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市(城區常住人口100至500萬的城市)

大城市(城區常住人口100至500萬的城市)

大城市中國官方劃分城市規模的分類之一。2014年11月,國務院發布《關於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其中規定:城區常住人口10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城市為大城市,其中城區常住人口300至500萬的城市為Ⅰ型大城市,城區常住人口100至300萬的城市為Ⅱ型大城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城市
  • 外文名:Large City
  • 劃分標準:城區常住人口100至500萬的城市
  • 發布機構國務院
劃分標準,歷史標準,最新標準,標準對比,分布區域,濱河型城市,平原型城市,濱海型城市,資源型城市,問題對策,大城市病,外來人口,城市發展,分類扶持,突出重點,

劃分標準

歷史標準

1980年,中國首次對1955年國家建設委員會《關於當前城市建設工作的情況和幾個問題的報告》中城市劃定標準做出改變,將城市劃分為四個等級:市區常住非農業人口(中心城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100萬以上為特大城市,50萬以上到100萬為大城市,20萬以上到50萬為中等城市,20萬和20萬以下為小城市
1989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條規定:大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50萬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20萬以上、不滿50萬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不滿20萬的城市。但是這部規劃法已於2008年1月1日廢止,而同時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沒有設定城市規模的條文。
大城市大城市

最新標準

2014年11月20日,國務院發布《關於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 (國發2014第51號檔案),新標準按城區常住人口數量將城市劃分為五類七檔。城區是指在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區、市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連線到的居民委員會所轄區域和其他區域。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鄉鎮街道,且戶口在本鄉鎮街道或戶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鄉鎮街道,且離開戶口登記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戶口在本鄉鎮街道,且外出不滿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學習的人。
(1)超大城市:城區常住人口1000萬以上;
(2)特大城市:城區常住人口500至1000萬;
(3)大城市:城區常住人口100至500萬,
其中30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城市為Ⅰ型大城市,100萬以上300萬以下的城市為Ⅱ型大城市
(4)中等城市:城區常住人口50至100萬;
(5)小城市:城區常住人口50萬以下,
其中20萬以上50萬以下的城市為Ⅰ型小城市,20萬以下的城市為Ⅱ型小城市
(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城區是指在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區、市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連線到的居民委員會所轄區域和其他區域。
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鄉鎮街道,且戶口在本鄉鎮街道或戶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鄉鎮街道,且離開戶口登記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戶口在本鄉鎮街道,且外出不滿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學習的人。

標準對比

自改革開放以來,經過35年的發展,中國的城鎮化率已經達到令人難以置信的高度,已經有超過5億人口從農村遷入城市。根據經合組織最新發布的報告內容顯示,通常情況下,對於超大城市的定義是城市人口超過1000萬人,而如果按照這個標準去看待中國城市人口的話,中國超大城市的規模和增長速度都被大大低估。
1980年,中國首次參照聯合國的標準規定城市人口(中心城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達到100萬以上的城市為特大城市。2014年11月20日,國務院印發《關於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的城市規模劃分標準:其中城區常住人口500萬以上1000萬以下的城市為特大城市。
從人口類型看,1980版標準是指“市區非農業人口”,2014版標準指的是“城區常住人口”;從人口數量規模看,1980版標準是達到100萬以上,2014版標準是500萬以上1000萬以下。
具體而言,2014版標準相比於1980版標準有四點重要調整:
一、城市類型由四類變為五類,增設了超大城市
二、將小城市和大城市分別劃分為兩檔,細分小城市主要為滿足城市規劃建設的需要,細分大城市主要是實施人口分類管理的需要。
三、劃分城市級別的人口規模的上下限普遍提高。小城市人口上限由20萬提高到50萬,中等城市的上下限分別由20萬、50萬提高到50萬、100萬,大城市的上下限分別由50萬、100萬提高到100萬、500萬,特大城市下限由100萬提高到500萬。
四、將統計口徑界定為城區常住人口

分布區域

無論在哪個國家,大部分大城市在分布上都具有以下同樣的特點:

濱河型城市

靠近江河湖泊(全球92%大城市分布)。靠近大江大河及湖泊的城市的發展總是那么略高一籌。那些城市的交通環境也不比靠近大海城市的差,靠近的江河本身就是一道防護盾,比起城牆,江河更是天然的保護網,對城市的發展十分有益。我們的祖先遺址也都有個共同點——都靠近長江黃河或其他大河。其原因是,有了豐富的水資源,土壤就會好,食物也充足,農耕技術就會發達,農耕技術發達了,城市就會發展起來。
靠近江河湖泊的大城市有:上海天津廣州深圳哈爾濱洛陽、南陽、吉林、鄭州西安開封杭州重慶南昌昆明南寧桂林南京長沙武漢香港澳門紐約洛杉磯芝加哥拉斯維加斯巴黎開羅巴西利亞蘇克雷拉巴斯盧薩卡卡薩馬等。

