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於攀枝花市國債服務部與重慶市涪陵財政國債服務部證券回購糾紛執行請示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於攀枝花市國債服務部與重慶市涪陵財政國債服務部證券回購糾紛執行請示案的復函》在2003.06.09由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於攀枝花市國債服務部與重慶市涪陵財政國債服務部證券回購糾紛執行請示案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
  • 頒布時間:2003.06.09
  • 實施時間:2003.06.09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1]川執督字第100號《關於攀枝花市國債服務部申請執行重慶市涪陵財政國債服務部證券回購糾紛案件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同意你院第一種意見。
根據《公司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重慶市涪陵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以下簡稱經營公司)對其持有的“長豐通信”國家股股票享有全部的財產權。被執行人重慶涪陵區財政局雖然投資開辦了經營公司,並占有其100%的股權,但其無權直接支配經營公司的資產,其權力只能通過處分其股權或者收取投資權益來實現。因此,執行法院只能執行涪陵區財政局在經營公司的股權或投資權益,而不能直接執行經營公司所有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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