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香港國際專利授權展覽會

香港 ,繁華的國際化大都市。1997年7月1日,中國對香港行使主權。地處珠江以東,與廣東省深圳市相接。香港是中西方文化交融的地方,香港把華人智慧與西方社會制度優勢合二為一,以廉潔的政府、良好的治安、自由的經濟體系及完善的法治聞名於世。香港是中西方文化交融的地方,為全球最安全、富裕、繁榮和生活高水平城市之一。

香港是國際重要金融、服務業及航運中心,繼紐約、倫敦後世界第三大金融中心。香港為全球最有競爭力的經濟體系,經濟自由度居世界首位。有“東方之珠”、“購物天堂”等美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013年香港國際專利授權展覽會
  • 外文名:無
  • 性質:專利授權研討會
  • 包括::服飾、卡通、
概述,歷程,展品範圍,簡介,主要目的,規則與條例,定義,資格參與條件,付款,使用線上服務,展位分配,展台搭建,標準展台,特裝展位,展覽館 最大展位高度,電力,支架與安全使用,公開,宣傳品與展品,參展商網站的連結,參展商的承諾,責任排除,放棄,參展權終止,展覽日期變動,程式放棄,附加規則,聲明,衝突與申請表格,語言,治法,亮點,2012年的香港國際專利授權展覽會亮點,2012年的香港國際專利授權展覽會特別亮點,

概述

香港的英文名稱,是照廣州語音, 原譯作Heung Kong, 香港有很多水上居民讀“港” 為"康 " , 所以英文名稱也就隨著改拼為Hong Kong。
香港國際專利授權展覽會,是由亞洲專利授權業大會是在快速增長的亞太地區領先的專利授權研討會。它匯集了全球頂尖的技術授權主管和亞洲的企業家去塑造一個亞洲議程的“全球授權產業”。

歷程

序號
時間
場館
面積
1
2013-01-07
香港會議展覽中心
19890平米
2
2012-01-09
香港會議展覽中心
19890平米
3
2011-01-10
香港會議展覽中心
19890平米
4
2010-01-11
香港會議展覽中心
19890平米
5
2008-07-02
香港會議展覽中心
19890平米

展品範圍

主要包括:服飾、卡通、時尚服飾、數碼、數碼娛樂、藝術設計、影視、娛樂等。

簡介

展覽日期:
2013年1月7日至9日(周一至周三)
地點:
香港會議展覽中心大會堂及前廳,
博覽道1號,灣仔,香港
開放時間:
上午9:30 - 下午6:30
門票:
貿易只。未滿18歲的人士將不被錄取。(免費入場)
主辦單位:
香港貿易發展局
贊助商:
國際授權業協會(LIMA)
語言:
英語
同聲傳譯服務,將提供英語/國語/粵語

主要目的

香港國際專利授權展是在該地區的授權中心的展覽之一。活動的主要目標是:
1. 協助經營許可證和授權代理商尋找合作夥伴,擴大在亞洲,特別是在中國大陸區域授權網路;
2. 涉及許可經營(經營許可證,授權代理商,持牌人,廣告及市場推廣機構,品牌製造商,法律顧問和專業設計人員等)的功能,源的人提供一個一站式的平台,促進新的屬性與發牌有關的服務。
亞洲的最好和最大的授權平台
您是否正在尋找機會,以實現利潤最大化您的品牌,性能,人物和設計?要捕捉快速增長的亞洲消費市場?參加香港國際專利授權展,貿易平台,致力於界牌,你能滿足接近來自110個國家和地區的16,000名潛在的被許可人!今天揭開您的商業機會,加入我們的行列.
參展費用及形式
參與的格式
展台服務費
標準展位
4.5平方米 標準展位(最多1個展位)
HKD 9,460 /
每展位1,225美元
9平方米 標準展位(最多3個展位)
HKD 27,820 /
每展位3,585美元
定製內置參與的
定製的參與
(最小36平方米,9的倍數)
HKD 2,060 /
每平方米280美元

規則與條例

定義

1。在這些條件中,除文義另有所指:
“申請表”是指無論是電子的形式通過參展商網上平台提交或提交的硬拷貝的參展商適用於展覽會展出。
“展位服務費”是指有權參加展覽的參展商和使用的一個標準展台或展覽期間參與的權利定製支付的金額。
“條件”指這些條款的套用及展覽由主辦單位不時經修訂的規則和規例。
“定製內置參與的”是指構建一個定製的展台在展覽場地的展覽。
“展覽會”指由主辦機構籌辦的展覽中規定的申請表格。
“展台”指攤位,包括一個定製的立場在第11至17及20至23的條件。
“展覽場地”指香港會議展覽中心位於香港灣仔博覽道1號,或指定的其他地點,主辦機構及參展商在展覽會開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
“參展商”指獨資經營者,合夥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的套用展覽會展出或(視情況而定),其申請已被接受由主辦單位在展覽會展出。“參展商”的目的疑問,應包括所有雇員,代表和代理商這樣的獨資經營者,合夥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
“參展商網上服務平台”是指由主辦單位,為參展商遞交其申請表格上提供的線上服務(如果有的話),如果適用的話,管理參加展覽,主題始終可用性,主辦單位的同意,這些條件。
“主辦機構”指香港貿易發展局,作為發起人和組織者,負責調節和控制各方面的展覽。
“宣傳材料”是指促銷禮品,產品目錄,小冊子及所有及任何廣告及宣傳品等等的參展商希望在展覽展示,分發或使用。
“標準展台”指的條件在第18和第19條所述的攤位。
“攤位”指展台及/或標準展台。

