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辦公室關於河北省工商聯、河北省總商會申訴案的復函》在2003.06.06由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辦公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辦公室關於河北省工商聯、河北省總商會申訴案的復函
- 頒布時間:2003年06月06日
- 實施時間:2003年06月06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辦公室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對被執行人河北省工商聯(又稱河北省總商會)欠款案執行情況的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各級工商聯是黨領導下的具有統戰性質的人民團體。其與掛靠企業脫鉤時,是按照中央檔案的要求執行的。因此人民法院在執行與其脫鉤企業的案件時,也應比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1]8號《關於審理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移交、撤銷企業和與黨政機關脫鉤企業相關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根據該司法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開辦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得對開辦單位的國庫款、財政經費賬戶、辦公用房、車輛等其他辦公必需品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等執行措施。開辦單位只能用其財政資金以外的自有資金清償債務。如果開辦單位沒有財政資金以外自有資金的,應當依法裁定終結執行。請你院監督南開區人民法院在執行河北省工商聯時,嚴格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二、河北省工商聯和河北省總商會是兩個獨立的法人單位。河北省工商聯是黨委領導下的具有統戰性質的人民團體,列入省編委編制序列,為財政預算撥款單位。而河北省總商會是在省民政廳單獨註冊的社團法人,經費由會員的會費構成。南開區人民法院將河北省工商聯與河北省總商會視為同一個單位,將河北省總商會列為被執行人並扣劃其銀行存款是錯誤的,你院應監督該院立即糾正。
你院將督辦結果報告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