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93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1993年底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目錄(第一批)

附: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1993年底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目錄(第一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93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的通知 附: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1993年底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目錄(第一批)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4.07.27
  • 實施時間:1994.07.2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根據任建新院長在第十六次全國法院工作會議報告中提出的“抓緊對過去的司法解釋進行清理,對其中不適應加快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要求的,分別不同情況,進行修改、補充或者廢止”的要求,我院自1993年起,本著由近及遠、分期分批、抓緊進行的原則,對1979年至1993年間發布的司法解釋進行了全面清理。現將經我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的第一批予以廢止的司法解釋目錄印發給你們。這批予以廢止的司法解釋共11件,其中刑事審判方面2件,經濟審判方面2件,行政審判方面4件,海事審判方面3件。予以廢止的這些司法解釋從即日起不再適用(有的早已自行失效)。但過去適用上述司法解釋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清理司法解釋工作尚在進行中,需要廢止的司法解釋,以後還將陸續分批通知你們。最高法院與有關部門聯合發布的司法解釋性檔案需要廢止的,我院將與有關部門聯合發文予以廢止。有些司法解釋只有部分內容不適應當前審判實踐需要的,我院將在全面清理的基礎上,組織有關部門研究修改,各地有什麼意見請及時報我院。
1994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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