資格參與條件

2.1,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關係的參展商入場的。參展申請表提出申請,由之前已被接受,儘管沒有被授予權利,展覽由主辦單位以書面形式提交與申請的展位服務費的付款或承兌。主辦單位有權不給予任何理由的情況下拒絕任何應用程式。
2.2,所有參展商必須是合法註冊的公司/企業的經營業務無論是在香港還是在他們的原籍國依照適用的法律。主辦機構可能要求參展商連同他們的申請表格,或支付或以其他方式在任何時間生產其最新的商業登記證書,證書的註冊成立或其他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檔案,名片和/或產品目錄和/或其他副本檔案/材料,可能需要由主辦單位證明,他們是一個真正的業務進行。除由主辦單位以書面形式通知,否則不應提交檔案正本,作為主辦單位不能保證返回。
2.3,參展商的申請表格及所有與主辦機構提交的其他檔案和資料,應當真實,完整和最新的。
3。利用展會的立場配置或定製的參展商是嚴格的貿易推廣的目的,只在展覽會期間。參展商必須以使用面積分配的林分中,以及在展覽主辦機構滿意的方式無論是在組裝和安裝的支架。主辦單位有權清除全部或部分分配或定製的參展商在參展費用恕不另行通知,它不應該得到滿意的立場是正在使用的支架。除本細則規定,任何參展商不得為任何退款的展位服務費或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項提出任何申索。

付款

4.1,如果申請人提交申請表的硬拷貝,適當的展位服務費,應不予退還(除本細則規定),必須伴隨每個應用程式。
4.2,對於所有其他應用程式的方法,包括通過電子方式提交申請表格參展商網上服務平台,適當的展位服務費,應不予退還(除本細則規定),必須提交由參展商的套用,根據載於由主辦單位支付任何要求的任何指示。
4.3,對了迴避的疑問,既不任何確認收到的應用程式表也沒有任何要求支付作出或發出由主辦單位應以任何方式構成接受參展商的參展申請為第2.1以上的目的,並在展台服務費在申請表格上規定不應該被視為最後的費用由參展商支付。
4.4,展位服務費及所有其他應付款項向主辦單位是不包含任何稅。在就付款參加展覽的任何適用的應納稅額將是參展商負責。任何時候,如果有任何預扣或扣減有關的任何稅,關稅或其他費用的參展商將需要適用於根據任何適用法例規定任何國家/地區向主辦單位支付任何款項,到期款項從參展商等支付應增加必要的範圍內,以保證後,如扣除或預扣款項淨額支付給主辦單位應等於其將接收的總和,如果沒有扣減或預扣已套用於參展商應負責解決的預提稅或其他款項,以自己的名義向有關當局。由主辦單位向參展商傳送的發票,可以包括任何按照適用的法律的適用稅率徵收。
5。主辦單位有權要求額外的,非計息存款(s)在任何時間的實際或潛在的損害成本的保證。
6。在申請參加展覽的主辦單位是不能接受的事件,展位服務費應駁回申請的通知之日起30天內向申請人退還(不計利息)。
7。如果參展商退出,無論出於何種原因,其套用前收到拒絕其套用或應用程式後,已獲得批准,展位服務費將被沒收。

使用線上服務

8。主題服務的可用性和主辦單位同意,參展商可使用由主辦單位提供的線上服務,包括通過參展商網上服務平台的登錄用戶識別碼(“用戶名”)和密碼(“密碼”)按照由主辦單位提供的指導。主辦單位只提供了一個線上平台,為參展商與處理的申請和參加展覽。主辦單位將在任何情況下,向參展商及其任何未經授權的訪問或任何錯誤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任何責任,使用線上服務的安全性,無論他們的水平,不論發生錯誤,延遲,丟失或遺漏的傳輸。
8.1,如果線上服務提供給參展商,參展商可在任何時候更改其用戶名和密碼,但這種改變應是有效的,如果主辦機構接納。
8.2,參展商應真誠地採取合理的謹慎和努力,以保持其用戶名和密碼的保密。在任何時候,在任何情況下,參展商透露其用戶名和/或任何其他人的密碼。
8.3,任何未經授權而披露的用戶名和/或任何其他人的密碼,並承擔所有的風險正在使用的任何未經授權的人或為任何未經授權的目的,參展商須完全負責。
8.4,通知或懷疑的用戶名或密碼被披露到或進入的擁有或控制的任何未經授權的人,或任何未經授權的使用主辦機構的線上服務正在後,參展商應通知主辦機構立即,直到在主辦單位的實際收到這樣的通知,參展商應繼續負責所有,未經授權使用的網上服務。

