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督查工作實施辦法

《安徽省政府督查工作實施辦法》由安徽省人民政府於2021年12月8日印發實施。

2022年1月,安徽省政府公布了第304號令《安徽省政府督查工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月1日起將正式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政府督查工作實施辦法
  • 發布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4號
  • 印發日期:2021年12月8日
  • 施行時間:2022年2月1日
辦法全文,補充內容,作用,

辦法全文

《安徽省政府督查工作實施辦法》已經2021年12月2日省政府第16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王清憲
      2021年12月8日
安徽省政府督查工作實施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督查主體
第三章 督查內容和對象
第四章 督查方式和程式
第五章 督查結果運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政府督查工作,保障政令暢通,推動政策落實,提高行政效能,推進廉政建設,健全行政監督制度,根據國務院《政府督查工作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督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的其他監督檢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條 政府督查工作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以人民為中心,服務大局、實事求是,堅持問題導向、輔政建言、獎懲並舉、統籌規範、協同配合的原則,推進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推動政策落實和問題解決,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督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強政府督查力量建設,理順管理體制,完善協調和銜接機制,將政府督查機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保障,最佳化方式方法,提高依法督查、規範督查的能力水平。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指導全省政府督查工作。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辦公室指導本地區政府督查工作。
第二章 督查主體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督查機構組織實施本級人民政府督查工作。
政府督查機構設定的形式和規格,按照機構編制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屬部門按照指定的事項、範圍、職責、期限開展政府督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未經本級人民政府指定,不得開展政府督查。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派出督查組。督查組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參事和專家學者等參加督查組,可以邀請新聞媒體等跟進報導督查活動。
第九條 政府督查機構可以探索建立督查工作基層聯繫點,建立督查工作專業人員庫,實行督查工作人員持證上崗,加強督查專業能力建設。
第十條 督查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的督查工作相適應的政治素質、工作作風、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法律素養,遵守憲法和法律,忠於職守、秉公持正,清正廉潔、保守秘密,自覺接受監督。
政府督查機構應當對督查人員進行政治、理論和業務培訓。
第三章 督查內容和對象
第十一條 政府督查內容包括:
(一)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情況;
(二)上級和本級黨委、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實情況;
(三)督查對象法定職責履行情況;
(四)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
(五)本級黨委、人民政府決定或者本級黨委、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指令、上級人民政府督查機構交辦的督查事項。
第十二條 政府督查機構應當圍繞決策部署落實不到位和企業、民眾反映的問題,深入了解情況、找準問題癥結、破除執行梗阻。
政府督查機構應當實時跟進經濟社會發展主要目標任務和重點工作進展;對進度慢、作風不實、成效不明顯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推動工作取得實效。
第十三條 政府督查對象包括:
(一)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
(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
(三)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四)受行政機關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
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開展督查,必要時可以對所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開展督查。
第十四條 督查對象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協助配合政府督查,不得阻礙督查工作,不得隱瞞實情、弄虛作假,不得偽造、隱匿、毀滅證據。
第十五條 上級人民政府印發的重要檔案、召開的重要會議、作出的重要部署,以及政府負責同志的批示和交辦事項,下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報告貫徹落實情況。
第四章 督查方式和程式
第十六條 政府督查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一)要求督查對象自查、說明情況;
(二)聽取督查對象匯報;
(三)開展檢查、訪談、暗訪;
(四)組織座談、聽證、統計、評估;
(五)調閱、複製與督查事項有關的資料;
(六)通過信函、電話、媒體等渠道收集線索;
(七)約談督查對象負責人或者相關責任人;
(八)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開展“網際網路+督查”;
(九)通過基層聯繫點開展動態監測;
(十)有利於開展政府督查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組織開展綜合督查、專項督查、事件調查、日常督辦、線索核查等政府督查工作,推行暗查暗訪、邊督邊辦、督幫一體等督查工作方式,加強信息化建設,推動督查增效,減輕基層負擔。
