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主要交易,交易類型,交易方式,特點,遵循原則,自主性原則,償還性原則,短期性原則,市場,類型,形成,作用,中國市場,管理辦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會計核算,拆出資金,拆入資金,
利率
在直接交易情況下,
拆借利率由交易雙方通過直接協商確定;在間接交易情況下,拆借利率根據借貸資金的供求關係通過
中介機構公開競價或從中撮合而確定,當拆借利率確定後,拆借交易雙方就只能是這一既定利率水平的接受者。
同業拆借利率是拆借市場的資金價格,是
貨幣市場的核心利率,也是整個金融市場上具有代表性的利率,它能夠及時、靈敏、準確地反映貨幣市場乃至整個金融市場短期資金供求關係。當同業拆借利率持續上升時,反映資金需求大於供給,預示市場流動性可能下降,當同業拆借利率下降時,情況相反。
主要交易
同業拆借交易有多種多樣,按照
交易方式劃分,有信用拆借和抵押拆借;按期限長短分,有隔夜(1天)、7天、1個月、4個月等品種。
交易類型
(2)同業借貸,它的期限比較長,從數天到一年不等。
交易方式
同業拆借一般通過各
商業銀行在中央銀行的
存款準備金賬戶,由拆入銀行與拆出銀行之間用電話或電傳通過以下列三種方式進行:
(1)要求拆入的銀行直接與另一家商業銀行接觸並進行交易;
(2)通過經紀人從中媒介,促成借貸雙方面議成交;
(3)通過代理銀行溝通成交,即拆出行和拆入行都用電話通知
代理行,由代理行代辦交易,其大致過程是由拆出銀行通知中央銀行將款項從其準備金賬戶轉到拆入銀行的賬戶,中央銀行借方記拆出銀行賬戶,貸方記拆入銀行賬戶,由此完成拆借過程。
特點
同業拆借是臨時調劑性借貸行為。
1、一是
融通資金的期限比較短,我國同業拆藉資金的最長期限為4個月(修訂後的《
商業銀行法》第46條取消了對拆借期限不超過4個月的規定),因為同業拆藉資金主要用於金融機構短期、臨時性資金需要;
2、同業拆借的參與者是商業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參與拆借的機構基本上在中央銀行開立
存款賬戶,在拆借市場交易的主要是金融機構存放在該賬戶上的多餘資金;
3、同業拆借基本上是信用拆借,拆借活動在金融機構之間進行,
市場準入條件較嚴格,金融機構主要以其信譽參與拆借活動。
4、利率相對較低。一般來說,
同業拆借利率是以中央銀行
再貸款利率和
再貼現率為基準,再根據
社會資金的鬆緊程度和供求關係由拆借雙方自由議定的。由於拆借雙方都是
商業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其信譽比一般
工商企業要高,拆借風險較小,加之拆借期限較短,因而利率水平較低。
遵循原則
自主性原則
同業拆借是一種信用行為,在進行拆藉資金交易時,必須承認和尊重
市場主體(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嚴格遵循自願協商、平等互利、自主成交的原則,維護市場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形成平等競爭的有序環境,保證資金的合理流動。
償還性原則
對拆出方來說,由於拆出的是本行暫時閒置不用的資金,有一定期限限制,因此必須按期收回。對
拆入方來說,
拆入資金只是擁有一定期限內的資金使用權,並不擁有長期使用的權利,也不改變資金的所有權,因而必須到期如數償還。
短期性原則
同業拆借的典型特徵之一是期限短,屬一種
短期融資。從拆出方看,拆出的資金是銀行的暫時閒置的資金,從數量和期限上都具有不確定性,因而其資金運用必須是短期的。就
拆入方而言,向同業
拆入資金主要是解決臨時性儲備不足的資金需要,如因清算
聯行匯差而出現的臨時性
頭寸不足和頭寸調度方面的突發性資金需求等。因此拆入方也應堅持拆入資金的短期性原則,一旦貸款收回或
存款增加,就應立即歸還這種借款。
市場
金融機構之間進行
資金拆借活動的市場叫
同業拆借市場,簡稱拆借市場。同業拆借市場有多種類型,一般可劃分為有形拆借市場和無形拆借市場,即直接交易和間接交易情況。有形拆借市場是指有固定場所,交易雙方通過專門的
中介機構進行交易的拆借市場,無形拆借市場是指交易雙方通過電話、電傳等方式直接進行交易的市場。
類型
銀行同業拆借市場是指銀行業同業之間短期資金的拆借市場。各銀行在日常經營活動中會經常發生
頭寸不足或盈餘的情況,銀行同業間為了互相支持對方業務的正常開展,並使多餘資金產生短期收益,就會自然產生銀行同業之間的
資金拆借交易。這種交易活動一般沒有固定的場所,主要通過電訊手段成交。期限按日計算,有1日、2日、5日不等,一般不超過1個月,最長期限為1年,期限最短的甚至只有半日。拆借的利息叫“
拆息”,其利率由交易雙方自定,通常高於銀行的籌資成本。拆息變動頻繁,靈敏地反映資金供求狀況。同業拆借每筆交易的數額較大,以適應銀行經營活動的需要。
日拆一般無
抵押品,單憑銀行間的信譽。期限較長的拆借常以信用度較高的
金融工具為抵押品。
2、短期拆借市場
其特點是利率多變,拆借期限不固定,隨時可以拆出,
隨時償還。交易所經紀人大多採用這種方式向銀行借款。具體做法是,銀行與客戶間訂立
短期拆借協定,規定拆借幅度和擔保方式,在幅度內隨用隨借,
擔保品多是股票、
債券等有價證券。借款人在接到銀行還款通知的次日即須償還,如到期不能償還,銀行有權出售其擔保品。
形成
同業拆借市場最早出現於美國,其形成的根本原因在於法定
存款準備金制度的實施。按照美國1913年通過的“聯邦儲備法”的規定,加入
聯邦儲備銀行的會員銀行,必須按存款數額的一定比率向聯邦儲備銀行繳納
法定存款準備金。而由於
清算業務活動和日常收付數額的變化,總會出現有的
銀行存款準備金多餘,有的銀行存款準備金不足的情況。
存款準備金多餘的銀行需要把多餘部分運用,以獲得
利息收入,而存款準備金不足的銀行又必須設法借入資金以彌補準備金缺口,否則就會因延繳或少繳準備金而受到央行的經濟處罰。在這種情況下,存款準備金多餘和不足的銀行,在客觀上需要互相調劑。於是,1921年在美國紐約形成了以調劑聯邦儲備銀行會員銀行的準備金
頭寸為內容的聯邦
基金市場。
在經歷了20世紀30年代的第一次
資本主義經濟危機之後,西方各國普遍強化了