展位分配

9.1,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的定位在展覽場地或施工架配發的區域,並確定該等攤位的位置。所有的決定,這樣的效果是終局的,沒有變更請求,將不受理。
9.2,任何參展商希望使用的名稱上的立場是不同的,提交其申請表格上必須向主辦單位提交這種變化的通知,以書面形式至少3個月的展覽會開始之前,連同下列:(A)檔案(形式及內容滿意的主辦機構)簽署了由執業會計師或公司秘書的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證明,申請人公司的名稱發生了變化,而不是它的所有權;或(b)其他檔案(形式及內容滿意的主辦機構),新公司的名稱是屬於申請人的全資附屬公司。
9.3,如果有任何主辦機構接納參展商的參展及其套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現有股東,隨後將其業務主辦機構有權利來提供正確的表現出如下:(a)第一大股東原申請人下可以表現出自己的公司名稱,這將是顯示的同一類別的產品或服務作為原申請人;及(b)如股權平均分配給主辦單位保留權利終止協定原申請人重新分配攤位,除非各方能達成一項協定,彼此之間的展覽權轉讓的通知主辦機構,其中至少3個月的展覽會開始前。
10.1,參展商的權利,以展示在展覽和使用,非排他性的基礎上,攤位分配到或個人自定義建立由參展商參展,並不得轉讓,分配,分包,獲發牌或以其他方式不論與任何第三方共享。任何參展商如被發現已轉由主辦單位在其絕對認為,分配,分包,持牌人或其他不論共享其立場與第三方,將不得不立即退出展覽會,拆除其攤位及撤走其展品自費。
10.2,主辦單位有權保持紀錄的參展商違反第10.1條的條件,可在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拒絕讓這些參展商或他們的父母,聯營公司,聯公司及/或附屬公司參加由主辦單位安排的任何或所有未來事件。
10.3,為了促進或分發,或顯示任何名片,材料或展品(促銷或其他方式)軸承的名稱,或讓在場的全資附屬公司的任何雇員或代表,參展商或第三方公司作為一個正式的代理或分銷商,參展商攤位,參展商必須申請在展覽開始前至少3個月以書面形式向主辦機構提出申請,連同證明檔案顯示,參展商之間的連線有關附屬公司或第三方公司。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決定是否給予有關批准及給予批准,可以規定這樣的條件,因為它認為合適的。為免生疑問,參展商應被視為向已違反條款10.1的條件,如果參展商分配或顯示任何業務卡,材料或展品軸承第三方的名稱或允許其雇員以外的任何人的存在,而不事先許可的主辦單位或違反任何條件,使強加的。
10.4,主辦單位有權在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禁止參展商在展覽中有一個以上的展位。
10.5,主辦單位有權在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以防止兩個或更多參展商提供一個共同擁有或股東試圖鞏固他們的立場或顯示同樣的商品,產品或服務的範圍,在不同攤位,儘管他們的申請已被接受。

展台搭建

11。攤位及展品不得超過地面負荷限制如下:
香港會議展覽中心地面負荷限制
展覽廳1ABC,霍爾3BCFG&霍爾5BCFG。1700 kg/m2
3DE展覽廳,展覽廳1DE,大廳5DE1250 kg/m2
他人500 kg/m2
亞洲國際博覽館地面負荷限制
所有大廳3000 kg/m2
12。主辦單位有權更改或刪除,恕不另行通知參展商的參展費用,對任何提交的規範或任何不符合主辦單位要求的標準,法規和規章的立場,從不同的攤位,。參展商無權要求任何額外費用,更換其立場,以符合主辦單位規定的標準,法規,規章或與之相關的任何其他損失或損害向主辦機構或其代理。
13。參展商都選擇了定製內置參與的可能委任的官方承建商或自雇承建商設計和建造他們的展架,其設計必須呈交主辦機構審查本細則規定。
14。在展覽場地內進行任何形式的工作必須符合當地的法律和法規在香港和由主辦單位指定的。這適用於參展商,其代理,承包商和分包商。主辦單位有權阻止任何違反這些法律,法規和參展商無權要求向主辦機構或其代理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15。將不得在展覽場地的天花結構的懸掛架或照明裝置。所有照明裝置必須安裝在照明支架,其高度不得超過1米,2.5米,最大為6.0m最小離地間隙最低。
16。固定地板的表面,以確保圍板及其他展檯布置將不會被允許,除非事先書面批准,獲主辦機構。
17。清除及處理木箱,展檯布置或材料未涵蓋的的攤位服務費和根據展覽場地徵收的費用或其他款項,主辦單位可能,合理確定收取額外費用。

標準展台

18。標準展台由主辦單位指定的承建商和設計的標準。標準展台的任何變化,包括但不限於楣板,文字和配件,應當允許的,除非事先書面許可,由主辦單位。
19。任何裝飾,展台構件或展品的高度或標準展台的高度不得超過2.5米,以較低者為準。

