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同業拆借

商業銀行同業拆借是指銀行之間的借款活動,同業拆借既可以及時調配銀行結算賬戶上的頭寸,也可以成為銀行貸款的一種資金來源。

基本含義,商業銀行法,相關規定,不足之處,

基本含義

同業拆借是指銀行之間的借款活動,同業拆借既可以及時調配銀行結算賬戶上的頭寸,也可以成為銀行貸款的一種資金來源。但是,我國銀行的同業拆借有比較嚴格的限制,只可以作為調節頭寸的手段,不可以成為貸款的資金來源。

商業銀行法

相關規定

《商業銀行法》規定:“同業拆借,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期限,拆借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4個月(修訂後的《商業銀行法》第46條取消了對拆借期限不超過4個月的規定)。禁止利用拆入資金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或者用於投資。拆出資金限於充足存款準備金、留足備付金和歸還中國人民銀行到期貸款之後的閒置資金。拆入資金用於彌補票據結算、聯行匯差頭寸的不足和解決臨時性周轉資金的需要。”
第二十三條 同業拆借的期限在符合以下規定的前提下,由交易雙方自行商定:
(一)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中資商業銀行授權的一級分支機構、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1年;
(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三)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託公司、證券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7天;
(四)金融機構拆出資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對手方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拆入資金最長期限。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市場發展和管理的需要調整金融機構的拆藉資金最長期限。

不足之處

《商業銀行法》中沒有規定商業銀行的同業拆借利率。《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專業銀行之間互相拆借的利率,由借款雙方協商議定”。由於《商業銀行法》沒有規定廢除任何以前的法律,因此,這一規定是有法律效力的,同業拆借利率只能由借款雙方協商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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