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市防汛應急預案

《寶雞市防汛應急預案》已經寶雞市政府同意,寶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5月18日印發.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寶雞市防汛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5月18日
  • 發布單位:寶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1總則
1.1編制目的
有效做好洪澇災害防範應對處置工作,保證抗洪搶險工作有力有序有效進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和《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細則》《陝西省防汛應急預案》《寶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全市範圍內洪澇災害的應急處置和防汛抗洪搶險工作,包括江河洪水、山洪、城市內澇以及由於地震災害、恐怖活動等引發的堤防潰口、水庫垮壩等洪水災害。
1.4工作原則
(1)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始終作為防汛的首要目標任務。
(2)防汛工作實行各級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按照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的原則,處置本行政區域內洪澇災害。
(3)堅持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最大程度減少災害損失。
(4)堅持依法防汛抗洪,科學指揮調度,部門協作配合,社會力量參與,軍民團結抗洪,專業隊伍和民眾搶險相結合。
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市、縣(區)及有防汛任務的鄉鎮(街道)政府應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有關部門和單位可根據需要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本部門和本單位防汛工作。
2.1市防汛抗旱指揮部
市政府設立市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市防指),由市長任總指揮長,分管應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長、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市長和寶雞軍分區分管副司令員任副總指揮長,市政府分管應急、水利工作的副秘書長、市應急管理局局長、市水利局局長任指揮長,市應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長任秘書長,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水利局、市氣象局分管負責同志任副秘書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教育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城市管理執法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和旅遊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林業局、市供銷合作社、寶雞軍分區戰備建設處、武警寶雞支隊、寶雞水文水資源勘測中心、國網寶雞供電公司、中國鐵路西安局集團有限公司寶雞工務段、省無委辦寶雞監測站、中國移動寶雞分公司、中國電信寶雞分公司、中國聯通寶雞分公司為指揮部成員單位。
市防指辦公室設在市應急管理局(市防汛抗旱保障中心),市防汛抗旱保障中心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
2.2市防指防汛職責
(1)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防汛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落實省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和市委、市政府對防汛工作的決策部署;
(2)領導指揮全市防汛工作,充分發揮在防汛工作中的牽頭抓總作用,強化組織、協調、指導、督促職能;
(3)研究擬訂全市防汛制度規定、規程標準和發展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
(4)建立健全以行政首長負責制為核心的防汛工作責任制,督促重點地區、城市和主要江河湖泊、重要水工程防汛責任人落實責任;
(5)組織制定全市防汛應急預案,指導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禦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應急水量調度方案等;
(6)組織開展防汛檢查,指導督促洪澇災害風險隱患排查整改治理;
(7)負責防汛專家隊伍組建管理,協調指導洪澇災害應急搶險救援隊伍建設並組織預案技術交底等;
(8)負責防汛物資、裝備、設施、設備等採購儲備、調度配送、補充更新等;
(9)及時掌握髮布汛情、災情,組織指導重大洪澇災害調查評估工作;
(10)組織汛情和災情會商研判、應對處置、指揮調度,指導協調洪水災害防治和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11)組織協調洪澇災害防治和防汛指揮系統工程建設,負責應急度汛、搶險救災、水毀修復、物資儲備和能力建設等防汛資金計畫和使用管理;
(12)組織協調災區民眾恢復和發展生產。
2.3市防指辦公室防汛職責
(1)承擔市防指日常工作,協調市防指成員單位(部門)工作;
(2)組織、指導、協調、督促全市防汛工作;
(3)組織、指導全市防汛應急預案方案修編演練,負責有關防汛預案和調度方案審查、審批工作;