特裝展位

20。提交定製的參與承辦商的信息,施工圖紙及燈圖,施工按金須達到主辦單位在展覽會開始前的六個星期內,有效的保險政策的副本應達到主辦單位不遲於展覽會開始前四個星期。否則,將收取逾期費用港幣1,200元(150美元)的參展商或其委託的承建商。圖紙必須是在一個合理的規模不小於1:100,全尺寸必須包含的信息如平面布置圖,站在海拔,配件,地毯,色彩和材料的使用,流動展品,視聽設備,重量和點荷載展品。圖則會轉交展覽場地的管理公司的批准。
21。沒有承包商的徽章或車輛通行證將被發行為展覽場地,並沒有定製的展台將被允許到被豎立在展覽場地的,除非對參展商的承辦商的信息,施工圖紙及燈圖,施工按金{包括逾期費用(如適用)}和一份有效的保險政策已收到由主辦單位。
22。所有自建攤位的設計,支架材料,其建築必須符合展覽場地的香港特區政府公營機構或部門的規則和規例。
23。運輸,組裝,拆卸和刪除的特裝展位,參展商或其委託的承建商的責任。所有這些工作必須按照這些條件在指定的時限內,或以其他方式由主辦單位的安排。
24.1,請注意,最大的展位高度變化之間大廳及配套領域的建議,以確認任何展台設計工作開始前與主辦機構和參展商。作為一般指南:

展覽館 最大展位高度

展覽館
最大展位高度
香港會議展覽中心
2500~5500mmH
亞洲國際博覽館
4500~5500mmH
24.2,對於任何坐落在±0.5米的煙幕在香港會議展覽中心的展位,請注意所允許的最大展台的高度為2500米或3米的確切位置。同樣的參展商表示,任何展台設計工作開始前,主辦單位確認。
25.1,的安全報告必須提交的所有自定義內置站超過2.5米的高度,用懸空照明支架和/或其他認為需要由主辦機構和/或展覽場地。安全報告必須由註冊專業工程師在結構學科(由工程師註冊管理局確認)。參展商必須承擔全部責任,支架的安全,為建築地盤(安全)規例(第59)是適用的。
25.2,(25.1)條款規定的安全報告,到1800小時,最後進場展覽日期前呈交主辦機構,在最新的。如果不遵守這條規則,主辦機構及/或展覽場地有權禁止所有人士進入有關攤位。
26。展覽的最後日期(除非額外的安排已同意向主辦單位)2400小時,應予以拆除所有的展台和所有其他材料和廢棄物一起除去。否則,將被徵收大廳使用費,直至所有這些項目已被清除。
27。對於海外參展商或其指定的的海外承建商打算豎立/拆除自己的立場,它是強制性的,以符合香港入境事務處的要求。如有任何查詢,請聯絡香港入境事務處。
28。關於特裝展位在展覽場地的詳細信息,請參閱與所有參展商及/或其委託之承建商須遵守參展手冊。

電力

29。僅可作為電力的來源,在展覽場地的燈光或電源。
30。所有電力工程必須在參展的費用由主辦單位指定承建商進行。設計的計畫或建議的電氣安裝必須提交展覽開始前到達主辦機構審閱後六個星期內。主辦機構可能需要修訂或更改的設計草圖或在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
31。將供給的電流為210-230伏特,單相。電流提出了更高的電壓(380伏,三相),將提供須事先向主辦單位的安排。,將提供的最大電功率為20千瓦,每15平方米的建築面積。
32。電力,無論從電源,電池或發電機應只能通過提供展覽場地的指定承建商。

