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於確定外資企業清算的裁決執行問題的復函

2003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於確定外資企業清算的裁決執行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
  • 頒布時間:2003.10.10
  • 實施時間:2003.10.10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1]粵高法執監字第288號《關於是否受理澳大利亞莊臣有限公司依仲裁裁決申請執行廣州金城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根據你院報告反映的情況,未發現本案仲裁裁決存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的不予執行事由。
二、本案仲裁裁決主文(裁決項)要求進行的清算屬於給付內容。只是根據現行司法解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人民法院不主管對合營企業的清算,當事人不能自行清算的,由企業審批機關組織特別清算。因裁決主文明確指引清算以理由部分[仲裁庭的意見(三)]確定的原則進行,因此,本案裁決主文應當與理由聯繫起來理解,理由部分所述內容應當理解為構成裁決主文的一部分,其中關於清算後按比例分配資產的要求,也是給付內容,但具體給付數額需要根據清算結果確定。
三、本案中企業審批機關組織了特別清算。對於清算結果的依法確認問題,同意你院關於仲裁委秘書處無權代表仲裁庭對清算結果進行確認的意見,同時本案中仲裁委秘書處實際上並未真正確認清算結果。但清算委員會的清算報告經過審批機關確認後,在利害關係人沒有明確異議的情況下,應當視為是確定的、有效的。該清算的結果使裁決中按比例分配資產的內容在具體分配數額方面得以明確。
四、為了維護生效裁判文書的權威性,維護清算的法律秩序和經濟秩序,人民法院應當在適當的條件下,以強制力保障根據法院判決或者仲裁裁決所作的清算的依法進行和清算結果的實現。對本案中已經因清算結果而進一步明確的按比例分配資產的裁決內容,應當予以執行。
五、執行中應當注意,如果利害關係人對清算結果依法提出了異議,並啟動了相應的行政或司法程式,執行法院對其爭議的財產或其相應的數額應當暫時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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