(4)協調指導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禦洪水、抗禦洪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工作;
(5)負責全市汛情、災情等統計、報告、發布;
(6)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做好洪水災害防治工作;
(7)協調指導洪澇災害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8)負責市級防汛搶險物資儲備、更新、調配和資金管理,指導縣、區防汛搶險物資儲備和防汛搶險隊伍建設管理;
(9)組織開展防汛準備、檢查和考核、表彰工作,組織指導重大洪澇災害調查評估工作;
(10)負責防汛專項資金計畫管理和防汛應急工程建設管理工作;
(11)完成市防指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2.4市防指成員單位防汛職責
(1)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防汛減災救災工程、水毀工程修復、災後恢復重建等重點項目規劃、投資計畫的協調和銜接工作。
(2)市教育局:負責教育系統的防汛工作,協調、指導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做好洪澇災害威脅區學校安全防範、災後重建、危房改造和教學秩序恢復。
(3)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工業和信息化系統的防汛工作,根據防汛搶險救援救災工作需要,協助徵調防汛應急物資,組織、協調有關工業產品應急生產。
(4)市公安局:負責維護防汛搶險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管理,依法打擊造謠惑眾和盜竊、哄搶防汛物料、破壞防汛監測預警設施以及干擾防汛工作正常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協助有關部門妥善處置因防汛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協助組織民眾從危險地區安全撤離或轉移。
(5)市財政局:負責及時下達防汛基礎設施、應急度汛、水毀修復及搶險救援、防災減災救災等相關資金,並會同相關部門做好資金監管工作。
(6)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本系統防汛工作,負責因汛情引發的次生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監測,並提出處置意見。
(7)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自然資源系統的防汛工作,負責地質災害防治應急救援技術支撐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洪澇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應急避險、災後恢復重建的用地保障。
(8)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防汛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城市排水防澇和有關應急搶險救援救災工作,負責城市市政設施的防澇安全,協助做好城市防澇規劃制定和應急供水工作。
(9)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負責所屬公園、廣場和大型綠化工程的防汛安全工作;配合轄區政府做好公園和廣場內人員疏散和防汛搶險工作。
(10)市交通運輸局:負責交通運輸系統的防汛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公路等交通設施的防洪安全和應急搶險救援救災工作,及時組織修復水毀公路、橋樑,保障交通運輸暢通;參與組織協調並優先運送防汛搶險救援救災物資裝備和人員。
(11)市水利局:負責水利系統的防汛工作,負責庫壩和水電站水情工情的監測、預報、預警和發布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組織編制洪水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
(12)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農業系統的防汛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農業洪澇災害防治和應急搶險救援救災工作,及時收集、整理和反映農業災情信息;負責災後農業救災、生產恢復及漁業的防洪安全,做好農業減災技術指導工作。
(13)市商務局:負責商貿系統的防汛工作,負責災區肉菜等部分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運行監測,協調組織部分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工作。
(14)市文化和旅遊局:負責指導文化和旅遊系統的防汛工作,督促A級旅遊景區做好洪澇災害的防治及安全工作;協調組織開展防汛抗洪、搶險救援、救災減災宣傳工作;督促A級旅遊景區及時報送洪澇災情和防汛抗洪、搶險救援、救災減災等重要信息。
(15)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衛生健康系統的防汛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洪澇災區疾病預防控制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及時提供災區疫情與防控信息,組織醫護人員赴災區開展防疫治病,預防和控制疫情的發生髮展。