中央銀行的作用,相繼引入
法定存款準備金制度作為控制
商業銀行信用規模的手段,與此相適應,
同業拆借市場也得到了較快發展。在經歷了長時間的運行與發展過程之後,當今西方國家的同業拆借市場,較之形成之時,無論在交易內容開放程度方面,還是在融資規模等方面,都發生了深刻變化。拆借交易不僅僅發生在銀行之間,還擴展到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從拆借目的看,已不僅僅限於補足存款準備和軋平票據交換頭寸,金融機構如在經營過程中出現暫時的、臨時性的資金短缺,也可進行拆借。更重要的是同業拆借已成為銀行實施
資產負債管理的有效工具。由於同業拆借的期限較短,風險較小,許多銀行都把短期閒置資金投放於該市場,以利於及時調整資產負債結構,保持資產的
流動性。特別是那些市場份額有限,承受經營風險能力脆弱的中小銀行,更是把
同業拆借市場作為短期資金經常性運用的場所,力圖通過這種作法提高
資產質量,降低經營風險,增加
利息收入。
作用
同業拆借市場是各類金融機構之間進行
短期資金拆借活動所形成的市場。同業拆借市場是
貨幣市場的主要組成部分,備受金融機構及貨幣當局的重視。可以分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同業拆借市場的作用:
(1)以發展的觀點來看待同業拆借市場的作用。
①同業拆借市場最初是指銀行等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調劑在中央
銀行存款賬戶上的
準備金餘額。由於
商業銀行資金的流出與流入每時每刻都在進行,影響流出與流入差額的不確定因素千差萬別,這使得商業銀行不可能時刻保持在中央銀行準備金
存款賬戶上的餘額恰好等於
法定準備金餘額。存款準備餘額不足須支付罰息,並且,在出現有利的投資機會,而銀行又無法籌集到所需資金時,銀行就只有放棄投資機會,或出售資產,收回貸款等;而
超額準備又意味著銀行有
資金閒置,導致
利息收入損失;為解決這一困難,
頭寸多餘行和頭寸不足行就要進行準備金交易。因此,
同業拆借市場的作用在於滿足金融機構之間在日常經營活動中經常發生的頭寸餘缺調劑的需要。
②隨著市場的發展和市場容量的擴大,
證券交易商和政府也加入到同業拆借市場當中來,交易對象也不再局限於
商業銀行的
存款準備金,它還包括商業銀行相互之間的存款以及證券交易商和政府所擁有的
活期存款。拆借目的除了商業銀行滿足中央銀行提出的
準備金要求之外,還包括市場參與人軋平票據交換差額,解決臨時性、季節性資金需求等目的。
(2)從直接作用和間接作用兩個角度來理解
同業拆借市場的作用。
①同業拆借市場的直接作用在於有利於金融機構實現三性相統一的經營目標。持有較高比例的現金、
同業存款、在中央銀行的超額儲備存款及短期高質量證券資產,雖然可以提高流動性水平,最大限度地滿足客戶提款及支付的要求,但同時也會喪失資金增值的機會,導致
利潤總額的減少。要在保持足夠的流動性以滿足支付需求的同時獲得最大限度的利潤,除了加強資產負債管理,實現最優的資產期限和種類組合外,還需要有包括同業拆借市場在內的可供進行短期
資金融通的市場。一旦出現事先未預料到的臨時流動性需求,金融機構可在不必出售那些高
盈利性資產情況下,很容易地通過同業拆借市場從其他金融機構借入短期資金來獲得流動性。這樣,既避免了因
流動性不足而可能導致的危機,也不會減少預期的資產收益。
②
同業拆借市場的間接作用在於,
同業拆借市場利率通常被當作
基準利率,對整個
經濟活動和巨觀調控具有特殊的意義。同業拆借市場的參與者主要是各金融機構,市場特性最活躍,交易量最大。這些特性決定了
拆息率非同凡響的意義。同業拆借按日計息,拆息率每天甚至每時每刻都不相同,它的高低靈敏地反映著
貨幣市場資金的供求狀況。在整個
利率體系中,基準利率是在多種利率並存的條件下起決定作用的利率。當它變動時,其他利率也相應發生變化。了解這種關鍵性利率水平的變動趨勢,也就了解了全部利率體系的變化趨勢。一般利率通常參照基準利率而定。比如,
倫敦銀行同業拆放利率,即
LIBOR(London Interbank Offered Rate)利率是指倫敦銀行同業之間的短期資金借貸利率,現在已經作為國際金融市場中大多數
浮動利率的
基礎利率。這最有代表性的拆息率LIBOR,已成為
倫敦金融市場乃至於
國際金融市場的關鍵性利率,許多浮動利率的融資工具在發行時都以該利率作為浮動的依據和參照。又比如,美國紐約的聯邦基金市場是國際著名的
同業拆借市場,它以調劑聯邦儲備銀行的會員銀行的準備
頭寸為主要內容,美國聯邦基金市場利率是美聯儲
貨幣政策的中間目標。
中國市場
我國的同業拆借始於1984年。1984年以前,我國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統一的
信貸資金管理體制。銀行間的資金餘缺只能通過行政手段縱向調劑,而不能自由地橫向融通。1984年10月,我國針對
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
二級銀行體制已經形成的新的金融組織格局,對
信貸資金管理體制也實行了重大改革,推出了統一計畫,劃分資金,實貸實存,相互融通的新的信貸資金管理體制,允許各
專業銀行互相拆藉資金。新的信貸資金管理體制實施後不久,各專業銀行之間,同一專業銀行各
分支機構之間即開辦了
同業拆借業務。不過,由於當時實行嚴厲的
緊縮性貨幣政策,同業拆借並沒有真正廣泛地開展起來。1986年1 月,國家體改委、中國人民銀行在廣州召開金融體制改革工作會議,會上正式提出開放和發展
同業拆借市場。同年3月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也對專業銀行之間的
資金拆借做出了具體規定。此後,同業拆借在全國各地迅速開展起來。1986年5月,武漢市率先建立了只有城市信用社參加的資金拆借小市場,武漢市
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和人民銀行的拆借市場隨之相繼建立。不久,上海、瀋陽、南昌、開封等大中城市都形成了輻射本地區或本經濟區的同業拆借市場。到 1987年6月底,除西藏外,全國各省、市、自治區都建立了不同形式的拆借市場,初步形成了一個以大中城市為依託的,多層次的,縱橫交錯的同業拆借網路。
