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轉讓其正在被執行的獨資開辦的企業能否追加該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執行人問題的復函》在2003.07.30由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轉讓其正在被執行的獨資開辦的企業能否追加該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執行人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
- 頒布時間:2003.07.30
- 實施時間:2003.07.30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桂高法[2001]294號《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轉讓其正在被執行的獨資開辦的企業能否追加該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執行人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中國四川國際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公司)轉讓北海中川國際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北海公司)的股權,收取受讓人支付的對價款不屬抽逃北海公司的註冊資金,即不能以抽逃資金為由追加四川公司為廣西城鄉房地產開發北海公司申請執行北海公司一案的被執行人。
二、四川公司轉讓北海公司股權的行為,是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合法轉讓的行為。因該轉讓既不改變北海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也未造成北海公司資產的減少;且四川公司轉讓北海公司而獲益的1000萬元,是四川公司通過轉讓股權獲得的對價款,該對價款也不是四川公司在北海公司獲得的投資權益或投資收益;至於四川公司與北海公司的並表財務報告等,並不表明四川公司對北海公司的債權債務有繼受關係或者屬法人格濫用行為。因此,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追加四川公司為被執行人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此復
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