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函文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03年06月05日發布,自2003年06月0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03年06月05日
- 實施日期:2003年06月05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執行
你院《關於恢復執行北京正合坊企劃有限公司訴北京萬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星辰投資諮詢公司房產中介契約的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本案訴訟程式中,北京正合坊企劃有限公司具備民事主體資格,我院(1997)民終字第135號民事判決並無不當,應予執行。在執行程式中,雖然北京正合坊企劃有限公司被工商部門撤銷設立登記,但不影響其在此前所進行的正常交易活動,更不能以此否定二審判決的效力。故對北京萬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星辰投資諮詢公司申訴的北京正合坊企劃有限公司自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理由不予支持。
二、北京正合坊企劃有限公司被撤銷設立登記,即喪失了作為市場主體進行經營活動的權利,也失去了對本案的判決申請執行的主體資恪。但是,公司法人人格並不因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當然終止,其法人資格必須經清算後才可終止。因此,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本案應當對北京正合坊企劃有限公司進行清算,由原股東組成的清算組作為其法人機關代表行使權利。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