1988年9月,面對社會總供求關係嚴重失調,
儲蓄存款嚴重滑坡,物價漲幅過猛的嚴峻的巨觀經濟和金融形勢,國家實行了嚴厲的“雙緊”政策,
同業拆借市場的融資規模大幅度下降,某些地區的拆借市場甚至關門歇業。到1992年,巨觀經濟、金融形勢趨於好轉,全國各地掀起一輪新的投資熱潮。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活動也隨之活躍起來,交易數額節節攀升。1993年7月,針對拆借市場違章拆借行為頻生,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情況,國家開始對拆借市場進行清理,要求各地抓緊收回違章拆藉資金,於是,市場交易數額再度萎縮。1995年,為了鞏固整頓同業拆借市場的成果,中國人民銀行進一步強化了對同業拆借市場的管理,要求跨地區、跨系統的同業拆借必須經過人民銀行融資中心辦理,不允許
非金融機構和個人進入同業拆借市場,從而使同業拆借市場得到了進一步規範和發展。1995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出通知,為了從根本上消除
同業拆借市場的混亂現象,要求
商業銀行在1996年4月1日前撤銷其所辦的拆借市場。這一措施為建立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市場奠定了堅實的基礎。1996年1月3日,經過中國人民銀行長時間的籌備,全國統一的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正式建立;同年6月放開了對
同業拆借利率的管制,拆借利率由拆借雙方根據市場資金供求狀況自行決定,初步形成了全國統一的
同業拆借市場利率(CHIBOR)。全國
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包括金融機構通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提供的
交易系統進行的同業拆借(稱一級網),以及通過各地融資中心進行的同業拆借(稱二級網)。隨著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建立和逐步完善,金融機構直接進行拆借交易的渠道已經開通,1997年下半年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停辦各地融資中心業務,清理收回逾期拆出資金,撤銷相應的機構。
隨著
同業拆借市場不斷完善,同業拆借市場交易量逐年擴大,2000年成交6728億元,比1999年增加了1.04倍。從
貨幣市場交易的
期限結構看,1997年7天以內(包括隔夜)的同業拆借的比重為32.5%;而2000年同業拆借的期限結構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7天以內(包括隔夜)的同業拆借比重已上升為71.4%。這一指標的變化表明,
同業拆借市場已成為金融機構之間調節短期
頭寸的重要場所。
作為貨幣政策支持資本市場發展的重要舉措,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於1999年8月19日下發了《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管理規定》。到2000年底,已有12家證券公司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累計
拆入資金2981億元,拆出資金6.4億元。
但從實際運行情況看,仍然存在一些問題。由於受多種因素的影響,金融領域存在較大的
金融風險,國有企業
不良資產比重高,
非銀行金融機構遺留的問題多;加上
貨幣市場發育不完善,拆借風險比較容易轉移到融資中心上,一些正常借貸資金到期難以回收,出現了逾期債權債務。因此,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開始著手撤銷融資中心機構,清理拖欠拆藉資金。 同年10月,保險公司進入
同業拆借市場;1999年8月,證券公司進入市場。2002年6月,中國
外幣交易中心開始為金融機構辦理外幣拆解業務,統一的國內外幣同業拆借市場正式啟動。
同業拆借市場曲折發展的經驗教訓是深刻的,總結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是同業拆借是金融機構法人之間的融資行為,不能把單個法人內部
分支機構之間的
資金調度(包括有償調度)即內部往來當作同業拆借。不允許未經法定代表授權的分支機構對外拆借,過去正是沒有強調法人管理,一個機構內部相互之間,以及
法人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授權
多頭對外,導致無序競爭,增加
融資成本和市場風險。
二是同業拆借是短期、臨時性資金調劑,不能
短拆長用,過去,特別是1993年前,各類機構超期限拆藉資金,將拆藉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上開發區項目,造成金融機構資金
流動性困難,許多資金難以收回。
三是對於每個金融機構而言,同業拆借金額要有合理的限度,必須有
風險控制比例加以約束,過去沒有實行風險控制比例限制,有些金融機構超負荷拆借,給拆藉資金帶來很大風險。
四是市場組織者定位要明確,不能以盈利為目的,要樹立服務意識,為市場參與者提供
資金拆借場所、技術支撐、信息和一線監管,絕不可一手借進一手放出,自身承擔風險,不能從事所謂自營。
五是資金拆借活動是金融機構的市場行為,有其自身的運動規律,行政干預會對市場產生不良影響。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特點
1、
同業拆借市場運作體系基本確立。我國的同業拆借市場根據金融機構的規模和信譽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管理的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市場成員普遍有較大的規模和實力。第二個層次是非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成員的金融機構,可以與任何一個有資格的金融機構進行同業拆借交易。
