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五批)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五批)》在2002.03.0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五批)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2.03.06
  • 實施時間:2002.03.10
2002年2月22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1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3月10日起施行。
2002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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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司法解釋名稱 │發文日期、文號 │廢止理由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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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申請執行仲裁裁 │1985年1月17日法(  │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
│ │決應向何地法院提出的批覆 │研)復[1985]5號  │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
│ │ │ │訟法》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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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上級人民法院發 │1986年4月2日法(研)│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
│ │現下級人民法院對沒有嚴重妨害民 │復[1986]14號 │發布的法發[1992]22號《最高人│
│ │事訴訟行為的當事人採取的強制措 │ │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 │施能否糾正問題的批覆 │ │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代│
│ │ │ │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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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申請 │1986年8月20日法(經) │原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
│ │強制執行仲裁機構的調解書應如何 │復[1986]26號 │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
│ │處理問題的通知 │ │訟法(試行)》有關規定作出的該│
│ │ │ │司法解釋不再適用並且其內容已被│
│ │ │ │1994年8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 │ │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
│ │ │ │國仲裁法》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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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 │1988年1月20日法(經) │已被1993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
│ │案件中認真辦好外地法院委託事項 │發[1988]2號  │發布的法發[1993]26號《最高人│
│ │的通知 │ │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相互辦理委託│
│ │ │ │事項的規定》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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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濟糾紛案件復 │1989年8月8日法(經) │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
│ │查期間執行問題的批覆 │復[1989]6號  │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
│ │ │ │訟法》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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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糾紛案件 │1989年9月16日法(經)│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
│ │執行過程中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後 │復[1989]9號  │布的法釋[1998]15號《最高人民│
│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翻悔可否按 │ │法院關於執行工作的若干問題的規│
│ │原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問題的批覆 │ │定(試行)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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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執行人未按民 │1992年5月4日法函[ │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
│ │事調解書指定期間給付金錢的義務 │1992]58號 │發布的法發[1992]22號《最高人│
│ │是否應當支付延期履行的債務利息 │ │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 │的復函 │ │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代│
│ │ │ │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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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在財 │1994年4月11日法經  │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
│ │產保全時為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當 │[1994]90號 │布的法釋[1998]15號《最高人民│
│ │事人應否在判決書或調解書中明確 │ │法院關於執行工作的若干問題的規│
│ │其承擔的義務及在執行程式中可否 │ │定(試行)》代替 │
│ │直接執行擔保人財產的復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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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訴訟前 │1994年7月6日法發[ │已被1999年12月25日全國人民代表│
│ │扣押船舶的規定 │1994]14號 │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
│ │ │ │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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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銀行貸款抵押 │1994年12月16日法經 │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
│ │財產執行問題的復函 │[1994]334號  │發布的法釋[1998]15號《最高人│
│ │ │ │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的若干問題的│
│ │ │ │規定(試行)》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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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信用社非法轉移 │1995年5月5日法函[ │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
│ │人民法院凍結款項應如何承擔法律 │1995]51號 │布的法釋[1998]15號《最高人民│
│ │責任的復函 │ │法院關於執行工作的若干問題的規│
│ │ │ │定(試行)》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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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法人的一個 │1995年12月6日法函  │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
│ │分支機構已無財產法院能否執行該 │[1995]158號  │布的法釋[1998]15號《最高人民│
│ │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財產問題的 │ │法院關於執行工作的若干問題的規│
│ │復函 │ │定(試行)》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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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行政機關申 │1996年4月29日法發  │已被1998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
│ │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案件分工問題 │[1996]12號 │發布的法[1998]77號《最高人民│
│ │的通知 │ │法院關於辦理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
│ │ │ │行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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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信用社擅自解凍 │1996年6月6日法函[ │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
│ │被執行人存款造成款項流失能否要 │1996]96號 │布的法釋[1998]15號《最高人民│
│ │求該信用社承擔相應的償付責任問 │ │法院關於執行工作的若干問題的規│
│ │題的復函 │ │定(試行)》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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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宜凍結證券交 │1997年8月1日法函[ │已被1997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
│ │易賬戶的函 │1997]91號 │法發[1997]27號《關於凍結、劃│
│ │ │ │撥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
│ │ │ │算機構、證券經營或期貨經紀機構│
│ │ │ │清算賬戶資金等問題的通知》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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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於 │1997年9月3日法明傳 │已被1997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
│ │不宜凍結、劃撥證券經營機構在其 │[1997]324號  │法發[1997]27號《關於凍結、劃│
│ │交易資金結算賬戶上的存款問題的 │ │撥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
│ │函 │ │算機構、證券經營或期貨經紀機構│
│ │ │ │清算賬戶資金等問題的通知》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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