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生效日期】2011-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檔案全文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婚姻家庭糾紛
10、婚約財產糾紛
13、離婚後損害責任糾紛
15、撤銷婚姻糾紛
16、夫妻財產約定糾紛
17、同居關係糾紛
(2)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
18、撫養糾紛
(1)撫養費糾紛
(2)變更撫養關係糾紛
19、扶養糾紛
(1)扶養費糾紛
(2)變更扶養關係糾紛
20、贍養糾紛
(1)贍養費糾紛
(2)變更贍養關係糾紛
(1)確認收養關係糾紛
(2)解除收養關係糾紛
24、分家析產糾紛
繼承糾紛
第三部分
不動產登記糾紛
31、虛假登記損害責任糾紛
物權保護糾紛
32、物權確認糾紛
(1)所有權確認糾紛
(2)用益物權確認糾紛
(3)擔保物權確認糾紛
33、返還原物糾紛
34、排除妨害糾紛
36、修理、重作、更換糾紛
160、侵害商業秘密糾紛
161、低價傾銷不正當競爭糾紛
十六、壟斷糾紛
(2)掠奪定價糾紛
(4)限定交易糾紛
(5)捆綁交易糾紛
第六部分
十七、勞動爭議
(1)確認勞動關係糾紛
(2)集體契約糾紛
(3)勞務派遣契約糾紛
(5)追索勞動報酬糾紛
170、社會保險糾紛
(1)養老保險待遇糾紛
(4)生育保險待遇糾紛
(5)失業保險待遇糾紛
171、福利待遇糾紛
十八、人事爭議
172、人事爭議
第七部分
十九、海事海商糾紛
173、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
174、船舶觸碰損害責任糾紛
175、船舶損壞空中設施、水下設施損害責任糾紛
178、海上、通海水域養殖損害責任糾紛
180、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181、非法留置船舶、船載貨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損害責任糾紛
182、海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契約糾紛
183、海上、通海水域旅客運輸契約糾紛
184、海上、通海水域行李運輸契約糾紛
185、船舶經營管理契約糾紛
187、船舶建造契約糾紛
189、船舶改建契約糾紛
190、船舶拆解契約糾紛
191、船舶抵押契約糾紛
193、船舶租用契約糾紛
195、海上、通海水域運輸船舶承包契約糾紛
196、漁船承包契約糾紛
四十、仲裁程式案件
四十一、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案件
(1)申請扣押船舶
(2)申請拍賣扣押船舶
(4)申請拍賣扣押船載貨物
(5)申請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
(6)申請拍賣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
四十二、申請承認與執行判決、仲裁裁決案件
414、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民事判決
415、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仲裁裁決
416、申請認可和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民事判決
417、申請認可和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仲裁裁決
418、申請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
419、申請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仲裁裁決
420、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民事判決、裁定
四十三、執行異議之訴
424、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的通知(法〔2011〕41號)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答記者問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就發布《關於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答記者問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法發[2011]7號)(以下簡稱《決定》)。就《決定》發布的背景和主要內容,記者採訪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 記者:請問制發《決定》的背景是什麼?
答:2008年2月4日,為配合物權法的實施,我院曾對2001年10月30日制發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進行了修改,制發了《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以下簡稱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自2008年4月1日施行以來,在方便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規範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審判和
司法統計工作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三年來,隨著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保險法、
專利法等法律的施行或修訂,審判實踐中出現了許多新類型
民事案件,需要對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進行補充和完善。特別是侵權責任法已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補侵權責任糾紛案件
案由。經最高人民法院院領導批准,2010年2月,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牽頭成立了由本院立案一庭、四個民事審判業務庭以及
審監庭參加的研究小組,正式啟動修改工作。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研究小組完成了2008年《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修改工作,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制發《決定》。根據《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又下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法[2011]41號)(以下簡稱《通知》),對各級法院適用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提出了具體要求。
記者:請談談《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修改過程。
答:根據工作方案的安排,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下發《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徵集〈民事案件案由〉修改意見的通知》,向全國各高級法院徵集有關2008年《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修改意見。絕大多數高級法院召開了所屬轄區內各級法院參加的座談會,及時上報了應當修改、刪除、增加的具體案由,總數達900餘個。對於各高級法院上報的具體案由,研究小組在進行整理、篩選和分類的基礎上,起草了《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徵求意見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根據工作方案的安排,研究小組分別在福州和重慶召開了“全國部分法院
民事案件案由修改工作座談會”。部分高級法院、中級法院和
基層法院從事民事立案、審判和
司法統計工作的法官參加了座談,提出了具體的修改意見建議。考慮到“海事海商糾紛”
案由的特殊性,研究室與民四庭專門在
青島海事法院召開座談會,就“海事海商糾紛”案由聽取全國
海事法院代表的意見建議。來自天津、廣州、大連、武漢、寧波、廈門、
北海、海口、青島等九家海事法院的代表參加了座談會。2010年6月24日,研究小組還召開了由最高人民法院特約監督員和律師參加的座談會。每次座談會之後,研究小組均及時認真研究、消化會議代表的意見,多次修改徵求意見稿,形成了《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送審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送審稿)》。2010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兩個送審稿。 修改過程中,研究小組對兩個送審稿反覆研究和修改,先後八易其稿。可以說,此次
民事案件案由的修改,集中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集體智慧,凝聚了地方各級法院的辛勤探索,是全國廣大法官心血和勞動的結晶。
記者:請問此次修改遵循了哪些原則?
