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

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又稱“外國人的民事權利地位”。外國自然人和法人在當地國家的法律上享受那些民事權利,受到那些限制的狀況。經濟發展和國際交往的產物。從歷史上看,奴隸社會時,外國人處於完全無權地位;在封建社會,在皇帝恩典、國王特許下,外國人享有某些權利,如經商權等;經過自由資本主義到目前社會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制度同時並存的時代,發展為同時存在著下列外國人待遇制度:國民待遇,最惠待遇、不歧視待遇等制度,在不同的民事領域內實行。

外國人在當地國家民事法律(權利)地位的重要組成部分。外國自然人和法人在一國的訴訟法上是否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享有那些民事訴訟權利,或在訴訟權利上受到什麼樣的限制的狀況。國際實踐中,外國人一般享有有條件的國民待遇,即和當地國的公民相比,享有同樣民事訴訟權利,承擔同樣的義務,但附加某些條件,為訴訟費用擔保或要求互惠等。外國人在當地國家是否具有民事訴訟權利的問題,對外國人來說具有重要意義,關係到外國人在當地國家的實體權利受到損害時,能否得到保護或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保護的問題;否則,其實體權利就會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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