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返還請求權是指喪失票據占有的人,對於以惡意或因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的人,有請求其返還票據的權利。
票據返還請求權是基於把票據作為一個物,為保障權利人對物的所有而規定的權利。從這一點上說,票據返還請求權與民法上規定的其他物的返還請求具有同樣的性質,是對物的所有權的保護,不過,由於票據權利承認善意取得,在票據返還請求權中,完全排除了地善意取得票據者的票據返還請求權,而只承認對於以惡意或因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者,有請求其返還票據的權利。
我國票據法目前尚未規定票據返還請求權制度,但從有關票據的善意取得和背書連續的規定來看,並不否定此種權利。由於票據法並未直接規定,因而在行使票據返還請求權時,僅能依《民法通則》的規定,而無票據法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