

第八條

加強頂板管理,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作業時要設專人“觀山看頂”。 採煤工作面嚴禁使用木支護,金屬摩擦支柱必須於2009年底前淘汰,礦井的新掘巷道嚴禁使用木支護,新掘永久巷道推廣使用錨、網、噴支護。

第九條

要嚴格實行遠距離爆破。掘進工作面爆破地點應設在進風側反向風門之外或避難硐室內;爆破時,所有作業人員應撤至防突風門外安全地點的新鮮風流處,切斷電源,設定警戒。

第十條

保留一套獨立生產系統的整合、技改煤礦,要加快建設進度。對重生產、輕建設,不能按期完成建設任務的煤礦,要取消保留一套獨立生產系統資格;對發生死亡1人以上事故的保留系統,要取消其保留一套獨立生產系統資格。

第十一條

煤礦企業要規範採掘布局,合理布置採掘工作面,嚴禁“三超”。必須按照核定的生產能力組織生產,嚴禁超能力生產;小煤礦一個採區只準一個採煤工作面和兩個掘進工作面同時生產,嚴禁超強度生產;小煤礦一個採區同時作業的采、掘人員每班不得超過50人,嚴禁超定員組織生產。

第十二條

煤礦企業礦級管理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入井帶班的規定,並切實加強煤礦企業中夜班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加強安全隊伍建設。凡未成立煤礦安全監管局的縣、區,必須在2009年底前組建完成,要千方百計引進專業技術人員,充實煤礦安全監管力量,按規定配備煤礦安全監管裝備。煤礦企業要按規定配齊礦級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完善安全設施和裝備。

第十四條

切實加強安全教育培訓。通過安全培訓,切實提高監管人員的業務素質和監管能力;煤礦要制定培訓計畫,加大培訓力度,通過培訓,提高煤礦業主、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管理能力和操作技能。要把安全培訓納入日常安全管理,把不知不會作為隱患開展專項治理。

第十五條

要加大對違法組織生產的煤礦企業的監管執法力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厲打擊煤礦違法生產行為。

第十六條

加大煤礦事故責任追究力度。縣(市、區)對發生的事故都要認真進行分析,尤其是對潛在危害大的未逐事故,要通過分析,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召開煤礦事故現場會,開展事故警示教育。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監管責任的有關責任人,要按規定從嚴追究其責任。對發生事故的煤礦,要按規定進行停產整頓並嚴格按規定進行復產驗收。
請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將此文轉發至各煤礦企業。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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