2、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成員不斷增加。從1997年下半年開始,中國人民銀行有計畫地擴大金融機構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到2000年底,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成員由最初的17家大
商業銀行增加到661家金融機構,包括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
股份制商業銀行及其授權分行、
城市商業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農村信用社、證券公司、
財務公司。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拓寬了金融機構之間相互
融通資金的渠道,活躍了交易,方便了金融機構間的資金調劑。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對整個金融運作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3、
同業拆借利率(CHIBOR)已成為
金融市場、
貨幣政策乃至全社會經濟活動關注的重要指標。隨著拆借市場放開,
拆借利率越來越真實地反映市場資金的供求狀況,成為金融市場最有影響力的一個指標。中央銀行制定貨幣政策時要考慮它,投資者買進、賣出
有價證券時要考慮它,保險公司確定保費時也要考慮它。
4、同業拆借已成為
商業銀行短期資金管理的首選方式。商業銀行在短期資金短缺或寬鬆時,首先考慮的是在
同業拆借市場上融入或融出資金,改變了以往資金依賴中國人民銀行的做法,積極在同業拆借市場運作。同業拆借市場的發展,為商業銀行的
流動性管理和商業化經營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條件,加快了商業銀行商業化的進程,提高了商業銀行資金的營運效益。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展
貨幣市場、規範同業拆借交易、防範同業拆借風險、維護同業拆借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之間進行的人民幣同業拆借交易。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同業拆借,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以下簡稱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進行的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包括:
(三)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交易系統。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
同業拆借市場進行監督管理。金融機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從事同業拆借交易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和檢查。
第五條 同業拆借交易應遵循公平自願、誠信自律、風險自擔的原則。
第二章
第六條 下列金融機構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進入
同業拆借市場:
(一)政策性銀行;
(三)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
(七)信託公司;
(十一)證券公司;
(十二)保險公司;
(十五)外國銀行分行;
(十六)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機構。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
(二)有健全的同業拆借交易組織機構、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三)有專門從事同業拆借交易的人員;
(四)主要監管指標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和有關監管部門的規定;
(五)最近二年未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中國人民銀行和有關監管部門處罰;
(六)最近二年未出現資不抵債情況;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下列金融機構申請進入
同業拆借市場,除具備本辦法第七條所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經國務院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獲得經營人民幣業務資格;
(二)企業集團
財務公司、信託公司、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在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前最近兩個年度連續盈利;
(三)證券公司應在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前最近兩個年度連續盈利,同期未出現
淨資本低於2億元的情況;