(16)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市級防汛應急預案,組織開展防汛預案演練和宣傳培訓;協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重大、特別重大洪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洪澇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組織指導洪澇災情核查、損失評估工作;統籌全市防汛應急救援力量建設,指導地方及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制定全市防汛應急物資保障和應急救援裝備儲備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應急搶險救災物資統一調度;負責督查、檢查工礦企業、危險化學品等行業領域安全度汛工作,防範洪澇災害引發的生產安全事故。
(17)市林業局:負責林業系統的防汛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洪澇災害區林業生產恢復重建工作。
(18)市供銷合作社:負責供銷系統的防汛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防汛物資和災區民眾生產生活資料的市場供應。
(19)市氣象局:負責天氣監測和預測預報工作以及氣象災害形勢分析和評估,及時向市防指及有關成員單位(部門)提供天氣預報預警信息和雨情實況信息;參與洪澇災害會商。
(20)寶雞軍分區戰備建設處:負責組織和協調駐寶部隊、民兵預備役人員執行抗洪搶險、營救民眾、轉移人員等重大搶險任務。
(21)武警寶雞支隊:負責武警系統的防汛工作,組織和協調武警部隊執行抗洪搶險、轉移人員、營救民眾等重大搶險救援救災任務,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災區社會秩序和治安、警戒管理。
(22)寶雞水文水資源勘測中心:負責水文系統防汛測報設施的運行管理;承擔向市防指提供實時水情和有關水文情報預報預警信息工作;跟蹤監測預報洪水過程;參與洪澇災情和災害會商研判;負責做好防汛抗洪搶險救援和減災現場水文服務;負責暴雨洪水過程的調查分析,提供水情過程和月度、年度總結評估報告。
(23)國網寶雞供電公司:負責所轄電網、營業區內的防汛工作,所屬水電站的防洪安全調度,因災損毀電力設施的搶修恢復,保障防汛抗洪搶險救援救災用電。
(24)中國鐵路西安局集團有限公司寶雞工務段:負責鐵路系統的防汛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鐵路設施及人員的防洪安全和應急搶險救援救災工作,及時組織修復水毀鐵路設施,保障鐵路運輸暢通,參與組織防汛抗洪、搶險救援、救災減災人員、物資、設備的運輸工作。
(25)省無委辦寶雞監測站:負責保證防汛通信用頻需求,確保防汛通訊所需無線電頻率不受干擾。
(26)中國移動寶雞分公司、中國電信寶雞分公司、中國聯通寶雞分公司:負責各自所屬運營企業、公用通信網設施的防洪安全,確保市防指發布的雨情、水情、災情預警信息能夠及時傳達,保障防汛通信聯絡暢通。
3預防預警機制
3.1預防預警信息
3.1.1氣象水文信息
各級氣象、水文部門應加強對當地災害性天氣和洪水的監測預報,及時向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送信息。當預報有重要天氣過程時,氣象部門應加密監測預報,做好區域性降水量預報;當預報江河發生洪水時,水文部門應加密水情測報時段,做好江河水庫洪水預報。
3.1.2防洪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當江河出現警戒流量(水位)以上洪水時,各級水利部門應加強工程監測,並將堤防工程設施的運行情況報告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當堤防和穿堤建築物出現險情或遭遇超標準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決口時,水利部門應在第一時間向可能淹沒的有關區域預警,同時向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及時準確報告。
(2)水庫工程信息
水庫管理單位應嚴格執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下達的報汛任務和批准的汛期控制運用計畫,向水利部門報告汛情和調度運行狀況。當水庫水位接近汛限水位時應加密報告段次;當水庫出現險情時,水庫管理單位必須第一時間向下游預警並迅速處置險情,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當水庫遭遇超標準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潰壩時,應當提早向水庫潰壩洪水風險圖確定的淹沒範圍發出預警,為民眾安全轉移爭取時間。
3.1.3洪澇災情信息
(1)洪澇災情信息主要包括:洪澇發生的時間、地點、範圍、受災人口以及民眾財產、工農業基礎設施等方面損失情況。
(2)洪澇災情發生後,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洪水災害情況,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收集動態災情,全面掌握受災情況,及時向同級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對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災情,應立即上報,並在30分鐘內逐級上報到市防指。重大災情在災害發生1小時內,市防指應將初步情況報告市委、市政府和省防總,並對實時災情組織核實,為抗災救災提供準確依據。
3.2預防預警行動
3.2.1預防預警準備
(1)思想準備。加強宣傳動員,增強水患意識,做好防大汛、抗大洪、搶大險的思想準備。
(2)組織準備。健全指揮機構,落實工作責任,注重業務培訓,加強預報預警。
(3)工程準備。有關部門按時完成水毀工程修復建設任務,對存在病險的堤防、水庫等各類水利防洪工程設施實行應急除險加固,對跨汛期涉河施工的水利、市政、交通等在建工程,落實安全度汛方案。
(4)預案準備。制定江河防禦洪水預案、城市防洪應急預案、水庫汛期控制運用計畫、山洪災害防禦預案和水文情報預報方案等。針對江河堤防險工險段,制訂工程搶險方案。
(5)物料準備。按照分級儲備、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市、縣(區)、鎮(街)三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有關堤防、水庫工程管理單位必須儲備必要的防汛物料。在防汛重點部位儲備一定數量的搶險物料。
