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物損害賠償糾紛

占有物損害賠償糾紛是指因占有物被他人侵占或者妨害占有人請求給予損害賠償的糾紛。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占有保護的債權保護方法,占有物受到侵占或者妨害,如果已經造成了占有人的財產利益損失的,則成立侵權行為,占有人產生侵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值得注意的是,“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應理解為對占有利益的損害,與《物權法》第242條、第244條所規範的占有物上的損害賠償責任有本質差異。而且,可以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保護占有的主體,僅限於有權占有人和善意的無權占有人,惡意占有人不享有此項權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占有物損害賠償糾紛
  • 定義:債權保護方法
  • 相關法規:《物權法》第245條
  • 保護對象:占有利益的損失
理解和適用,關聯法規,

理解和適用

占有物損害賠償糾紛作為占有保護的重要方法,從性質上講,是一種債權保護方法。在適用本案由時應當注意:占有物損害賠償糾紛與物權損害賠償糾紛之間的區別。占有物損害賠償所保護的是占有利益的損失,物權損害賠償保護的是物權利益的損失。前者是否包括物毀損的損害賠償在內,從《物權法》的規定來看尚不夠清楚。具體來看,在有權占有的情況下,賦予占有人對物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與物權人的物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也不衝突。因為是有權占有,所以占有人取得賠償後,自然應依據相應的法律關係對物權人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當然,占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與物權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共存的情況下,在行使時,應以物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為優先。

關聯法規

《物權法》第245條:
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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