第九條 金融機構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程式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
分支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第十一條 已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決定退出同業拆借市場時,應至少提前30日報告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並說明退出同業拆借市場的原因,提交債權債務清理處置方案。
金融機構退出
同業拆借市場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債權債務關係順利清理,並針對可能出現的問題制定有效的風險處置預案。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
分支機構批准金融機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或者接到金融機構退出同業拆借市場的報告後,應以適當方式向同業拆借市場發布公告。在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正式發布公告之前,任何機構不得擅自對市場發布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自發布金融機構退出同業拆借市場公告之日起兩年之內不再受理該金融機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申請。
第三章
第十四條 同業拆借交易必須在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中進行。
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拆借備案系統進行同業拆借交易的金融機構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同業拆借交易以詢價方式進行,自主談判、
逐筆成交。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進行同業拆借交易,應逐筆訂立
交易契約。交易契約的內容應當具體明確,詳細約定同業拆借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契約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同業拆借交易雙方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同業拆借成交日期;
(三)同業拆借交易金額;
(四)同業拆借交易期限;
(六)違約責任;
(七)中國人民銀行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交易契約可採用全國
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電子交易系統生成的成交單,或者採取契約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書面形式。
第十九條 同業拆借的
資金清算涉及不同銀行的,應直接或委託開戶銀行通過中國人民銀行
大額實時支付系統辦理。同業拆借的資金清算可以在同一銀行完成的,應以
轉賬方式進行。任何同業拆借清算均不得使用現金支付。
第四章
第二十條 金融機構應當將同業拆借風險管理納入本機構風險管理的總體框架之中,並根據
同業拆借業務的特點,建立健全同業拆借風險管理制度,設立專門的同業拆借風險管理機構,制定同業拆借風險管理內部操作規程和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條 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妥善保存其同業拆借交易的所有
交易記錄和與交易記錄有關的檔案、賬目、原始憑證、報表、電話錄音等資料。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同業拆借的拆入資金用途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同業拆借的期限在符合以下規定的前提下,由交易雙方自行商定:
(一)政策性銀行、中資
商業銀行、中資商業銀行授權的一級
分支機構、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
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1年;
(二)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三)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託公司、證券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7天;
(四)金融機構拆出資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對手方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拆入資金最長期限。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市場發展和管理的需要調整金融機構的拆藉資金最長期限。
第二十四條 同業拆借到期後不得展期。
第二十五條 對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實行
限額管理,拆借限額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
分支機構按照以下原則核定:
