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權是指公開展出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和複製件的權利。主要是指對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和工藝品的公開陳列和展覽。大多數國家著作權法對展覽權並未作規定。在著作權法中列出此項權利的國家,對它的適用範圍及其他解釋,甚至表達“展覽權”時所使用的辭彙,也不盡相同。如日本著作權法中使用“覽示權”,規定:著作人享有公開展示其美術作品或尚未發行的攝影作品等原作的專有權。排除了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等享有展覽權的可能性,新加坡著作權法規定: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只有權控制為商業目的而將其作品公開展出的行為。美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展覽權則適用於絕大多數著作權保護客體——文學作品、音樂作品、戲劇作品、啞劇作品、圖片、攝影作品、一切美術作品、電影或錄像中的單個靜止鏡頭等。不論對這些作品的展出是商業性的還是非商業性的,著作權人都有控制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認為:美術作品的“展覽權”應包括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享有作品在展覽會上,在其他公共場所,在電影或電視中展出的控制權;但如果電影或電視中出現的美術品,是經著作權人同意而放置在公共場所,而後又被拍攝的,則該著作權人不再享有控制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展覽權
- 也稱:公開展覽權
- 享有人:著作權人
- 內容:擁有展品原件或複製件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