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間同業拆借

銀行間同業拆借

同業拆借是指商業銀行之間利用資金融通過程的時間差、空間差、行際差來調劑資金而進行的短期借貸

特點,期限短,利率相對較低,金融機構,

特點

同業拆借作為臨時調劑性借貸行為,具有以下特點:

期限短

同業拆借的交易期限較短,屬臨時性的資金融通。我國目前同業拆借期限最長不超過4個月。( 目前已經取消拆借期限最長4個月的規定)

利率相對較低

一般來說,同業拆借利率是以中央銀行再貸款利率再貼現率為基準,再根據社會資金的鬆緊程度和供求關係由拆借雙方自由議定的。由於拆借雙方都是商業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其信譽比一般工商企業要高,拆借風險較小,加之拆借期限較短,因而利率水平較低。

金融機構

商業銀行進行同業拆借活動時,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 自主性原則。同業拆借是一種信用行為,在進行拆藉資金交易時,必須承認 和尊重市場主體 (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嚴格遵循自願協商、平等互利、自主成交的原則,維護市場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形成平等競爭的有序環境,保證資金的合理流動。
2、償還性原則。對拆出方來說,由於拆出的是本行暫時閒置不用的資金,有一定 期限限制,因此必須按期收回。對拆入方來說,拆入資金只是擁有一定期限內的資金使用權,並不擁有長期使用的權利,也不改變資金的所有權,因而必須到期如數償還。
3、短期性原則。同業拆借的典型特徵之一是期限短,屬一種短期融資。從拆出方看,拆出的資金是銀行的暫時閒置的資金,從數量和期限上都具有不確定性,因而其資金運用必須是短期的。就拆入方而言,向同業拆入資金主要是解決臨時性儲備不足的資金需要,如因清算聯行匯差而出現的臨時性頭寸不足和頭寸調度方面的突發性資金需求等。因此拆入方也應堅持拆入資金的短期性原則,一旦貸款收回或存款增加,就應立即歸還這種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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