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財務公司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債券市場管理規定》的通知

關於印發《財務公司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債券市場管理規定》的通知在2000.06.19由中國人民銀行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財務公司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債券市場管理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 頒布時間:2000.06.19
  • 實施時間:2000.06.19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總行直接監管的財務公司,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為發展貨幣市場,拓寬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融資渠道,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財務公司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債券市場管理規定》,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財務公司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債券市場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發展貨幣市場,拓寬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融資渠道,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財務公司以法人為單位申請成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債券市場成員,其分支機構不得進行交易。
第三條 申請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財務公司須符合以下基本標準:
(一)資產負債比例符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
(二)前三個年度連續盈利;
(三)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業務範圍規範經營,內控制度健全;
(四)未因違規經營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他主管部門處罰;
(五)拆藉資金餘額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比例。
第四條 符合以上標準的財務公司,須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申請;
(二)《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複印件);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會計師審計的最近三年的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和驗資報告;
(六)以法人為單位的同業拆借未到期餘額、明細情況;
(七)公司的資金管理內控制度;
(八)公司負責資金運作的部門和人員情況;
(九)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以上標準和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管理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批准符合條件的財務公司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
第六條 財務公司拆入資金最長期限為7天,拆出資金期限不得超過對手方的由人民銀行規定的拆入資金最長期限;同業拆借到期後不得展期,也不得以其他方式變相展期。
第七條 財務公司拆入、拆出資金餘額均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金的100%。
第八條 財務公司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從事債券買賣和回購業務,按照《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執行。
第九條 財務公司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須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申請;
(二)《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複印件);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以法人為單位持有的全部債券的明細情況;
(六)公司的債券管理內控制度;
(七)公司負責在一級市場購買債券和在二級市場進行債券交易的部門和人員情況;
(八)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財務公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必須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託管和結算,不得轉託管到證券交易所。
第十一條 財務公司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債券市場進行交易的資金清算方式由雙方自行商定,但本金和利息的支付都必須以轉賬方式進行,不得收付現金。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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