第十八條 政府督查機構根據下列規定確定督查事項,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在職權範圍內作出的指令,確定督查事項。
(二)政府督查機構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上級和本級黨委、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掌握的線索等,可以提出督查工作建議,經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批准後,確定督查事項。
第十九條 開展政府督查工作應當制定督查方案,明確督查內容、對象、範圍、方式,以及督查人員和時間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政府督查機構應當對督查事項進行總量控制,嚴格控制督查頻次和時限,科學運用督查方式,嚴肅督查紀律,提前培訓督查人員。
政府部門和督查組按指定要求開展政府督查工作,應當提前將督查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督查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 政府督查工作應當嚴格執行督查方案,不得隨意擴大督查範圍、變更督查對象和內容,不得干預督查對象的正常工作,嚴禁重複督查、多頭督查、越權督查,不得以政府督查取代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部門日常監督檢查也不得擅自冠以督查名義。
政府督查工作需要協助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在職權範圍內予以協助。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政府督查工作結束後應當作出督查結論。與督查對象有關的督查結論應當向督查對象反饋。
督查結論應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客觀公正。
第二十二條 督查對象對督查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該督查結論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該督查結論的人民政府申請覆核。收到申請的人民政府應當在30日內作出覆核決定。參與作出督查結論的工作人員在覆核中應當迴避。
第二十三條 對於督查結論中要求整改的事項,督查對象應當按要求整改,並按照規定的時限和方式報告整改情況。政府督查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整改情況進行核查。
第二十四條 堅持以黨內監督為主導,做好政府督查與其他行政監督的有效銜接,加強與人大監督、民主監督、民眾監督、輿論監督等的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推進政府督查與其他監督在信息溝通、線索移交、開展問責、成果共享等方面貫通協調。
第五章 督查結果運用
第二十五條 政府督查機構可以根據督查結論,提出改變或者撤銷本級或者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適當的決定、命令等規範性檔案的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
第二十六條 政府督查機構可以針對督查結論中反映的突出問題開展調查研究,真實準確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報告相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 政府督查機構可以根據督查結論或者整改核查結果,提出對督查對象依法依規進行表揚、激勵、批評等建議,經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批准後組織實施。
政府督查機構可以根據督查結論或者整改核查結果,提出對督查對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的建議,經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批准後,交有權機關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督查發現問題及整改情況納入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
第二十九條 政府督查工作形成的有關文字、視頻、音頻等資料,應當按照檔案法律、法規規定整理存檔。
政府督查機構及其督查人員不得泄露督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政府督查機構及督查人員違反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泄露督查過程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或者違反廉政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督查工作中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政府督查機構應當移送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發現涉嫌其他犯罪的問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督查對象及其工作人員阻礙督查工作,或者隱瞞實情、弄虛作假,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由政府督查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對督查人員或者提供線索、反映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威脅、打擊、報復、陷害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補充內容

《辦法》在國務院條例的基礎上,結合安徽省實際,突出地方特色,細化和補充了四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突出督查重點。將黨委政府工作的重點、決策部署落實的堵點、企業民眾反映的痛點,作為各級政府督查督辦的重點。
二是創新督查方式。在開展綜合督查、專項督查、事件調查、日常督辦等方式的同時,推行線索核查、暗查暗訪、邊督邊辦、督幫一體等督查工作方式,加強信息化建設,推動督查增效,減輕基層負擔。
三是推動貫通協調。堅持以黨內監督為主導,做好政府督查與其他行政監督的有效銜接,加強與人大監督、民主監督、民眾監督、輿論監督等的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四是強化工作保障。將政府督查機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保障,提高依法督查、規範督查的能力;同時,將督查發現問題及整改情況納入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做到"督考一體"。

作用

作為安徽省首個規範政府督查工作的規章,《辦法》聚焦基層反映的突出問題,總結近年來安徽省督查工作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推進政府督查工作法治化,對健全安徽省行政監督制度,提高政府督查的能力和水平,將起到引領和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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