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城市(城區常住人口500至1000萬的城市)

特大城市(城區常住人口500至1000萬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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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城市,是劃分城市規模的分類之一。

各國國情不同,聯合國通常將100萬人口以上的城市劃定為特大城市。2014年11月,中國國務院發布《關於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其中規定:城區常住人口500萬以上1000萬以下的城市為特大城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特大城市
  • 外文名:Megacity
  • 發布機構國務院
  • 劃分標準:城區常住人口500至1000萬的城市
中國標準,1980版標準,2014版標準,標準對比,發展舉措,分類扶持,突出重點,

中國標準

1980版標準

1980年,中國首次對1955年國家建設委員會《關於當前城市建設工作的情況和幾個問題的報告》中城市劃定標準做出改變,將城市劃分為四個等級:市區常住非農業人口(中心城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100萬以上為特大城市,50萬以上到100萬為大城市,20萬以上到50萬為中等城市,20萬和20萬以下為小城市
1980版標準中沒有超大城市這個分類。

2014版標準

2014年11月20日,國務院發布《關於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 (國發2014第51號檔案),新標準按城區常住人口數量將城市劃分為五類七檔。城區是指在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區、市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連線到的居民委員會所轄區域和其他區域。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鄉鎮街道,且戶口在本鄉鎮街道或戶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鄉鎮街道,且離開戶口登記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戶口在本鄉鎮街道,且外出不滿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學習的人。
(1)超大城市:城區常住人口1000萬以上;
(2)特大城市:城區常住人口500至1000萬;
(3)大城市:城區常住人口100至500萬,
其中30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城市為Ⅰ型大城市,100萬以上300萬以下的城市為Ⅱ型大城市;
(4)中等城市:城區常住人口50至100萬;
(5)小城市:城區常住人口50萬以下,
其中20萬以上50萬以下的城市為Ⅰ型小城市,20萬以下的城市為Ⅱ型小城市。
(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城區是指在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區、市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連線到的居民委員會所轄區域和其他區域。
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鄉鎮街道,且戶口在本鄉鎮街道或戶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鄉鎮街道,且離開戶口登記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戶口在本鄉鎮街道,且外出不滿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學習的人。

標準對比

自改革開放以來,經過35年的發展,中國的城鎮化率已經達到令人難以置信的高度,已經有超過5億人口從農村遷入城市。根據經合組織最新發布的報告內容顯示,通常情況下,對於超大城市的定義是城市人口超過1000萬人,而如果按照這個標準去看待中國城市人口的話,中國超大城市的規模和增長速度都被大大低估。
1980年,中國首次參照聯合國的標準規定城市人口(中心城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達到100萬以上的城市為特大城市。2014年11月20日,國務院印發《關於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的城市規模劃分標準:其中城區常住人口500萬以上1000萬以下的城市為特大城市。
從人口類型看,1980版標準是指“市區非農業人口”,2014版標準指的是“城區常住人口”;從人口數量規模看,1980版標準是達到100萬以上,2014版標準是500萬以上1000萬以下。
具體而言,2014版標準相比於1980版標準有四點重要調整:
一、城市類型由四類變為五類,增設了超大城市。
二、將小城市和大城市分別劃分為兩檔,細分小城市主要為滿足城市規劃建設的需要,細分大城市主要是實施人口分類管理的需要。
三、劃分城市級別的人口規模的上下限普遍提高。小城市人口上限由20萬提高到50萬,中等城市的上下限分別由20萬、50萬提高到50萬、100萬,大城市的上下限分別由50萬、100萬提高到100萬、500萬,特大城市下限由100萬提高到500萬。
四、將統計口徑界定為城區常住人口。

發展舉措

分類扶持

特大城市在人口政策、戶籍落戶上與中小城市存在一定的限制,是特大城市進一步發展需要完善的。
國務院近日發布《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若干意見》,其中提出要加快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提升城市綜合承載能力。除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外,其他城市不得採取要求購買房屋、投資納稅、積分制等方式設定落戶限制。檔案指出,要加快落實戶籍制度改革政策。圍繞加快提高戶籍人口城鎮化率,深化戶籍制度改革,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舉家進城落戶,並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
鼓勵各地區進一步放寬落戶條件,除極少數超大城市外,允許農業轉移人口在就業地落戶,優先解決農村學生升學和參軍進入城鎮的人口、在城鎮就業居住5年以上和舉家遷徙的農業轉移人口以及新生代農民工落戶問題,全面放開對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歸國人員的落戶限制,加快制定公開透明的落戶標準和切實可行的落戶目標。

突出重點

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外,其他城市不得採取要求購買房屋、投資納稅、積分制等方式設定落戶限制。
加快調整完善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落戶政策,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功能定位,區分主城區、郊區、新區等區域,分類制定落戶政策;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重點解決符合條件的普通勞動者的落戶問題。加快制定實施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強化地方政府主體責任,確保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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