(一)政策性銀行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上年末待償還
金融債券餘額的8%;
(二)中資
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各項
存款餘額的8%;
(三)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實收資本的2倍;
(四)外國銀行分行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人民幣營運資金的2倍;
(五)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
實收資本的100%;
(六)信託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淨資產的20%;
(七)證券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
淨資本的80%;
(八)中資
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授權的一級
分支機構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由該機構的總行授權確定,納入總行法人統一考核。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市場發展和管理的需要調整金融機構的同業拆藉資金限額。
第二十六條 金融機構申請調整拆藉資金限額,應比照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程式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第二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金融機構的申請臨時調整拆藉資金限額。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可在總行授權的範圍內臨時調整轄內金融機構的拆藉資金限額。
第五章
第二十八條 進入
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承擔向同業拆借市場披露信息的義務。金融機構的董事或法定代表人應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第二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制定同業拆借市場中各類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規範並監督實施。
第三十條 全國
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是同業拆借市場的中介服務機構,為金融機構在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和信息披露提供服務。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應依據本辦法制定同業拆借市場交易和信息披露操作規則,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一條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應及時向市場公布利率、
交易量、重大異常交易等市場信息和統計數據。
第三十二條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負責
同業拆借市場日常監測和市場統計,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上報同業拆借市場統計數據,向中國人民銀行省一級
分支機構提供備案系統統計信息,發現同業拆借市場異常情況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並通知中國人民銀行相關省一級分支機構。
第三十三條 金融機構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向同業拆借市場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該金融機構採取限期補充信息披露、核減同業拆借限額、縮短同業拆借最長期限、限制同業拆借交易範圍、暫停或停止與全國
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交易聯網等約束措施。
第六章
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省一級
分支機構負責擬定轄區同業拆借備案管理實施辦法,並對轄區內金融機構通過拆借備案系統進行的同業拆借交易進行監管。
第三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同業拆借市場監管職責的需要,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同業拆借現場檢查:
(一)進入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二)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複製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並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檔案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第三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發現同業拆借異常交易,認為有必要進行同業拆借現場檢查的,應報告有管轄權的中國人民銀行省一級
