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辦公室關於判決交付的特定物滅失後如何折價問題的復函》在2000.12.25由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辦公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辦公室關於判決交付的特定物滅失後如何折價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辦公室
- 頒布時間:2000.12.25
- 實施時間:2000.12.25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函[1999]78號《關於判決交付的特定標的物滅失後如何折價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山東省聊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1993]聊中法民終字第166號民事判決,系判決交付可替代的種類物的執行案件而不是判決交付特定物的執行案件。如被執行人有該種類物,執行法院直接執行即可;如被執行人無該種類物,應發出履行通知書要求被執行人依判決購買該種類物償還債務;被執行人拒不購買交付的,執行法院可以該種類物的現時市場價格及運費確定其債務數額,命被執行人預行交付;拒不交付的,可裁定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
鑒於本案的特殊情況,可就執行標的問題徵求申請執行人意見,或按上述關於執行可替代物的有關原則辦理;或直接裁定轉入金錢代償執行。對本案的遲延履行金,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九十五條的規定辦理。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