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秘密

經營秘密(Trade—Secret)亦稱“行業秘密”。能為企業在同業競爭中取得優勢地位、帶來高於同業水平經濟利益的,不為公眾所知、防止泄漏的經驗、技巧、方法和信息、資料。狹義指商業專有技術。廣義指工業專有技術、管理專有技術和商業專有技術的總和。

定義,內容分析,特點,侵犯表現,

定義

在國際技術貿易中,大多數國家接受並使用廣義。一般包括企業經驗決策、特殊的管理方法及數據資料、特殊的行銷方法及數據資料、特殊的財務管理方法及數據資料、質量控制方法、行銷網路等內容。不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企業要採用嚴密措施自我保護。如需對外許可,由經營秘密的供求雙方通過簽訂契約的方式保護其權利。另有一種理解是:經營秘密指管理專有技術和商業專有技術的總和,專有技術僅指工業專有技術

內容分析

對經營秘密包含內容的廣狹程度,世界各國的使用者持有不同的觀點和看法。一般的認識有三種。其中:
第一種認識為廣義的經營秘密觀,這種認識認為,經營秘密應包含工業專有技術、商業專有技術和管理專有技術的總和。在國際技術貿易中,大多數國家接受並使用廣義的經營秘密概念,即以專有技術(Know—How)涵蓋包括經營秘密(Trade—Secret)在內的全部技術秘密。
第二種認識認為,專有技術特指工業專有技術;而經營秘密則應包含商業專有技術和管理專有技術的總和。
第三種認識為狹義的經營秘密觀,這種認識認為,經營秘密僅指商業專有技術。也有觀點認為,專有技術屬於經營秘密的組成部分,兩者在涵義上是相近的。專有技術側重於涉及工業、製造業等方面的技術知識或經驗;而經營秘密除工業、製造業等技術知識或經驗外,還包括商業、管理、服務業、旅遊業等方面的技術知識或經驗。

特點

與技術秘密相比,經營秘密非常實用但又不容易保護,因為企業經營秘密大都是長期積累或獨具特色的,都是經過實踐檢驗的成熟的東西,從內容上來說,其範圍既廣又雜,缺乏規範性,內容和操作都是簡單易行的,很容易泄漏。

侵犯表現

所謂侵犯企業經營秘密,是指行為人採取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權利人的經營秘密,或者違反契約約定擅自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經營秘密的行為。經營秘密是商業秘密的一種,一切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都是侵犯經營秘密的行為,具體有以下4 種:
一是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經營秘密。盜竊經營秘密,一般有內部知情人盜竊、外部人盜竊、內外勾結盜竊等情形。以利誘手段獲取經營秘密,通常是以提供財物或提供優厚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為誘惑獲得經營秘密。如,某單位為獲得某企業的經營秘密,借招聘人才之名,事先同被招人員密謀,許以優厚“報酬”,引誘
有關人員帶著原單位的經營秘密到招聘單位工作,給招聘單位使用。以脅迫手段獲取經營秘密,是指行為人採取威脅、強迫手段,迫使他人提供權利人的經營秘密。所謂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經營秘密,是指行為人採取上述盜竊、利誘、脅迫手段之外的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經營秘密,如以搞合作開發、學習取經、座談交流等手段套取權利人的經營秘密。
二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而獲取的經營秘密。這裡指的是行為人將其非法獲取的經營秘密自己使用或向第三人披露或者允許第三人使用。如某企業將其以不正當手段而獲得的經營信息謊稱自己的經營秘密而轉讓給其他廠家使用,而獲得非法收入。
三是違反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經營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經營秘密。
四是第三人在明知或應知前3 種侵犯經營秘密的違法行為的情況下,仍然從侵犯經營秘密的行為人那裡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經營秘密的,以侵犯經營秘密論處。由此,不難看出我國對侵犯經營秘密的行為規定是廣泛的。
此外,要注意的是專利、商標是公開的、獨有的,而經營秘密是不公開的、非獨有的,不排除企業完全依靠自己的努力取得與別的企業經營秘密相同或相似經營信息的可能性,這種情況下企業使用自己的經營信息不能算是侵犯經營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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