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於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江西省鷹潭市月湖城市信用社賠償一案的函文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於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江西省鷹潭市月湖城市信用社賠償一案的函文》在2001.09.27由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於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江西省鷹潭市月湖城市信用社賠償一案的函文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
  • 頒布時間:2001.09.27
  • 實施時間:2001.09.27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魯高法函[2001]1號《關於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幹警在江西省鷹潭市執行受阻的情況報告》和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贛高法明傳[2001]160號《關於請求協調處理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江西省鷹潭市月湖城市信用社賠償一案的報告》及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1]魯法執他字(一)第17號《關於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赴江西鷹潭執行案件情況的報告》均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山東巨野國家糧食儲備庫與山東菏澤地區糧食轉運站分別訴江西皓玉麵粉有限公司購銷小麥欠款糾紛一案,經菏澤中院審理並作出判決,總計判令江西皓玉麵粉股份有限公司償付兩原告175.8萬餘元。兩案進入執行程式後,菏澤市中院於2000年9月21日上午對皓玉公司在鷹潭市月湖城市信用社(以下簡稱月湖信用社)所開設賬戶上的150餘萬元存款採取凍結、劃撥措施,送達相關法律文書時,該信用社主任拒絕簽字辦理。執行人員在做工作無效的情況下,依法留置送達了扣劃上述款項的法律文書。當日下午,菏澤市中院執行人員再次到該信用社,遭到皓玉公司240餘名職工圍攻辱罵和毆打,並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達23個小時。執行幹警在生命健康受到威脅,案件卷宗面臨毀失的情況下,被迫寫了解除凍結存款的便函。月湖信用社隨即協助皓玉公司將凍結款項全部提走。菏澤市中院於2000年10月1日作出責令該信用社在其非法轉移款項的範圍內以自己的財產向申請執行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裁定,並委託鷹潭市中院送達。
我們認為,月湖信用社作為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執行的單位,在菏澤中院對凍結的150萬元執行款發出扣劃通知後,本應立即協助扣劃,但該信用社拒不配合,導致在發生暴力抗拒事件後使該項執行款流失;菏澤中院執行人員在生命、卷宗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被迫寫下的解除凍結款項的便函,不是菏澤中院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月湖信用社妨礙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行為情節嚴重,菏澤中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第37條之規定,裁定月湖信用社在流失財產的範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賠償責任,於法有據,應予支持。
接函後,請江西高院協助山東法院依法執行。執行中如有新的情況發生,請及時報告我院。
此復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