平原型城市

地處平原或平地(全球78%大城市分布)。很容易想到,平地是發展一個城市的最佳之選。比起丘陵山川,在平地上建設樓房和設施更為簡單。雖然自然資源比其他地形相對要少,但對於發展城市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濱海型城市

靠近大海(全球68%大城市分布)。相對來說,靠近大海的地方為發展為大城市打好了基礎,它對外地的交涉和運輸,有著很大的優勢,海港的多少也決定了一個城市的人口多少,它能夠緩解交通的擁堵,加大了交通涉及範圍,給出行帶來了方便。此外,靠近大海也可讓它成為天然的無機鹽製造廠,對經濟發展有很大的幫助。除此之外,大海風景也是人們所嚮往的一道風景線。

資源型城市

有豐富的自然資源(全球67%大城市分布)。作為人類理想的棲息地,自然離不開自然資源。自然資源越為豐富,那么得以存活的指數就越高。一個城市基本得做到能夠讓本地市民過上吃穿住行的生活。
這類城市有:唐山大慶焦作平頂山馬鞍山攀枝花大同克拉瑪依、邯鄲、白銀、金昌等。

問題對策

大城市病

針對大城市常出現的大城市病,專家認為,優先發展公共運輸,是解決城市交通問題的出路。完善公共運輸網路,提升可達性,力爭實現“出行方便、換乘便捷、指示清晰、停車有序、乘車文明”目標。重點解決軌道站點、醫院、學校、大型商場、社區服務中心周邊50米,公交站點、出租候車點、腳踏車停放點的配套,方便市民出行。
完善集疏運系統,把更多的道路資源讓給客運交通。當前,大量貨櫃卡車、貨車在中心城區通行,不僅使城市道路資源日益緊張,帶來交通擁擠,而且使生態環境承受巨大壓力。

外來人口

當前對大城市人口的嚴控政策使外來人口問題成為焦點,而城市的外來人口聚集區作為進城外來務工者的重要生存空間,也將在新時期面臨挑戰。外來人口聚集區一般是指位於城鄉結合部地區,以“城中村”為基本依託單位,大量外來人口聚集生活的區域。多數外來人口聚集區已經發展成為農產品批發、商貿市場、家居建材、倉儲物流等中低端產業的集散地,成為外來農民工城市落腳的主要空間。在城市發展過程中,對外來人口聚集區採取了“城中村改造”措施。
對外來人口聚集區採取改造治理措施的主要原因,就是為了緩解人口資源環境的矛盾,或者說是為了解決“城市病”問題。不過,對此存在不同的學術討論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改造外來人口聚集區有利於城市治理,理由是由於聚集區中的外來農民工工作不穩定、社會經濟地位較低、生活環境較差以及文化的邊緣化等原因,在城鄉差距面前容易產生心理衝突和壓抑失衡,而“城中村”加劇了區域性“失范”,使這些地區的城市犯罪率高發,會引發治安等社會治理難題。外來人口聚集區往往不僅成為“髒亂差”的城市邊緣地帶,也成為社會問題的多發區。另外一種觀點則認為外來人口聚集區存在一定的功能合理性,認為外來人口聚集區的產生與發展,是城市化進程中的產物,在打破以城鄉隔絕為特徵的二元結構和作為城市吸納農村剩餘勞動力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承載了外來農民工的日常生活及城市產業發展等系統功能。在外來人口聚集區中,當地村民與外來人口之間建立了相互依賴的複雜分工,在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完善的情況下,不僅對當地失地農民具有自我保障的積極性與必要性,也能夠緩解外來人口的公共需求與政府體制機制滯後形成的矛盾關係,具有難以替代性。從這個意義上講,“城中村”是社會結構變遷的結果,在我國城鄉二元體制的環境中有其存在的價值和意義。

城市發展

分類扶持

國務院近日發布《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若干意見》,其中提出要加快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提升城市綜合承載能力。除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外,其他城市不得採取要求購買房屋、投資納稅、積分制等方式設定落戶限制。檔案指出,要加快落實戶籍制度改革政策。圍繞加快提高戶籍人口城鎮化率,深化戶籍制度改革,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舉家進城落戶,並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
鼓勵各地區進一步放寬落戶條件,除極少數超大城市外,允許農業轉移人口在就業地落戶,優先解決農村學生升學和參軍進入城鎮的人口、在城鎮就業居住5年以上和舉家遷徙的農業轉移人口以及新生代農民工落戶問題,全面放開對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歸國人員的落戶限制,加快制定公開透明的落戶標準和切實可行的落戶目標。

突出重點

除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外,其他城市不得採取要求購買房屋、投資納稅、積分制等方式設定落戶限制。
加快調整完善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落戶政策,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功能定位,區分主城區、郊區、新區等區域,分類制定落戶政策;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重點解決符合條件的普通勞動者的落戶問題。加快制定實施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強化地方政府主體責任,確保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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