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稅費徵收保障辦法

天津市稅費徵收保障辦法

《天津市稅費徵收保障辦法》是為加強本市稅費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規定,結合實際而制定的辦法。

2023年6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通知,公布《天津市稅費徵收保障辦法》。該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稅費徵收保障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6月(有效期五年)
  • 發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津政辦規〔2023〕8號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

發文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稅費徵收保障辦法的通知
(津政辦規〔2023〕8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天津市稅費徵收保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6月20日

辦法全文

《天津市稅費徵收保障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稅費徵收管理,切實維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培育稅源費源,促進本市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各級稅務機關依法依規開展稅費徵收保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稅費,是指依法由本市稅務機關統一徵收的各項稅收、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
第四條 稅費徵收保障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政府統籌、稅務主責、部門合作、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稅費徵收保障工作的組織協調,建立健全稅費徵收保障工作機制,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稅費徵收保障措施,提供必要的場所和人力物力支持。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稅費征管服務、稅費政策宣傳、爭議處理化解、信息採集等工作。
第六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章 信息共享
第七條 稅費信息共享實行目錄管理。稅務機關負責組織稅費信息已分享資料夾的編制、發布和更新等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第八條 稅費信息依託本市政務數據共享平台共享,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稅費信息已分享資料夾依法提供相關信息;稅費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九條 稅費信息共享一般以電子數據方式進行,暫無法採取電子數據交換的,可採取介質交換、郵件交換、紙質交換等方式。
第十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提供的稅費共享信息及時維護和更新,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對獲取的稅費信息加強管理,確保信息安全,不得將稅費信息用於履行法定職責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違法向第三方披露。
第十二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智慧型化大數據分析,不斷強化稅費信息在經濟運行研判和社會管理等領域的深層次套用。根據稅費信息比對分析情況,研究制定培育和鞏固稅源費源基礎的支持政策,提供最佳化服務和強化監管的有效指引。
第三章 稅費征繳協作
第十三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稅費相關違法行為或者稅費優惠對象不再符合法定優惠條件等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稅務機關。
第十四條 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查驗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經查驗已經履行申報繳納義務的,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為其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規劃資源、生態環境、水務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與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工作配合機制,保障本市資源稅、環境保護稅、耕地占用稅等的徵收管理。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數據資料異常或者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納稅的,可以依法提請相關部門進行覆核。
第十六條 稅務機關因確認納稅人、繳費人享受稅費優惠政策條件,需要發展改革、科技、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規劃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支持。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因涉稅財物價格不明、有爭議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價格主管部門協助認定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八條 人社、醫保部門和稅務機關要完善社會保險費徵收等工作的協作機制,在跨部門業務聯辦、聯合執法、信息化建設等方面加強協作配合。
第十九條 非稅收入劃轉稅務機關統一徵收的,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繳費項目、繳費人、計費依據、應繳金額等信息,稅務機關依法辦理非稅收入的徵收。
稅務機關應當向財政部門報送非稅收入征繳情況,並根據業務主管部門需求反饋征繳明細信息;對欠繳、少繳非稅收入的,稅務機關應當按規定做好催繳工作,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提供協助。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開立賬戶的情況時,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與公安機關應當健全派駐聯絡機制,實現稅警雙方案件信息互聯互通和聯合辦案制度化、信息化、常態化。
第二十二條 市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納稅人、繳費人信用信息歸集、評價和發布工作機制,將歸集的信用信息、產生的評價結果推送至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將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
稅務機關應當健全納稅人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工作機制,發揮納稅信用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基礎性作用。
第四章 稅費服務支持
第二十三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健全本市納稅繳費服務熱線和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相關工作機制,為納稅人、繳費人提供便捷、高效服務。
第二十四條 稅務機關應當進一步完善稅務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公開稅費政策、納稅繳費流程、服務規範和權利救濟等事項。
第二十五條 稅務機關應當引導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為納稅人、繳費人規範提供精細化、便捷化、個性化服務。
第五章 保障監督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稅務機關受理投訴、檢舉後應當及時調查,依法處理,同時為檢舉人保密。
第二十七條 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向市、區人民政府報告稅費徵收保障工作情況,全面反映有關部門和單位稅費徵收協助工作情況。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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