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於執行擔保問題的函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96年12月11日發布,自1996年12月1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96年12月11日
- 實施日期:1996年12月11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北京大中商貿公司致函我院,反映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違法辦案的情況。信中稱:北京大中商貿公司已提供一輛本田轎車和朝集建[95]字第087628、087631、087632三棟別墅作為抵押,承擔擔保責任。但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不執行這些擔保財產,而繼續對本公司其他財產採取執行措施,侵犯了其合法權益。
經審查,我們認為,北京大中商貿公司反映的情況基本屬實。其所提供的擔保合法有效,且超出擔保債務價值。在此情況下,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應執行擔保財產,而不應再對被執行人和擔保人的其他財產採取執行措施。
現將此案的相關材料轉去,請你院監督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糾正錯誤,依法執行此案,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報告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