分支機構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進行同業拆借現場檢查的,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監督檢查程式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根據履行
同業拆借市場監管職責的需要,可以與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談話,要求其就金融機構執行同業拆借市場管理規定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四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
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實施同業拆借現場檢查,必要時將檢查情況通報有關監管部門。
第七章
第四十一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
分支機構實施處罰:
(一)不具有同業拆借業務資格而從事同業拆借業務;
(二)與不具備同業拆借業務資格的機構進行同業拆借;
(四)拆入資金用途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五)同業拆借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拆藉資金最長期限;
(六)同業拆藉資金餘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核定的限額;
(七)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向同業拆借市場披露信息;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
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政策性銀行、
信用合作社、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
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 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 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所列行為負有
直接責任的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 全國
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發布市場信息、發布虛假信息或泄露
非公開信息;
(二)交易系統和信息系統發生嚴重安全事故,對市場造成重大影響;
(三)因不履行職責,給市場參與者造成嚴重損失或對市場造成重大影響;
(四)為金融機構同業拆借違規行為提供便利;
(五)不按照規定報送統計數據或未及時上報
同業拆借市場異常情況;
(六)違反同業拆借市場規定的其他行為。
對前款所列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 為金融機構向同業拆借市場披露信息提供專業化服務的註冊會計師、律師、
信用評級機構等專業機構和人員出具的檔案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不得再為同業拆借市場提供專業化服務。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
分支機構對違反本辦法的金融機構進行處罰後,應當通報有關監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應報告上一級分支機構,由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遵守《
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從事
同業拆借市場監督管理的行為依法接受監督並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章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中國人民銀行省一級
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
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第五十二條 金融機構進行
外匯同業拆借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8月6日起施行,1990年3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其他有關同業拆借的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會計核算
拆出資金
借:拆出資金-—XX拆入行戶
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備付金存款戶
利息收入
拆入資金
資產負責表日,按照
實際利率計算確定拆入資金利息費用,記入“利息支出”科目,按照契約約定的
名義利率計算確定的應付利息,記入“應付利息”科目,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拆入資金--利息調整”。
借:利息支出
貸:應付利息
(或借):拆入資金——利息調整
借:拆入資金——本金
或貸:利息支出(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