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辦公室關於對案外人未協助法院凍結債權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在2003.06.14由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辦公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辦公室關於對案外人未協助法院凍結債權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辦公室
- 頒布時間:2003.06.14
- 實施時間:2003.06.14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案外人沛縣城鎮郝小樓村村委員未協助法院凍結債權應如何處理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訴訟中做出了查封凍結鹽城金海岸建築安裝有限公司(下稱建築公司)財產的裁定,並向沛縣城鎮郝小樓村村委會(下稱村委會)發出了凍結建築公司對村委會的債權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當你院[2001]蘇民終字第154號民事調解書確定建築公司對村委會的債權時,徐州中院對該債權的凍結尚未逾期,仍然有效,因此村委會不得就該債權向建築公司支付。如果村委會在收到上述調解書後,擅自向建築公司支付,致使徐州中院的生效法律文書無法執行,則除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對村委會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進行處罰外,也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責令村委會限期追回財產或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