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1999]執監字第231-2號函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1999]執監字第231-2號函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02年01月20日發布,自2002年01月2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02年01月20日
  • 實施日期:2002年01月20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經濟契約案件審理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8)川協字第5—1號和第38—1號《關於四川石油管理局勘察設計研究院與成都廣視房地產開發公司拆遷安置契約糾紛一案執行情況的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你院在執行本院(1997)民終宇第47號民事判決書過程中,於1999年9月裁定四川石油管理局勘察設計研究院(以下簡稱石油研究院)申請執行成都廣視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廣視公司)一案中止執行。根據全國人大代表的反映,我辦以(1999)執監字第231—1號函,要求你院恢復執行。你院報告認為,申請執行人石油研究院提不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你院依職權也找不到被執行人廣視公司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故該案尚無恢復執行的條件。
我辦認為,本院(1997)民終字第4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廣視公司“將尚未拆遷安置的9戶及其他未拆除的房屋予以拆遷安置和拆除”。該拆遷安置和拆除行為,屬可替代行為的執行,你院應委託有關單位完成該行為,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為了確保被執行人支付替代完成行為的費用,你院應對廣視公司的註冊資金是否屬實予以調查,若註冊資金不實,應追加投資者註冊資金不實的責任;同時,你院還應對本案執行中先前執行的拆遷安置款流失情況予以核查,追回流失款項,並對有關責任人員追究相應責任。
鑒於此案系全國人大代表多次反映的案件,請你院充分認識到本案執行的重要性。在接到本函後立即恢復執行,加大執行力度,並在三個月內執行結案。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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