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是指法律規定的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與義務的實際狀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一規定要求,在中國,不允許有任何只享受權利不承擔義務或只承擔義務不享受權利的公民,也不允許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在有些情況下,法律授與某些人以特殊的法律地位,如大使和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等,他們在具有特定身份或執行任務時,享有特殊的權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律地位
  • 外文名:legal status
  • 分類:自動取得的地位、主動取得的地位
  • 實即:法律上的人格
  • 實即:權利能力
法律地位(實即法律上的人格或者稱為權利能力),指法律主體享受權利與承擔義務的資格。也用以指法律主體在法律關係中所處的位置,它常用來表示權利和義務的相應程度。法律地位一般由其他社會規範、習俗先行限定,由法律最終確認後生效。
根據具體取得方式的不同分為以下兩種:
1、自動取得的地位:為法律規範生效區間內法律主體自動獲得該種權利義務關係,如公民的勞動權。
2、主動取得的地位:為法律主體事實參與法律關係的狀態為法律承認而獲得,如註冊一家公司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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