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於股東因公司設立後的增資瑕疵應否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問題的復函》在2003.12.1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於股東因公司設立後的增資瑕疵應否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3.12.11
- 實施時間:2003.12.11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2]蘇執監字第171號《關於南通開發區富馬物資公司申請執行深圳龍崗電影城實業有限公司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我們認為,公司增加註冊資金是擴張經營規模、增強責任能力的行為,原股東約定按照原出資比例承擔增資責任,與公司設立時的初始出資是沒有區別的。公司股東若有增資瑕疵,應承擔與公司設立時的出資瑕疵相同的責任。但是,公司設立後增資與公司設立時出資的不同之處在於,股東履行交付資產的時間不同。正因為這種時間上的差異,導致交易人(公司債權人)對於公司責任能力的預期是不同的。股東按照其承諾履行出資或增資的義務是相對於社會的一種法定的資本充實義務,股東出資或增資的責任應與公司債權人基於公司的註冊資金對其責任能力產生的判斷相對應。本案中,南通開發區富馬物資公司(以下簡稱富馬公司)與深圳龍崗電影城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崗電影城)的交易發生在龍崗電影城變更註冊資金之前,富馬公司對於龍崗電影城責任能力的判斷應以其當時的註冊資金500萬元為依據,而龍崗電影城能否償還富馬公司的債務與此後龍崗電影城股東深圳長城(惠華)實業企業集團(以下簡稱惠華集團)增加註冊資金是否到位並無直接的因果關係。惠華集團的增資瑕疵行為僅對龍崗電影城增資註冊之後的交易人(公司債權人)承擔相應的責任,富馬公司在龍崗電影城增資前與之交易所產生的債權,不能要求此後增資行為瑕疵的惠華集團承擔責任。
此復
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