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於執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份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於執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份問題的復函》在2000.01.10由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於執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份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
  • 頒布時間:2000.01.10
  • 實施時間:2000.01.10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報我辦的[1998]閩經初執字第19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同意你院的意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中關於發起人股份在3年內不得轉讓的規定,是對公司創辦者自主轉讓其股權的限制,其目的是為防止發起人借設立公司投機牟利,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存在這一問題。被執行人持有發起人股份的有關公司和部門應當協助人民法院辦理轉讓股份的變更登記手續。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該股份轉讓的時間應從人民法院向有關單位送達轉讓股份的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之日起算。該股份受讓人應當繼受發起人的地位,承擔發起人的責任。
二000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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