支架與安全使用

33。參展商須自行負責採取預防措施(如保全人員或其他的保護手段),以保護公眾免受任何移動或運作中的展品。這種移動或運作中的展品只能證明或經營的參展商授權的主管人員和運行在沒有該等人士不得離開。顯示這樣的工作或將展品必須向主辦機構事先書面批准。
34。展覽使用的雷射產品,需要以書面形式向主辦機構事先批准。提交申請批准這種使用必須達到主辦單位不得遲於2個月前在展覽會開始。
35。在展會上,包括舉行任何時裝秀廣告宣傳或示範,將允許在展覽場地的主辦機構事先書面許可,除非獲得。
36。任何音樂演奏,包括在時裝表演中使用音樂錄音,需要的許可權:
(a)在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香港)有限公司,18 / F,環球貿易中心,亞畢諾道3號;
(b)在錄音製品播放著作權(東南亞)有限公司,A座18 / F,A,億京中心,宏光道1號;
(c)香港音像聯盟有限公司,22 / F.,上海實業大廈,軒尼詩道48-62號;
(d)其他有關機構有權授出有關許可不時。
所有費用及開支應由有關個別參展商與應用程式的音樂表現。
37.1,分發宣傳材料的任何參展商只可從參展商的自己的立場。沒有任何廣告,示範或招攬生意,可能會在展覽場地內任何其他地方。展品及廣告牌不得放在參展商的展位範圍之外。
37.2,參展商只可展示和宣傳品對應的展覽攤位確認信中所述的產品類別展區或專題區。
38。參展商不得掛,或以其他方式堅持,封檐板的任何貼紙,海報,懸掛物或其他材料。
39。充氣氣球不得在任何情況下,在展覽場地。
40。必須載人參展商的展位,展覽期間,參展商在任何時候通過資格及認可代表。該名代表必須充分了解參展商的產品和/或服務,並須妥為授權的談判和簽訂契約的參展商的產品或服務的銷售。參展商必須交出確認(形式可能合理要求由主辦單位)應符合這些條件的所有指示前或展覽期間,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可能會代表。
41。主辦機構有權在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權,以要求立即到被刪除,以刪除,在參展商的參展費用,從任何支架或任何地區分配給客戶定製的參與提供任何廠商,任何物品,宣傳品,顯示或擺在那裡,沒有任何義務向任何理由,並且不承擔任何責任由參展商或任何其他人士作為其後果而招致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的項目或事情。
42.1,參展商保證,展品及產品包裝,以及宣傳品或任何其他部分的顯示上的立場做沒有任何方式任何違反或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權利,包括所有智慧財產權財產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向貿易商標,著作權,外觀設計,名稱及專利註冊或未註冊的。參展商同意,以充分賠償的主辦機構和其代理,代表,承包商和員工對所有成本,費用和損害賠償因侵害任何第三方的索賠,由參展商及/或主辦機構及/或後者的代理,代表,承包商或員工等第三方的權利。
42.2,參展商同意,應當遵守任何“參展商須知”的貿發局展覽會保護智慧財產權“參展商須知”,主辦機構可能不時發出的,包括遵守任何投訴的程式和處罰表示參展商須知,是否侵犯智慧財產權的投訴人或任何此類申訴的一方主體。若參展商未能遵守參展商須知“的任何條款和條件,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禁止參展商及其任何母公司,相關聯公司及/或附屬公司的任何或所有未來貿發局展覽會,及/或,進一步禁止任何問題,從目前的貿發局展覽會的參展商參加進入會場的參展商代表。
42.3,如果投訴人/參展商(投訴人)的檔案向主辦單位根據參展商須知,並要求對其他參展商,主辦機構採取行動的投訴,投訴人同意舉行主辦機構,其代理,代表,承包商和無害的員工(包括但不限於他們的法律顧問),全數彌償每一個他們反對任何及所有責任,損失,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費用),開支及損害賠償而招致或任何性質的他們所遭受的任何作為的結果而產生的任何行動,主辦機構,其代理,代表,承包商或雇員(包括但不限於他們的法律顧問)可能採取的依賴或結果等提出申訴根據該投訴的投訴人的投訴,或任何其他要求,作出或發出的指示或指令。申訴人還同意不會採取任何法律行動,或提出任何索償或要求對主辦機構,其代理,代表,承包商或雇員(包括但不限於他們的法律顧問)有關該投訴,並涉嫌侵犯智慧財產權的權利。
43。站在裝配,安裝及裝修工程必須進行的時間內限制由主辦單位指定的,在任何情況下必須在緊接生效日期的展覽當天下午6:00完成。主辦單位有權組裝,安裝或裝飾在展覽場地的任何區域,為客戶定製的參與或獨立,這是沒有完成的話,在參展商的參展費用分配。
44。修理或改動攤位或展品進行展會結束後,向公眾開放,並與事先書面同意,主辦機構。
45。沒有攤位或展品應除非得到特別批准,由主辦單位在展覽的最後一天展覽正式結束時間前拆卸或撤除。
46。所有視聽器材所產生的噪音水平不會引起其他參展商或參觀者構成任何滋擾或不便。主辦單位有權委任一名或多名的獨家視聽設備供應商,參展商應有義務雇用的設備的獨家供應商。
47。任何參展商不得從事或允許在展覽場地拍攝,錄音,錄影,轉播及廣播,除非事先書面許可,獲主辦機構。
48。在任何情況下,公開拍賣,不得在展覽場地。
49。的所有人員,代理或代表,參展商必須提交的詳情,主辦機構審批及登記之前,他們獲準進入展覽場地。所有這些人員,代理人和代表的參展商所批准的主辦機構(授權人員)將發行徽章的身份證明檔案和錄取的目的。參展商謹此承諾促使其授權的人員應:(a)展示他們的徽章顯著,而在展覽場地;(b)不通過任何其他人的工作證;(c)工作證交還主辦機構(d)符合這些條件對參展商所施加的所有規定;(e)遵守所有義務強加給他們的條件批准其入學資格展覽展覽結束後,由主辦單位的需求;由主辦單位。

公開

50。主辦機構安排,並負責所有香港及海外的展覽和宣傳安排沒有的參展商或其代理人,應提供或安排發出任何採訪,公開宣布,向新聞界發表的聲明,或任何其他宣傳任何旨在展覽會的宣傳作為一個整體。
51。參展商不得披露,適當或使用,並應防止其代表在展覽披露,挪用或使用任何技術或保密信息有關的業務或事務的主辦機構或任何參展商在展覽會參展商的收購授權給展覽會展出。