(6)通信準備。充分利用社會通信公網,建設必要的防汛通信專網,保證洪水監測預警通信和信息網路系統暢通,確保雨情、水情、災情信息和指揮調度指令及時傳遞。
(7)防汛安全檢查。實行以查組織、查責任、查工程、查預案、查物料、查隊伍、查通信、查監測、查預警為主要內容的分級防汛安全檢查制度,發現問題和薄弱環節,明確責任,及時整改。
(8)防汛管理工作。對在江河、水庫、河道內建設的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對未經審批並嚴重影響防洪安全的項目,應依法強行拆除。
3.2.2江河洪水預警
(1)當江河可能出現洪水時,寶雞水文水資源勘測中心及其所屬觀測站應按照規定做好洪水監測預報,及時向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實時水位、流量信息和洪水預測預報,為預警提供依據。
(2)寶雞水文水資源勘測中心及其所屬觀測站應跟蹤分析江河洪水發展趨勢,及時滾動預報最新水情,為防汛指揮調度和抗洪搶險提供基本依據。
(3)寶雞水文水資源勘測中心及其所屬觀測站應當確定洪水預警區域、級別和洪水監測預報信息,及時向市防指及有關縣區防指和部門發布。
(4)當預報江河主要水文站洪水流量在市級指揮調度量級以下時,由有關縣(區)轄區內的水文站向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傳送水情預報。
(5)當預報江河主要水文站洪水流量達到或超過市級指揮調度量級時,由寶雞水文水資源勘測中心做出水情預報意見,經市防指會商後傳送有關縣(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6)各新聞主管部門應利用新聞媒體及時發布預報預警信息,提醒民眾做好洪水災害防範。
(7)發生跨區域的洪水災害,洪水災害將影響到鄰近行政區域的,涉及的縣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報告同級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同時,應及時向河流下游受影響地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通報洪水信息。
3.2.3山洪和地質災害預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災害威脅的地區,要根據本地山洪特點,主動採取預防和避險措施。水利、氣象、自然資源等部門要密切聯繫,相互配合,實現信息共享,及時聯合發布山洪預報警報信息。
(2)凡有山洪防治任務的地區,有關縣區水利部門要會同氣象、自然資源等部門編制區域內山洪災害風險圖,劃分並確定區域內易發生山洪災害的地點及範圍。
(3)山洪災害防治區應建立健全監測預警系統和群測群防體系,落實降雨、洪水期間防禦責任和值班巡邏制度,鄉鎮(街道)、村、組和相關單位都要落實監測預警信號傳送員,一旦發現危險徵兆,應當在第一時間向周邊民眾報警,實現快速轉移,並報當地水利、應急管理部門。
3.3預警支持系統
3.3.1防汛信息系統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應急管理部門要會同自然資源、水利、氣象等部門建立防汛應急信息平台,健全汛情監測預警報告制度,落實防汛信息資源共享機制,滿足防汛指揮需要。
3.3.2洪水風險圖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有關防洪工程管理單位、行業部門編制本地區的江河洪水風險圖、城市洪水風險圖、山洪風險圖、水庫洪水風險圖,作為防汛抗洪和民眾安全轉移的決策依據。
4應急回響
4.1總體要求
(1)根據洪水災害的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防汛應急回響分為四級,分別是: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
(2)發生設防標準內洪水,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洪水調度和工程搶險;發生超設防標準洪水,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按照分級指揮許可權,統一指揮調度和組織抗洪搶險。
(3)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工作,積極組織行業部門系統防洪工作,並及時向防汛部門報告有關工作情況。
(4)渭河應急回響工作實行分級指揮,具體分級指揮許可權見附錄8.1。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組織水利部門編制渭河防禦洪水方案,按有關規定報批。
(5)洪澇災害發生後,有關縣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向同級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情況。造成人員傷亡的可越級上報。任何個人發現堤防、水庫發生險情時,應立即向水利部門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
(6)對跨區域發生的洪水災害,或洪水災害將影響到鄰近行政區域的,有關縣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報告同級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同時,應及時向河流下游受影響地區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通報情況。
4.2Ⅰ級應急回響
4.2.1啟動條件與程式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由市防指總指揮長或副總指揮長主持會商並決定啟動Ⅰ級防汛應急回響。
(1)渭河、千河、金陵河、石頭河、嘉陵江任何一條江河發生特大洪水;
(2)兩條以上主要江河同時發生大洪水;
(3)六個以上縣(區)發生嚴重洪澇災害;
(4)渭河、千河、金陵河、石頭河、嘉陵江幹流沿線重要城鎮河段堤防發生決口;
