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金融機構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審核規則

銀行業金融機構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審核規則

銀行業金融機構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審核規則》,共二十三條,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這是為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審批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制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修改並解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審核規則
  • 文號:〔2005〕第 3 號
  • 實施日期: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 適用:銀行業
相關批號,內容主體,

相關批號

〔2005〕第 3 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銀行業金融機構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審核規則》,現予公布實施。
未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同業拆借業務,須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備案,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另行制定。
附屬檔案:銀行業金融機構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審核規則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銀行業金融機構

內容主體

第一條 為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以下簡稱“同業拆借市場”)的審批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第三條 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二)近兩年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他主管部門處罰;
(三)近兩年未出現資不抵債情況;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除具備前款所規定的條件外,外資商業銀行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應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獲得經營人民幣業務資格;城市信用合作社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應完成改制;農村信用合作社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應以縣聯社為單位;政策性銀行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應已按市場化方式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債。
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授權其一級分支機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時,其總行應當是同業拆借市場成員。
第四條 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應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
第五條 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須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申請;
(二)《金融許可證》(副本複印件);
(三)《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四)章程;
(五)資金管理內控制度;
(六)近兩年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七)負責資金運作的部門和人員情況;
(八)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申請授權其一級分支機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須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授權該一級分支機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申請;
(二)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對該一級分支機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授權書和授權拆借限額;
(三)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一級分支機構信貸收支表;
(四)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一級分支機構資金管理內控制度;
(五)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一級分支機構負責資金運作的部門和人員情況;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城市商業銀行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須先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提出申請,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初審後逐級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
第八條 城市商業銀行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須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申請;
(二)《金融許可證》(副本複印件);
(三)《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四)章程;
(五)資金管理內控制度;
(六)近兩年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七)負責資金運作的部門和人員情況;
(八)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具備同業拆借業務資格的城市商業銀行,應以法人為單位開展同業拆借業務,其分支機構不得從事同業拆借。
第十條 法人機構設在境內的外資商業銀行總行和法人機構設在境外的外資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須先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出申請,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初審後逐級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
第十一條 外資商業銀行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須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申請;
(二)《金融許可證》(副本複印件);
(三)《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其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檔案;
(五)章程;
(六)資金管理內控制度;
(七)近兩年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八)負責資金運作的部門和人員情況;
(九)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具備人民幣同業拆借業務資格,且法人機構設在境內的外資商業銀行應以法人為單位開展同業拆借業務,其分支機構不得從事同業拆借。
第十三條 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初審後,報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或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審批。
第十四條 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申請;
(二)《金融許可證》(副本複印件);
(三)《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四)章程;
(五)資金管理內控制度;
(六)近兩年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七)負責資金運作的部門和人員情況;
(八)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政策性銀行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應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
第十六條 政策性銀行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須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申請;
(二)《金融許可證》(副本複印件);
(三)《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四)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年度發債計畫;
(五)資金管理內控制度;
(六)近兩年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七)負責資金運作的部門和人員情況;
(八)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具備同業拆借業務資格的政策性銀行,應以法人為單位開展同業拆借業務,其分支機構不得從事同業拆借。
第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審核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申請的期限,適用《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第十九條 經批准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真實、準確、完整地向市場披露必要的信息。
第二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自願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退出同業拆借市場。
第二十一條 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同業拆借市場有關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並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修改並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