宣傳品與展品

52。參展商不得在展覽場地的安排,主辦機構指定的時限內。
53。貨物運輸和展覽場地,以及接收,布置和搬走展品的安排及費用,完全是參展商的責任。
54。沒有手推車,應允許在展覽場地鋪有地毯的區域。
55。所有展品,攤位物料/宣傳材料等參展商的應刪除有關參展商在展覽結束後,立即根據安排,在主辦機構指定的時限內。任何展品,參展商的攤位物料/宣傳材料等遺留在展覽場地將被視為放棄予以處置費用有關的參展商,主辦機構。有關出售事項的所得款項(如有),由主辦單位,主辦單位應保留毋須向有關參展商占所得款項。
56。主辦單位有權委任一名或多名獨家承辦(S)來處理所有物品和展品在展覽場地的動作,於是參展商必須聘請獨家承辦(S)的服務。

參展商網站的連結

57。參展商的網站應該:(一)是專業的準備,組織和維持一個像樣和體面的方式,兼容的品質形象,主辦單位;(二)包含旨在促進貿易和商業信息,並應是符合與所有適用的法律;(三)不是一個郵件訂單目錄的產品或服務的零售業務,不得以功能通過的訪問主辦機構網站上公布;(四)不是一個資料庫或包含任何連結到其他網站。
58。參展商同意並歡迎主辦機構編制及提供超文本連結的參展商網站的主辦機構網站上的持續時間,主辦機構在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認為合適的。參展商同意,主辦單位不承擔任何損失或責任概不產生自或在與主辦機構提供或去除的超文本連結或任何服務中斷的主辦機構網站,是否引起的主辦機構或它的員工或沒有。
59。參展商向主辦機構保證其網站不包含任何以下:
(a)在的關鍵,誹謗,中傷,誹謗或貶損的信息,聲明或其他國家,地區,政府,文化,宗教,個人,企業,組織,機構,產品,服務或其他的材料有關;
(b)在淫褻及不雅物品;
(c)信息,聲明或材料可能被視為暴力,種族歧視,有害或其他令人反感的性質;
(d)任何信息或材料有欺騙,誤導或可能造成混亂,網站的訪問者;
(e)任何信息或資料在參展商的國家是非法的,國家的網站託管,或香港。

參展商的承諾

60。參展商在此承諾,其應主辦單位:
(a)在採取一切必要的預防措施,以確保:
(Ⅰ)參展商網站中包含的信息或材料是在有關時間準確,真實,完整;
(Ⅱ)參展商的網站不含病毒,應立即通知主辦機構在其網站的任何部分的任何一種病毒的任何感染或疑似感染的;
(b)在定期更新網站內容,保持精度,以確保符合主辦單位確立的形象和良好的信譽;
(c)通知主辦單位,參展商的網站或主頁上所做的任何更改的網頁的名稱;
(d)確保其網站上的內容:
(Ⅰ)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
(Ⅱ)不得在任何時間違反任何適用於參展商或主辦機構的法律,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香港法律,或任何國際公約,守則或規定適用於網際網路或它的使用,及其他適用法律;?
(Ⅲ不得在合理的主辦機構的意見,不利於主辦機構的形象或以其他方式不可取。
61。如果參展商,主辦機構及/或提供的線上服務,這些服務的註冊申請一個用戶名,包括通過參展商網上平台,不得允許任何其他人比那些授權代其行事的使用等線上服務,並不得允許任何人使用這些服務或連線任何未經授權的或非法的目的或活動。參展商應儘快通知主辦機構,如察覺任何這樣的使用。
62。主辦單位有權在任何時候禁止訪問或刪除主辦機構網站與參展商網站主辦的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恕不另行通知,不給予任何理由的情況下之間的聯繫。
63。參展商不可撤回地放棄所有權利的任何損失,損害或傷害所可能出現的結果的描述或刻畫,或可從主辦單位的網站連結的網站的方式,向主辦機構提出任何索償或行動。
64。任何非法或未經授權使用的材料從參展商的網站或其他侵犯行為,任何的參展商網站的訪客通過主辦單位的網站上的連結,主辦單位概不負責。
65。參展商進行充分賠償,在任何時候都保持賠償主辦單位和反對一切損失,負債,訴訟,訴訟,索賠,損害賠償,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費用)及開支概不和的地方產生這主辦機構可能遭受或產生的原因或有關或以其他方式與超文本連結到參展商的網站。