(5)大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
(6)市氣象局24小時內連續兩次發布暴雨紅色預警信號,且影響區域達到4個以上縣區;或者市氣象局預報未來24小時將有4個以上縣區出現100毫米以上降雨,其中2個以上縣區出現250毫米以上的降雨;或者過去24小時已有4個以上縣區出現100毫米以上降雨,其中1個以上縣區出現250毫米以上降雨,市氣象局預報未來24小時上述縣區仍有2個以上將出現100毫米以上降雨,視情啟動;
(7)其他需要啟動Ⅰ級回響的情況。
4.2.2應急回響行動
(1)市防指及時向相關縣(區)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市防指成員單位發布啟動Ⅰ級防汛應急回響的命令,有關縣(區)和市防指成員單位分別啟動縣(區)和部門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
(2)市防指總指揮長或副總指揮長主持召開緊急視頻會議,縣(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同志參加並匯報有關情況,總指揮長或副總指揮長對防汛抗洪搶險作出安排部署。
(3)市防指啟動應急回響並將防汛抗洪情況迅速上報市委、市政府和省防總。
(4)市防指領導帶領工作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搶險工作,市水利局負責同志帶領專家組赴一線進行搶險技術指導。
(5)根據縣(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請求,市防指調撥市級防汛物資、商市財政局緊急下撥防汛補助資金支援搶險。必要時,可以請調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支援抗洪搶險救災工作。
(6)相關縣(區)和市防指各成員單位加強應急值守,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每日向市防指匯報本地本部門抗洪搶險行動情況。寶雞水文水資源勘測中心密切監視汛情發展變化趨勢,及時向市防指提供重要河段水情預測預報信息,重要水文站監測信息每小時提供一次,情況緊急時隨時提供。市氣象部門及時監測、分析和預報天氣形勢,及時向市防指提供精細預報。市防指辦公室及時將汛情、工情、災情及抗洪搶險救災工作部署等情況通報市防指成員單位。
(7)市防指在市級新聞媒體發布汛情通報,及時報導汛情災情、抗洪搶險動態和一線抗洪先進典型。
(8)有關縣(區)和市防指有關成員單位要及時向市防指報告抗洪搶險救災情況。
4.3Ⅱ級應急回響
4.3.1啟動條件與程式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由市防指副總指揮長或指揮長主持會商並決定啟動Ⅱ級防汛應急回響。
(1)渭河、千河、金陵河、石頭河、嘉陵江任何一條江河發生大洪水;
(2)兩條以上主要江河同時發生較大洪水;
(3)五至六個以上縣(區)發生嚴重洪澇災害;
(4)渭河、千河、金陵河、石頭河、嘉陵江幹流一般河段堤防決口;
(5)大型水庫發生嚴重險情;中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
(6)市氣象局24小時內發布兩次暴雨橙色預警信號,或發布一次暴雨橙色預警信號和一次暴雨紅色預警信號,且影響區域達到4個以上縣區;或者市氣象局預報未來24小時將有4個以上縣區出現100毫米以上降雨,其中1個以上縣區出現250毫米以上的降雨;或者過去24小時已有4個以上縣區出現100毫米以上降雨,市氣象局預報未來24小時上述縣區降雨量仍將達到100毫米以上,視情啟動;
(7)其他需要啟動Ⅱ級回響的情況。
4.3.2應急回響行動
(1)市防指及時向相關縣(區)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市防指成員單位發布啟動Ⅱ級防汛應急回響的命令,有關縣(區)和市防指成員單位分別啟動縣(區)和部門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
(2)市防指副總指揮長或指揮長主持召開緊急視頻會議,相關部門及縣(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同志參加並匯報有關情況,副總指揮長或指揮長對防汛抗洪搶險作出安排部署。
(3)市防指啟動應急回響並將防汛抗洪情況迅速上報市委、市政府和省防總。
(4)市應急管理局領導帶領市防指有關成員單位負責同志組成工作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搶險工作,市水利局領導帶領專家組赴一線進行搶險技術指導。
(5)根據抗洪搶險救災需要和縣(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請求,市防指應調撥市級防汛物資、商市財政局下撥防汛補助資金,支援縣(區)抗洪搶險救災。必要時,請調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支援抗洪搶險救災工作。
(6)相關縣(區)和市防指各成員單位加強應急值守,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每日向市防指匯報本地本部門抗洪搶險行動情況。寶雞水文水資源勘測中心密切監視汛情發展變化趨勢,及時向市防指提供重要河段水情預測預報信息,重要水文站監測信息每小時提供一次,情況緊急時隨時提供。市氣象部門及時監測、分析和預報天氣形勢,及時向市防指提供精細預報。市防指辦公室及時將汛情、工情、災情及抗洪搶險救災工作部署等情況通報市防指成員單位。
(7)市防指在市級新聞媒體發布汛情通報,及時報導汛情災情、抗洪搶險動態和一線抗洪先進典型。
(8)有關縣(區)和市防指有關成員單位要及時向市防指報告抗洪搶險救災情況。
4.4Ⅲ級應急回響
4.4.1啟動條件與程式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由市防指指揮長或秘書長主持會商並決定啟動Ⅲ級防汛應急回響。
(1)渭河、千河、金陵河、石頭河、嘉陵江任何一條江河發生較大洪水;
(2)兩條以上主要江河發生一般洪水;
(3)三至四個縣(區)發生嚴重洪澇災害;
(4)渭河、千河、金陵河、石頭河、嘉陵江幹流重要河段堤防出現重大險情;
(5)中型水庫出現嚴重險情或小(一)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
