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現手段
二是通過監管當局檢查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執行情況,進行審慎評估並及時進行
風險預警和
控制。
由此可見,確定審慎經營規則是審慎監管的基礎。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1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
中國銀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目前,中國銀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已制定了一系列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
內部控制、
資本充足率、
資產質量、損失
準備金、風險集中、
關聯交易、
資產流動性等方面的內容。
理念起源
審慎監管理念源於
巴塞爾委員會1997年的《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Core Principles for 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在該檔案中,
審慎監管原則被作為其中一項最重要的
核心原則確立下來。《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包括7個部分25條原則,從
銀行業有效監管的前提條件、銀行準人和結構、審慎監管法規和要求、持續監管手段、
信息披露、
監管者的正式權力、跨境
銀行監管等七個方面,分別對監管主體和監管行為作出規定。這些原則是世界各國近百年銀行監管經驗教訓的系統總結,反映了
國際銀行業發展的新變化和銀行監管的新趨勢。《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已得到大多數國家的認同,並作為建立和完善本國銀行監管體系的指導準則。由此,《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被認為是國際銀行監管領域裡一份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重要文獻。在“審慎監管法規和要求”(Prudential Regulation sand Requirements)部分,《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共提出了10條原則,要求監管當局制定和實施
資本充足率、
風險管理、
內部控制、
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風險集中、
關聯交易、流動性管理等方面的審慎監管法規。這些審慎監管法規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涉及資本充足率監管,另一類涉及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
我國《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等有關金融法律法規借鑑國際
銀行業監管慣例和《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的基本精神,確立了
銀行業審慎監管的理念和原則,並將其作為銀行業監管的最重要的制度予以貫徹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