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旨在約束政府行為,以確保今後政府出台的各種產業、投資政策,都要以不破壞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為前提。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審查對象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政策制定機關),這些組織在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範性檔案和其他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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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建立

2016年6月14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要求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以規範政府有關行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

作用

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旨在約束政府行為,以確保今後政府出台的各種產業、投資政策,都要以不破壞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為前提。

審查對象

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審查對象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政策制定機關),這些組織在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範性檔案和其他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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