責任排除

66。除死亡或造成人身傷害的疏忽,主辦機構或其員工,沒有主辦單位,其代理,代表,承包商或雇員應承擔以任何方式方面所遭受的任何損失,傷害或其他損失,或參展商,其代理,代表,承包商或雇員或產品的參展商或該等人士或任何其他參展商或參觀者或其他財產造成的。為免生疑問,任何死亡或造成人身傷害或產生的行為,天災,戰爭,健康問題(如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爆發),恐怖攻擊,暴亂,示威,內亂的威脅,不可避免的意外事故或任何其他原因不可控的範圍內,主辦單位將不會被視作主辦機構或其雇員的疏忽。由主辦單位根據本細則的任何批准,不得構成任何形式的標的物由主辦單位的批准認可。
67。主辦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因在展覽期間,參展商及其他各方之間的任何介紹或商業交易的後果負責。
68。參展商承諾全數彌償,並在此後任何時候都保持全面彌償的主辦機構,其代理,代表,承包商和員工的需求和反對一切損失,負債,訴訟,訴訟,索賠,損害賠償,費用(包括但不不限於法律費用)及開支而可能蒙受或產生的原因或有關的疏忽,故意違約或欺詐的參展商在履行本協定項下的任何協定或任何違反這些條件的參展商。
69。主辦單位不承擔任何風險或影響參展商/參觀者,其個人物品及展品的任何類型的財務或法律責任。參展商須負責購買保險,投保,其中應包括(但不限於)其顯示,展品和代表對因盜竊損失或損害,火,水,公眾(包括占用者責任)及其他任何自然原因,須出示該主辦機構要求的保險政策。
70。參展商應採取保險政策,涵蓋對所有潛在的責任,但在這些條件的疏忽以及可能產生的法律責任,並應當出示有關保單的主辦機構要求。參展商參展商或其代理人,代表,承包商或雇員的展覽場地,其他參展商或主辦機構的任何財產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全部責任。對於貴重展品的參展商,他們會被要求購買保險的覆蓋面和/或特殊的安全服務,通宵貯存參展商的費用。
71。主辦單位有權行使的所有款項的參展商在展覽主辦機構(包括但不限於損害賠償的申索),扣押參展商在展覽場地的任何財產。
72。參展商謹此同意主辦機構在這些條件下的最大責任,不得超過實際收到的費用由主辦單位向參展商。

放棄

73。由主辦單位的任何條件的豁免不得阻止隨後的條款的實施,並不得被視為作為豁免的任何後續違反。

參展權終止

74。主辦單位有權終止,恕不另行通知參展商在展覽會及任何其他由主辦機構籌辦,並立即封閉其攤位,參展商的參展費用,在任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展覽或交易會的權利:
(a)在如果參展商或任何其代表提交了違反任何條件或任何其他規則和法規的出台,按照第82條的條件;
(b)在如果一個參展商進入清算,作為一個法人團體,無論是強制性還是自願的或與債權人的化合物或具有接收人接管其資產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因債務或遭受任何類似的行動參展商作為一個獨資或合夥成為或成為其成員之一破產或無力償還債務或與債權人訂立任何安排,或採取或遭受任何類似的行動後果的債務;
(c)如果參展商進行任何活動,在主辦單位的意見,不符合的性質和宗旨的展覽,或干擾其他參展商在展覽的權利;或
(d)如果參展商顯示價格或銷售貨物(在任何情況下,不符合的性質和宗旨的展覽)給私人或銷售貨物立即交貨的展覽場地;
(e)如果待機是不占用的參展商30日分鐘前的開幕小時(如出版在參展商的手冊由主辦單位)的第一個展覽天的展覽,參展商應視為到已撤回展覽,並在主辦單位有權使用支架或區域分配給參展商,為定製內置參與的,因為它認為適當的。展台服務費將被沒收,如果參展商取消了參與截至該日;
(f)在如果參展商的顯示屏上的立場集成低於60%,其顯示區域表現出了相應的產品或服務的產品類別區或主題區表示的展位確認函的展覽或採用任何產品或服務不對應對應的產品上市或服務類別的展覽在申請表格;
(g)如果參展商被發現歧視的方式對某些遊客在展覽;
(h)如果參展商被發現犯有任何的行為,在主辦單位的意見,可能會損害或損壞的香港,其行業,展覽會或主辦機構的聲譽及/或形象。關注的領域包括產品安全,智慧財產權(IPR),勞工權利,環境法等;
(Ⅰ)如果參展商被控或被判觸犯任何刑事罪行或以其他方式進行,以使自己,展覽會或主辦機構的聲譽;
(j)如果參展商違反本地任何適用法律,法規或規章;
(k)如果在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決定的主辦單位,參展商的參展權將被終止。
75。在該事件,一個參展的權利,以展示在展覽的終止根據第74(a),(b),(c),(d),(e),(f),(g),(h),( i)或(j)條的條件,參展商無權要求退還向主辦單位支付的任何款項。
76。主辦機構向參展商退還參展商的參展權條件第74條(k)下的終止事件的所有展位服務支付的費用。的參展商不得對任何其連線終止有關的損失或損害的主辦機構的其他訴訟請求。

