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責任

發起人責任是指發起人在設立公司的過程中實施了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或是沒有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承擔的相應的法律後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發起人責任
  • 外文名:The sponsor responsibility
  • 性質:責任
  • 類型:現代詞
立法價值,分類,

立法價值

公司設立責任主要是發起人責任,這是由發起人在相關權利義務關係鏈條中的獨特地位所決定的。具體而言,發起人責任是立法考慮以下因素的必然結果。
l、發起人責任是平衡發起人權利的直接結果
一般地講,一定的權利總是和一定的責任相對應。發起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享有普通認股人無法享有的諸多特權,如獲取報酬權、現物出資權、創立大會召集權等,也更了解公司設立的具體情況和公司成立後的去向。因此,對發起人課以較重責任首先是對其擁有較多權利的必然回應。
2、發起人責任是效益價值觀念的體現
發起人責任既可避免因資本不足而導致公司成立無效的現象發生,減少社會資源的無謂浪費,又可以促進公司人格的健全和營運價值的實現,提高社會資源的使用效益,還可以促使發起人在發起設立公司時更加慎重,盡心盡責,提高設立效率。
3、發起人責任是保護弱者的原則的體現
從公司與發起人的關係上看,在公司成立以前,設立中公司只能是無權利能力的社團,發起人則是設立中公司的機關,成立後公司的命運基本上可以說是由發起人的創設活動預先安排或設定的。發起人又完全可能利用其特殊地位,以自身利益為中心.把公司當作發起人的公司甚至是自己獲利的工具,而不注重未來公司健全人格的培育。從此角度來看,與發起人相比,成立後的公司顯然處於弱者的地位。因此,發起人責任也是對處於弱者地位的公司利益的保護。
從發起人和社會投資者之間的關係來看,發起人對設立中公司的情況了如指掌,而社會投資者則除了從發起人發布的信息中獲悉公司的情況外,對公司的真實情況毫不知情。他們之間出現了信息不平衡。社會投資者從發起人處得到的信息可能是不全面的和不真實的,據此做出的判斷也可能是不準確的。故因錯誤判斷而造成的投資損失不應該由投資者自己承擔,而應該由造成損失的過錯人即發起人承擔。
4、發起人責任是責任自負原則的要求
在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以前,公司還未成立,公司作為獨立法人主體資格還不存在。但為了設立公司,必須要有啟動公司設立程式和完成公司發起行為的人,這即為發起人。公司發起階段,發起行為的實施主體是發起人,其行為的法律後果自然也應該由發起人承擔,這是責任自負原則的體現。

分類

(一)根據我國《公司法》第十章的有關規定,對發起人的法律責任可以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三種類型。
(二)發起人責任,既包括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第三人承擔的責任,也包括公司依法成立時發起人對公司和第三人承擔的責任,還包括公司成立無效時發起人承擔的責任。
在公司已成立(即設立完畢)時、不成立時和成立無效時,發起人責任的內容是不同的。如果公司未能依法成立,發起人就發起行為所產生的民事義務,對第三人負連帶責任:如公司合法成立,而發起行為的正當性經過公司創立大會確認,發起人行為則視為公司本身的行為,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由公司承受,但如果發起人的行為造成公司損害,發起人也應該對公司承擔責任。如果公司成立無效,發起人要對公司無力承擔的責任對第三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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