(6)市氣象局24小時內發布兩次暴雨黃色預警信號,或發布一次暴雨黃色預警信號和一次暴雨橙色預警信號,且影響區域達到4個以上縣區;或者過去24小時已有4個以上縣區出現100毫米以上的降雨,市氣象局預報未來24小時上述縣區降雨量仍將達到50毫米以上,視情啟動;
(7)其他需要啟動Ⅲ級回響的情況。
4.4.2應急回響行動
(1)市防指立即向相關縣(區)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市防指成員單位發布啟動Ⅲ級防汛應急回響的命令,有關縣(區)和市防指成員單位分別啟動縣(區)和部門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
(2)市防指指揮長或秘書長主持召開緊急視頻會議,相關部門及縣(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匯報有關情況,市防指指揮長或秘書長對防汛抗洪搶險作出安排部署。
(3)市防指啟動應急回響並將防汛搶險情況迅速上報市委、市政府和省防總。
(4)市應急管理局領導帶領工作組赴一線檢查指導防汛搶險工作,市水利局領導帶領專家組赴一線進行搶險技術指導。
(5)根據抗洪搶險救災需要和縣(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請求,市防指可以調撥市級防汛物資、商市財政局下撥防汛補助資金,支援一線抗洪搶險救災。
(6)市防指成員單位根據相關預案做好有關工作。寶雞水文水資源勘測中心做好汛情預測預報,密切監視汛情發展變化。氣象部門加強預測預報,做好氣象預警發布工作。市防指辦公室及時將汛情、工情、災情及抗洪搶險救災工作部署等情況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7)市防指通過市級新聞媒體及時報導洪澇災情及防汛動態。
(8)有關縣(區)和市防指有關成員單位要及時向市防指報告抗洪搶險救災情況。
4.5Ⅳ級應急回響
4.5.1啟動條件與程式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由市防指秘書長主持會商並決定啟動Ⅳ級防汛應急回響。
(1)渭河、千河、金陵河、石頭河、嘉陵江任何一條江河發生一般洪水;
(2)兩條以上主要江河發生警戒以上洪水;
(3)一至二個縣(區)發生嚴重洪澇災害;
(4)主要江河堤防發生重大險情;
(5)小(一)型水庫出現嚴重險情,小(二)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
(6)市氣象局24小時內發布兩次暴雨藍色預警信號,或發布一次暴雨藍色預警信號和一次暴雨黃色預警信號,且影響區域達到4個以上縣區;或者過去24小時全市已有4個以上縣區出現50毫米以上的降雨,市氣象局預報未來24小時上述縣區降雨量仍將達到50毫米以上,視情啟動;
(7)其他需要啟動Ⅳ級回響的情況。
4.5.2應急回響行動
(1)市防指向相關縣(區)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市防指成員單位發布啟動Ⅳ級防汛應急回響的命令,有關縣(區)和市防指成員單位分別啟動縣(區)和部門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
(2)市防指秘書長主持會商會,市應急管理局、市水利局有關科室及單位參加,分析汛情形勢,對防汛應急作出相應安排部署。
(3)市防指啟動應急回響並將防汛搶險情況迅速上報市委、市政府和省防總。
(4)市應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組赴一線協助指導防汛搶險工作,市水利局派出專家組赴一線進行搶險技術指導。
(5)根據抗洪搶險救災需要和縣(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請求,市防指可以向災區調撥防汛搶險物資、商市財政局下撥防汛補助資金,支援一線抗洪搶險救災。
(6)市防指各成員單位根據相關預案和規定做好有關工作。
(7)市防指通過市級新聞媒體及時報導洪澇災情及防汛動態。
(8)有關縣(區)和市防指有關成員單位及時向市防指報告抗洪搶險救災情況。
4.6各類災害應急回響措施
4.6.1江河洪水
(1)當江河洪水超過警戒流量時,有關縣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組織巡堤查險,水利部門要適時運用防洪工程,科學調度洪水;有關部門要按照工程度汛方案組織險情搶護,確保防洪安全。
(2)當江河發生超標準洪水緊急情況時,縣(區)級以上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依法採取特殊措施,積極組織抗洪搶險。當發生重大險情時,水利部門及時提出搶險技術方案,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以申請調用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加工程搶險除險。
4.6.2水庫(水電站)淤地壩
(1)水庫(水電站、淤地壩)發生洪水時,工程管理單位應按照批准的水庫(水電站、淤地壩)汛期調度運行計畫實施防汛調度,及時向下游發布工程泄洪通報,同時報工程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2)水庫(水電站、淤地壩)工程管理單位應加強洪水期大壩安全監測,全面掌握工程運行狀況,如發現工程險情,要第一時間組織搶險迅速排險,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報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3)水庫(水電站、淤地壩)工程洪水期發生重大險情,工程管理單位在搶險過程中無法控制險情時,應及時報告市和相關縣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申請重點險情搶險應急回響。
4.6.3山洪災害
(1)山洪災害應急處置主要由相關縣(區)、鎮(街)負責組織實施。應急、水利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2)當山洪災害易發區雨量觀測點降雨量達到山洪臨界量值或觀測山體發生變形有滑動趨勢時,相關縣區和鄉鎮(街道)政府及村組織應及時發出預警預報,並對危險地區的民眾進行緊急轉移。
(3)對因山洪造成的人員傷亡應立即實施緊急搶救,及時向當地駐軍、武警和上級政府請求支援。