展覽日期變動

77。主辦單位有權到其他日期(S)(包括但不限於推遲到較後日期(S))更改日期(S)的展覽主辦機構認為合適的,或取消,更改字元或模式,減少規模,縮短或延長展覽期間在任何時候不承擔任何責任。任何的參展情況超出主辦機構控制,包括但不限於行為天災,戰爭,健康問題(如爆發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禽流感或其他健康威脅),害怕恐怖攻擊,暴亂,示威,旅行限制,宵禁,流行,禁運,內亂,審判程式合法,勞資糾紛的性質,政府法規,缺乏或拒絕授予任何政府或第三方的授權,許可,同意或許可,主要運輸系統中斷,系統故障或電訊或其他電子通訊故障,使人們認為不可能或不實用或不受歡迎的主辦單位持有的主辦單位展覽會的初步計畫。參展商不得就沒有要求向主辦機構或其代理或代表,無論是損失或損害,或返回的參展商方面的任何延期支付的任何款項的全部或部分,撤銷,變更,減少,縮短或延長按照這一規定。
78。主辦單位有權改變計畫,場地性質或地點的展覽在任何時候無需通知參展商。如果由主辦單位認為適當的津貼在展覽場地的使用比例,可能會在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但它為參展商作出任何進一步賠償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程式放棄

79。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接納遊客展覽(包括但不限於決定任何進場規定或程式)。參展商確認主辦機構給予任何承諾或保證的遊客數量方面的展覽和展覽效果,並同意向主辦機構或其代理或代表在這方面有沒有要求。
80。參展商承認和理解,在舉辦展覽由主辦單位指定的地點,可能會受到(S)的批准,許可(S)和/或許可(s)從香港政府和/或有關機構及/或其他第三方。在不影響操作的任何其他條款,這些條款和條件的情況下,主辦單位有權在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更改,重新分配或取消展覽的地點在發生任何許可證,執照或批准政府或有關當局或任何其他第三各方必要或需要為展覽會的最初指定的地點進行的是沒有發行或可以不被得到任何理由或地方的舉辦展覽會的最初指定的地點是不允許的或並不切實可行或不適宜的情況下,由於有關事項或與新建,改建,裝修或修改最初指定的地點。在任何場地的變化,重新分配或取消根據本條款的情況下,參展商應有權獲得由主辦單位全額退還展位服務費或金錢等應用程式,主辦單位直接支付給相關的。如果展位??服務費或就該等申請支付任何金錢支付的任何代理人或代表主辦單位,主辦機構有責任退還任何展位服務費或支付的款項,只有在主辦單位收到參展商展位服務費及/或其代理人或代表全面的錢。在任何情況下,主辦單位不負責,參展商向主辦機構或其代理或代表無權要求任何性質及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所產生或遭受的任何變化,重新分配或取消場地下本條款。
81。參展商承認並同意主辦機構概不負責有關參展商的業務可能受到的任何損失或損害,主辦機構並無就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提供本協定項下的服務保證。在此,主辦單位不承擔任何保證或適銷性或針對任何特定用途。
82。參展商進一步確認及同意主辦機構概不負責展覽場地超出主辦機構控制的任何系統故障或電訊或其他電子通訊故障。

附加規則

83。主辦機構有權解釋,更改及修訂任何這些條件,在任何時候它認為必要的有序運作的展覽及發行額外的規則及規例(包括但不限於參展商手冊)。修訂細則及附加規則生效後立即張貼在我們的網站上的相同的。一旦修訂細則及附加規則已發布我們的網站在時,你會被視為有相同的通知,並接納經修訂細則及附加規則和規例。所有這些條款的解釋和任何附加規則由主辦單位對參展商是最終的和有約束力的。
84。參展商應遵守的規則和規例的展覽場地被視為組成部分,並納入本細則。在事件之間的衝突的規則和條例的規定,這些條件,這些條件為準。在展覽場地的規則和法規的副本可從主辦機構的要求。
85。參展商將承擔自己的成本和費用在訂立和履行協定,由這些條件,包括任何相關的所有成本與通信設備和電子服務的訪問。

聲明

86。必須給予所有通知,協定,批准,許可等要求的這些條件,應以書面形式向主辦單位通過電子信箱;的傳真或郵寄至香港,會展廣場辦公大樓38 / F,貿易發展局,港灣道1號,灣仔,香港參展商的網站,通過參展商網上服務平台,或通過電子郵件,傳真或張貼在申請表格上的地址,或同意或由主辦單位不時通知其他方法。參展商同意使用電子記錄和電子通訊和在線上處理的所有事項在這些條件或他們的題材。

衝突與申請表格

87。如果這些條件的衝突與申請表格的條款,這些條款的規定為準。

語言

88。這些條件是英語和漢語兩種語言準備。在任何兩種語言版本之間的差異的情況下,[英]版本為準。

治法

89。這些條件應在各方面按照香港的法律和參展商必須服從香港法院的非專屬管轄權管轄和解釋。

亮點

2012年的香港國際專利授權展覽會亮點

· 近16,000名專業觀眾,包括持牌機構,製造商,分銷商和零售商
2013年香港國際專利授權展覽會
· 超過170個參展商來自16個國家和地區
· 超過500個品牌和字元屬性,娛樂,藝術,體育,時尚,大學,企業品牌的名人
· 香港貿發局香港玩具及遊戲展,香港貿發局香港嬰兒用品展,香港國際文具展同期舉行

2012年的香港國際專利授權展覽會特別亮點

亞洲專利授權研討會,知名的國際和本地的發牌專業人士檢查在行業內的最新動態和發展趨勢,並分享他們的見解特許經營業務在中國大陸.
上屆展覽照片庫(5張)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