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於能否委託軍事法院執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於能否委託軍事法院執行的復函》在1997.05.09由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於能否委託軍事法院執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
  • 頒布時間:1997.05.09
  • 實施時間:1997.05.09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給我辦的《關於海南賽特實業總公司訴海南瓊山鐘誠房地產開發公司房屋買賣糾紛一案委託執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的可以委託代為執行的當地人民法院,一般是指按照行政區劃設定的地方人民法院。凡需要委託執行的,除特殊情況適合由專門法院執行的以外,應當委託地方人民法院代為執行。鑒於軍事法院受理試辦的經濟糾紛案件僅限於雙方當事人都是軍隊內部單位的案件,對涉及地方的經濟糾紛案件不能行使審判權和執行權。因此,你院請示的案件不宜委託軍事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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