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分支機構,是指法人的組成部分。在法人主要活動地點以外的一定領域內,實現法人的全部或部分職能。分支機構通過它的領導人所為的法律行為,對法人直接產生權利義務,並構成整個法人權利義務的一部分。分支機構的領導人根據法人的委託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負責分支機構的業務工作。關於法人分支機構能否是獨立的法人,大多數學者認為,法'人分支機構不能是獨立的法人;也有學者認為,構成聯合企業法人的每1個成員法人本身就是獨立的法人。一方面它們是聯合企業法人的組成部分,以分支機構的身份執行聯合企業法人的職能,並對聯合企業法人產生權利和義務;另一方面它們有獨立的財產,可以承擔獨立的財產責任。所以法人分支機構有時也可以具有法人資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人分支機構
- 外文名:Legal person branch
- 設立:以法人財產設立
- 類型:相對獨立活動的法人組成部分
- 相關:《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