答:經廣泛徵求意見,我們確定此次民事案件案由修改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為:
一是合法原則。要確保所制定的具體
案由具有
實體法和
程式法依據,還要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民事案件受案範圍的有關規定。
二是實用原則。案由要簡潔明了,便於使用,案由的制定要體現一定的科學性,但更要注重實用性和適度地靈活性。通過四級案由體系的設定,為方便當事人訴訟服務,為立案和審判實踐服務,為
司法統計服務,為創新和加強民事審判管理服務。
三是穩定性原則。從保證案由體系的適度穩定性出發,儘量對案由體系、結構不做大的調整。
答:為適應侵權責任法施行後審判實踐的需要,我們將侵權糾紛案由提升為第一級案由。按照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在其項下增補相關的侵權責任糾紛第三級和第四級案由。首先,按照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列出了該法新規定的各種具體侵權責任糾紛案由。其次,協調好侵權糾紛案由與其他第一級案由之間的關係。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對象為民事權益,包括
生命權、
健康權、
姓名權、
名譽權、
榮譽權、
肖像權、
隱私權、
婚姻自主權、
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
商標專用權、
發現權、股權、
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這些民事權益,分別包含在
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權、物權、智慧財產權等民商事權益之中,而這些民事權益糾紛往往既包括權屬確認糾紛也包括
侵權糾紛,這就為科學合理編排
民事案件案由增加了難度。為了保持整個
案由體系的完整性和穩定性,儘可能避免重複交叉,此次修改將這些民事權益侵權糾紛案由仍舊保留在各第一級案由之中,只是將侵權責任法規定的有關案由列在“侵權責任糾紛”案由項下,並將一些實踐中常見的、其他第一級案由不便列出的侵權責任糾紛案由也列在第一級案由“侵權責任糾紛”項下,並從“兜底”考慮,列在其他八個民事權益糾紛類型之後,作為第九部分。 根據審判實踐的需要,此次修改還增加部分其他第二級案由、第三級案由和四級案由。此次共修改第一級案由5個,修改第二級案由20個,修改第三級案由113個,修改第四級案由154個。修改後的《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共有第一級案由10個,第二級
案由42個,第三級案由424個,第四級案由367個。
記者: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在適用過程中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答:針對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在適用中可能出現的問題,修改後的《通知》進一步作了明確規範。
一是明確了第九部分“侵權責任糾紛”項下案由與“人格權糾紛”、“物權糾紛”、“智慧財產權與競爭糾紛”等其他部分項下案由的協調問題。在確定侵權責任糾紛具體案由時,應當先適用第九部分“侵權責任糾紛”項下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列出的具體
案由。沒有相應案由的,再適用“
人格權糾紛”、“物權糾紛”、“智慧財產權與競爭糾紛”等其他部分項下的案由。如機動車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人身損害和
財產損害,確定案由時,應當適用第九部分“侵權責任糾紛”項下“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由,而不應適用第一部分“人格權糾紛”項下的“
生命權、
健康權、
身體權糾紛”案由,也不應適用第三部分“物權糾紛”項下的“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由。
三是明確了
案由變更的問題。當事人起訴的
法律關係與實際訴爭的法律關係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結案時應當根據法庭查明的當事人之間實際存在的法律關係的性質,相應變更案件的案由。
四是進一步規範了部分案由的適用問題。對於那些名稱中帶有頓號(即“、”)的部分案由,適用時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確定相應的案由,不應直接將該案由全部引用。如“
生命權、
健康權、
身體權糾紛”案由,應根據侵害的具體人格權益來確定相應的案由;如“海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契約糾紛”案由,應當根據糾紛發生的具體水域來確定相應的案由;如“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糾紛”案由,應當根據具體侵害對象來確定相應的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