4.6.4堤防決口和水庫(水電站、淤地壩)潰壩
(1)當出現堤防決口、水庫(水電站、淤地壩)潰壩前期徵兆時,工程管理單位要迅速組織搶護,迅速控制險情,及時向下游發出警報,並立即報告有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2)有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迅速調集專業搶險隊伍、大型機械設備投入應急搶險,立即發布防汛指令組織庫壩下游淹沒區人員應急轉移避險。水利等部門要派出專家組進行現場搶險技術指導。
4.7信息報送和處理
應急回響期間,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健全防汛信息報送和處理制度,切實做好信息收集、傳輸和上報工作。
(1)雨情水情收集報送。各級氣象部門和寶雞水文水資源勘測中心及其所屬觀測站點要實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送天氣預報、雨情、水情、水文預報等信息。
(2)工程險情登記報送。水利部門及時搞好各類水利工程的度汛隱患排查工作。水利防洪工程發生較大險情,應及時報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並迅速組織除險;出現重大險情和其他異常情況確需支持的,應及時提出工程地點、險情類型、出險原因、存在困難以及請求支持的具體事項。
(3)洪澇災情統計報送。洪水災害發生後,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及時用報表、文字、圖片及視頻等各種方式報告災害情況,並密切注視災情變化,隨時收集上報新的災情和抗災動態。
(4)潰堤垮壩險情報送。所轄堤防和水庫(水電站、淤地壩)一旦失事,有關水利部門必須在30分鐘內上報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並應及時掌握垮壩失事後民眾安全轉移、安置以及工程搶護等情況,書面總結工程失事經過、原因和損失情況。
(5)防汛綜合信息報送。縣(區)、鎮(街)要及時上報防汛信息。市防指應及時綜合匯總並向有關主管部門通報防汛信息,重大汛情、險情和災情應立即報告市委、市政府和省防總,並及時續報。
4.8指揮和調度
(1)發生洪水險情後,事發地縣(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啟動應急回響,並成立現場指揮部。在採取緊急措施的同時,向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
(2)事發地縣(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同志要迅速到位,分析預測洪水災害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組織指揮有關單位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迅速採取處置措施,控制險情發展。
(3)發生重大洪水災害後,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同志要帶領工作組趕赴現場指導檢查,必要時成立現場指揮部。
4.9搶險處置
(1)出現洪水災害或防洪工程發生重大險情,所轄水利部門應根據事件的性質,迅速對事件進行監控、追蹤,並立即向所轄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通報情況。
(2)有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根據具體情況,按照預案立即提出緊急處置措施,供同級政府或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指揮決策。
(3)有關水利部門要迅速調集本地區的資源和力量,提供應急搶險技術支持;有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迅速開展現場處置和搶險工作。
(4)處置洪水災害和工程重大險情時,應按照職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指揮,各單位、各部門各司其職,團結協作,快速反應,高效處置,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
4.10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1)各級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根據應急需要,依據相關規定,可以調用防汛機動搶險隊、專業應急搶險隊、民眾性搶險救護隊伍及民兵等社會力量參加抗洪搶險。駐寶部隊、武警的調動由市防指提出申請,寶雞軍分區、武警寶雞支隊按照規定執行。
(2)緊急防汛期間,市防指報請市政府批准發布動員令,組織各類社會力量參與抗洪救災。
4.11信息發布
洪澇災害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積極主動的原則。市防指會同市級新聞主管部門做好抗洪救災信息發布。
4.12應急結束
當洪水災害得到有效控制或汛情得到緩解時,市防指和有關縣(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下達指令,宣布結束或降低防汛應急回響級別。
5應急保障
5.1通信與信息保障
(1)任何通信運營部門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暢通的責任。
(2)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建立與防汛應急專用通信網相結合的通信網路,確保防汛指揮信息暢通。堤防、水庫、水電站、湖泊等重要水工程管理單位應配備可靠的通信設施。
(3)出現防汛應急突發事件後,通信管理部門應啟動應急通信保障預案,迅速調集力量搶修通信設施,保證防汛通信暢通。必要時調度應急通信設備,為防汛通信和現場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4)在緊急情況下,應儘快利用廣播、電視等媒體以及手機簡訊等手段發布信息,通知民眾快速撤離,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5.2應急物資保障
5.2.1物資儲備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重點防洪工程管理單位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要儲備防汛搶險物資。市防指儲備的市級防汛搶險物資,主要用於解決遭受大洪水災害地區防汛搶險物資的不足,重點支持遭受特大洪水災害地區防汛搶險的應急需要。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儲備的防汛物資品種及定額,根據本地防汛任務、抗洪搶險的需要和具體情況,由各級防汛指揮機構因地制宜確定。
5.2.2物資調撥
物資調撥採取先近後遠、優先保證重點地區的防汛搶險物資急需的原則。需要調用市級防汛儲備物資時,由有關縣(區)防汛抗旱指揮部提出申請。防汛物資消耗後應及時補充,必要時可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徵集。
5.3應急隊伍保障
包括民眾搶險隊伍、專業搶險隊伍(防汛機動搶險專業隊)、解放軍和民兵預備役抗洪搶險專業應急部隊。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是抗洪搶險的重要力量,承擔抗洪搶險急難險重任務。
5.4交通和電力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優先保證防汛搶險人員、防汛抗洪物資運輸、民眾安全轉移所需的車輛調配,及時調配大洪水時搶險車輛。電力部門負責抗洪搶險的供電需要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5.5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洪水災區疾病防治業務技術指導,組織醫療隊赴災區巡醫,負責災區消毒和傷員的搶救工作。
5.6治安保障
公安機關負責做好洪水災區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嚴厲打擊破壞抗洪搶險行動和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維護災區社會秩序,保證防汛抗洪工作順利進行。
5.7經費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安排防汛應急資金,支持洪水災害地區開展防汛抗洪搶險。
5.8技術保障
(1)應急管理、自然資源、水利、氣象等部門建立汛情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平台,開展洪澇綜合監測預警,保障抗洪工作。
(2)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水利部門都要建立防汛搶險專家庫,當發生洪水災害時,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或水利部門派出專家,指導防汛搶險工作。
5.9社會動員保障
(1)汛期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定期或不定期在各種新聞媒體發布防汛預警信息,根據洪水災害發展,各級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搞好動員工作,組織社會力量投入抗洪搶險。
(2)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在洪水災害期間,按照分工,特事特辦,急事急辦,解決防汛搶險過程中存在的實際問題,同時充分調動本系統力量,全力支持防汛搶險工作。
(3)縣(區)政府應加強對防汛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動員全社會力量做好防汛工作。在防汛關鍵時刻,各級行政首長應靠前一線指揮,組織廣大幹部民眾全力抗洪。
6善後工作
6.1搶險補償
有關部門、單位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對在緊急防汛期間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汛期結束後應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作其他處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補辦手續。
6.2社會救助
鼓勵各類保險機構開展洪水災害保險。災情發生後,各保險機構要及時深入災區開展查勘理賠工作。
6.3搶險物料補充
針對防汛搶險物料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籌措要求,及時將各類防汛物料補充到位。
6.4水毀工程修復
(1)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級政府要儘快修復水毀防洪工程,保證及時恢復防洪抗洪能力。
(2)各有關部門要及時組織修復交通、電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專用通信設施。
6.5分析評估
洪水結束後,市防指辦公室要對防汛抗洪進行全過程評估,總結重點氣象水情預警預報、信息傳遞、防洪預案執行、水工程洪水調度、抗洪搶險組織、防汛減災成效等方面的經驗和存在的問題,及時將評估報告上報市委、市政府和省防總。
7附則
7.1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管理。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和《寶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規定,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完善。
7.2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防指辦公室負責解釋。
7.3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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